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点击《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民政部提交意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anxiaoting@mof.gov.cn,向财政部提交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或者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关注老年人部分) 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二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六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民政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0-09-07) 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