其他
关于已应急备案产品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指引
二、经我局组织评估后,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将通过上述专用邮箱以电子邮件告知。企业收到告知邮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审批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需按本办理指引重新申请开展应急审批。
三、申请人申报应急审批注册的,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办事指南(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5007),申报类型选择“优先审批”,同时上传省局应急审批告知邮件截图内容;产品名称填写时应使用括号备注“疫情应急产品”,如:医用防护口罩(疫情应急产品)。
四、申请人应在注册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请,具体要求见办事指南(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2072032000)。
五、申请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配备相应生产设备、人员、场地,具备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保留相应记录,具体参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299995.html)。审评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后涉及整改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的,应急注册申请予以退回办结。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未通过的,应急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六、审评部门在体系核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审评过程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15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的,应急注册申请予以退回办结。审评部门在收到补充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技术审评。
七、审批部门在技术审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八、申请人提出应急审批申请的,应提前做好申报前的准备,配合做好应急审批各环节办理,因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履行的,退出应急审批程序,按优先审批程序开展。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遇有问题的,可发电子邮件至gdda_zwsldt@gd.gov.cn咨询,或可致电020-3788601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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