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市监局: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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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 2021年12月29日
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透明度,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为什么制定《管理办法》
我国虽然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主要的股权结构信息等向社会公开,但是法定股权信息还不足以反映市场主体的受益和控制关系。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空壳公司、虚假注资和嵌套持股,遏制金融乱象和各类犯罪,也有助于确保真实的市场主体获得相应的资源和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创新。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修订国际标准过程中,已将“建立国家层面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中心”作为强制要求,目前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集中登记制度。因此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在我国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机制是大势所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已提出市场主体应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方式和范围、备案信息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规范,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具有必要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需备案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承诺免报条件。根据调研和法人洗钱风险评估初步结论,确定了应当备案以及免于或暂免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市场主体类型。
【备案范围】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暂时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承诺免报】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公司、合伙企业,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承诺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和识别标准。
【识别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1.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
2.不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公司、合伙企业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但单独或联合对公司、合伙企业进行实际控制;
3.通过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最终享有市场主体25%以上收益。
上述第2项的实际控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则应将公司、合伙企业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等。
(三)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一是列举了市场主体应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要素项;二是提出对新增和存量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更新、不一致核实等要求。
【备案信息】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的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适用)。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或合伙权益的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可获得收益的比例。
(四)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框架。
在信息管理职责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登记注册系统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将市场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则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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