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遇上抢黄灯 二次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到底由谁负责?
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未设置警示标志,电动自行车车主坐卧在十字路口车流中又被抢黄灯的后来车撞了,发生二次碰撞后,电动自行车主因抢救无效死亡……
如此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电动自行车主的死到底谁该负责?
近日
南浔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二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民事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4日晚7点多,在南浔区南浔镇强华路和民心路口,郑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与张某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两车均有受损,郑某受伤。张某马上拨打了110,并称无需救护车。报警后,张某只是留在边上等交警部门来处理,没有将坐卧在事故发生的十字路口处拨打电话的郑某挪至安全处,也没有在汽车后方设置警示标志。
20分钟后,孟某驾驶小型轿车行经该路口时,因“抢黄灯”在过线时超速行驶,与坐卧路上的郑某及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由于该起交通事故存在二次碰撞的过程,交警部门以交通事故部分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具体事故责任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20年11月,死者郑某的家属起诉至南浔法院,要求张某和孟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2万余元。
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南浔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过程中,张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辩称,死亡事故不是被保险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导致的,因此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受伤无需救护车表明第一次事故仅导致郑某轻微受伤,并不足以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孟某的车辆与郑某发生碰撞,直接导致郑某死亡,并不是第一次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使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责任,仅承担次要责任。此外,郑某存在闯红灯情形,且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明知其位于危险的车流当中,仍背对着车辆坐在车流里,其自身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孟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则认为,郑某死亡与第一次交通事故有一定关联。
事故发生在晚上,视线较差。首先,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郑某闯红灯且事故发生后没有撤离到非机动车安全地段,应负事故责任。其次,张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之后未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也应负事故责任。现交警大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合全案证据,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的事故事实予以确认。郑某死亡原因在于第二次交通事故碰撞所致,但第二次交通事故致郑某死亡与第一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第一次事故发生时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郑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次事故发生后郑某受轻伤,但其一直坐卧于路口中央拨打私人电话,未寻求帮助亦未试图离开事故地点;张某进入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但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了解郑某的伤情,任其坐于路口中央,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次事故发生时
孟某进入路口时为黄灯,应减速行驶,但其车速超过该路段限速,且未观察道路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合上述事实,承办法官审理认为,酌定死者郑某在交强险外自负20%的责任,张某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孟某在交强险外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车辆承保公司及孟某车辆承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行人及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标志及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在车辆来向设置明显标识以提醒来往车辆,并及时查看救助受伤人员。对于伤情较轻,无需专业救护的伤者,应协助其移动至安全地带;对于伤情较重,无法移动的伤者,应做好看护,防止二次事故。
交通事故伤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救助意识,事故发生后,应积极进行自救或配合他人救助,尽可能地移往安全地带,避免二次伤害。
来源 | 南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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