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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2017)

2017-10-08 水利部 法律法规信息库

办建管[2017]13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示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实施统一管理。鉴于三类人员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在实施统一管理的新制度出台之前的过渡期,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持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和《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过渡期三类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取消部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前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在实施统一管理新制度出台之前继续有效,新制度出台后,执行新制度。

 

二、取消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满足工作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条件之一。

 

三、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职业资格。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理员。

 

四、三类人员应受聘于一家单位执业,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

 

五、在资质审批、招投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过程中,需查验三类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资料时,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如实提供。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三类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或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市场主体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有关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构成不良行为后果的,在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5〕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我部既往有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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