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01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效辩护实务之网络传销犯罪辩护(下)
主持人滑莹律师:
谢谢车律师!谢谢李律师和车律师给我们分享的经验,下面有请我们的点评嘉宾戴律师。
点评人戴剑敏律师:
我那我先来,因为我现在还在广州这边有一个案子,所以说今晚上的也是刚吃完饭还在酒店里面还谈这个事情,很开心今天能和大家分享关于传销罪的辩护的一些问题。
感谢我们广强律师事务所两位大律师的分享,今天我们也谈下我们自己办理的传销案件的一些这个心得吧。
这个我们团队从去年七月份到今年三月历经九个月,为一个叫建业盘的传销组织的成员做辩护,这个建业盘了是云数贸的核心成员创建的,而云数贸在2013年就被公安部认定为是这个十大传销组织之一,此案发生在这个江西萍乡,警方一共抓捕了六个人,通过我们团队张元龙律师,龙元富律师,还有我,以及另外本地的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无罪释放了两个,公安阶段不批捕的取保了一个,最后走向法院这个审判程序的人有三个,其中两位判缓刑,一个是实报实销。当年这个案件的警方那个跟当事人说,你们这个案子,找谁都没有用,必须判实刑,你们就准备去南昌蹲监狱吧,因为萍乡市是没有监狱的,要往南昌那边送,当事人出来以后,去公安局领这个私人物品,办案警察就大为光火。
今天我分享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的就是谈下这个传销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做刑辩是一个非常能够施展个人才华的一个领域,这里面涉及的很多的知识点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特别是需要一定的理论功底,其实传销罪法律条文非常简单,就是刑法里面的传销罪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就这么两个。
但是恰恰是就是这么简单的这些法律规定给了我们律师非常大的辩护空间,所有的问题,都要结合理论来跟法官进行说理,这就是我们能够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好的辩护效果的一个非常大的空间。
传销犯罪一般是对个领导者和组织者进行惩罚的立案背景,但是在现实中却有一个非常奇怪的一个现象,领导者和组织者他们已经不主动的去发展下线了,而发展下线的这些工作全部就落在了这个传销组织的中层和下层的这些人员,由他们来实施。
所以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某个地方有传销,然后对他们实施了抓捕以后,往往抓的全部都是传销的中层干部,这些中层人员是不是传销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就需要对他们进行仔细的甄别和分析。
这是第一个传销人员的判断。第二个传销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是传销犯罪的行为,法律要处罚的行为,我把它做了两个分类:第一个分类是传销的实行行为,根据我们的刑法传销的实习行为有两类,一种行为就是发展会员,第二种就是骗取财物,这是传销的实行行为。
另外一种行为,我们把它归纳为叫帮助行为,就是说同其他的辅助行为是最终达到发展会员和欺诈财务的这么一个目的,其他的行为,能够帮助他们达到这些目的的行为,我们都把它列入为帮助行为,所以把传销的行为分成这两类我们可以根据理论的相关处罚的要点来对他们进行辩护。
发展的会员,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发展会员承担责任。我们考虑的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行为人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法理,根据这个法理我们你对我发展会员需需要对什么样的会员承担责任,我们要提出法律意见,比如说会员是不是自己亲自发展的,还是授权我的下线发展的,还是我组织的某个活动中发展的,我们就要对它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问题的,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发展会员是不是有抽成?这个抽成是以什么的形式实现的,比如说本案中,他们都抽成全是电子币,电子币可以转化成金钱,但是纯粹的电子币是不是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这么一个原因,什么意思,就是说我发展的那个会员系统里面直接把电子币划在的我们一下了,但是系统里面没我没有获得下线的金钱,我只获得一个电子币,但是电子币在法律上是没有价值的,那么是不是我们要去他的下线承担责任?
这就需要我们律师的意见,我这个案子中我提出的观点是我们发展下线,并没有获得下线的金额,只是系统里面就是网站里面会奖励我们很多这个电子币,但是电子币当事人并没有兑换成人民币,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在此案中并没有获得,真正的利益,换句话说,我对我发展的会员有没有骗取财物的这个行为,我们不认为我们骗取了他的财物或者说我有可能不一定对这个会员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这就是对实行行为的一些考虑,另外一个就是说帮助行为。什么样的帮助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们刑法理论讲得很清楚,只有认识到这个帮助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时候,我们才应当处罚帮助人,在传销中很多行为是当事人可能不一定能认识到他违反了这个传销的这个犯罪或者他不知道自己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说我们需要从主观的故意的状态来对他做一个分析,这就是我们的区别这两个行为的辩点之一。
刚才大致谈了一下这个理论题。第二个谈一下我们在萍乡这个案子中的这个实践问题,因为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是涉及到七百六十万的金额,什么情况呢,就是她帮助下面的会员们购买电子币,有七百多万是通过他的账户里面转到了公司的那个上层,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有法院在考虑他定罪的时候,主要就是这个七百六十万的问题怎么解决?就是围绕对这个案子的所有的这个核心问题,如果你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不可能判缓刑。
因为我们的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就是收受了传销资金两百五十万元以上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点已经卡了已经很死了,如果不能解决这个七百六十万的这个传销的这个金额问题,这个案子很可能就是五年以上的,这个点我想了很久,我就谈下我这个这个思考的路径,我当时第一个方案是说,以这个未谋利为由,她这个网上转了七百六十万,这个不构成犯罪,我当时考虑的这个点,但是,经过后来仔细的论证,还是不行,因为未牟利,不一定就不构成犯罪。
这是一个未牟利的行为,但是我如果知道他这个资金非法性或者说是传销资金的话,我并不能说服检察官或者法官听从我的这个辩护意见,后来又否决了这个这个辩护辩护思路,这第一个辩护思路。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辩护时候就是以帮助行为为由,我打电话给龙律师沟通,龙律师说还是有些问题,后来我又考虑说,真正的这个行为确实是他不认为犯罪的因为这么一个行为吗?这个转了七百六十万的资金网上,他认为这是很单纯的这个行为,真的不认为是犯罪么,也不能说服检察官和法官,后来我又否决的这个行为是否觉得这个辩护的思路。
最后一个思路我后来就也是突发灵感,想到了一个观点就是说这个七百六十万元的司法解释是要先,认定他先构成司法解释规定里面的那几种领导以后再来认定他是不是有这个七百六十万的金额,然后再判五年以上,这个逻辑就比较这个逻辑就非常严也密了,先认定他是领导再来谈金额,而不是说谈金额再倒推他是领导,我们用的是这个逻辑。
这个案子江西卫视和这个各种新闻上说他们涉及的几十个亿上百个亿的这么一个传销组织,后来我们就以这个理由提出说这七百多万根本就起不到关键作用,不能认定他是领导者,那么既然不能认定他的领导者那么肯定就不能认定他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来这个观点严格来讲是法官采纳了,后来判缓刑也是因为这个思路把它打消掉以后才可以说给我们判缓刑,我们就解决了这个最关键的辩点的问题。
最后一个就谈下传销犯罪的经验总结吧,作为刑辩律师,对一个犯罪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辩点,我们要发现问题,每个案件检察官、法官还有公安机关他们都不是傻子,有些问题我们要找准他们心中对哪个行为无法容忍,就认为他已经构成犯罪了,那我们作为无罪辩护的情况之下,我们必须为这个行为找出合理性或者说非刑法调整的这么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必须要有颠覆性的思维,给他们一定的冲击,他才可以信任采纳,不然的话他是绝对判有罪的,这是辩护律师要有找问题的这么一种意思。
这个颠覆性的意见,我个人认为批捕以后,有些时候是不能轻易的透露,因为这个案件,我的观点是核心部分,我可以打打它的边角,暗示法官一些我的策略,但是核心部分我不敢讲的太明白,我是要在法庭上,在开庭的辩论阶段或者说在这个某个阶段一提出来以后,不给检察机关再有任何抵抗或者减少他们抵抗的机会,这样子才会有冲击力。
这是今晚第一个想法,然后就是第二个我觉得对刑事案件还是要有一些创意,就是说,必须要对各种方案的各种制度的灵活运用,比如说我们这次在深圳的这个有一个抢劫罪,因为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我们就想申请检察官回避,但是确实需要找到一个理由,后来我突然想到一个理由,就是让检察官成为证人,我们把这个作为理由申请她回避,因为这个案件中,检察官否认我们当事人手臂受伤,而这个手臂受伤了跟他的无罪的又起得非常大作用的事实,所以我们就想到了一个点。
这个检察官作为证人出庭,我们要回避他,当然我们申请已经写上去了,但是现在检察院还没有还没有批下来,大概也差不多已经半个月了,还没有得到消息,我当然也不能保证说一定能能够把他回避掉,但是我相信检察长看到我们的这个申请书,他会小心的,因为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定理由一样,直接驳回,我认为这个点还是有一点小小的创意的,所以我举一个例子,就是希望我们将来的辩护中我们要更熟练地运用各种制度来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创意的方案来解决、最终达到我们最终的目的,就是这个第二点。
最后一点就是我认为这个无罪辩护是不适合勾兑的,必须真刀真枪的实干,像本案中,我们跟法院发生了比较大的冲突,特别龙律师的慷慨激昂, 后来我们这个案子开庭开了四天,我听我的当事人出来以后跟我说在看守所里面引起了轰动,里面的人说从来没有开过四天庭的情况,他们都认为我们当事人要判无期徒刑的,但是当我们当事人得到判缓刑这个消息的时候,当事人连自己都不敢相信。
当事人出来以后就在看守所门口抱着我掉眼泪,当时我还是在安慰她,我想这个时候就是我们刑辩律师最享受的一个阶段了,所以说我认为正是因为我们真刀真枪的跟法院干,所以这个案子今天判了缓刑,法院的那些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还有审判委员会的那些那些领导他们都不可能认为我们律师,走的是勾兑或者给他们送给他们送钱,因为我们在那么激烈的庭审冲突之下,他们不可能为我们律师走的是勾兑制度。
最后这个案子我还要感谢一下两位法律人,一位就是我非常尊敬的泸溪县检察院的这个公诉科的科长汪科长,他这个确实是一位非常善良,而又非常严谨的公诉人,他的这个专业,我非常的佩服,他的为人也让我非常的感动,在此我想感谢一下汪科长,希望他能够听得到,第二我还想感谢一下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刘庭长,正是因为他的睿智,他的宽容给我们或者给我们当事人我们认为还比较的圆满的这么一个结局,再次感谢他们两位。主持人,我讲课完毕,谢谢各位耐心听课,谢谢!
主持人滑莹律师:
好的,谢谢戴律师的点评,下面有请龙元富律师为我们今天晚上的讲座进行点评。
点评人龙元富律师:
好的好的,我确实有个习惯,喜欢做最后一个讲话的人,今天晚上特别高兴又跟大家见面了,好像有一段时间没跟大家在这么盛大的场面谈辩护问题了。
既然作为点评嘉宾,我还是要批评一下我们戴律师,他点评变成自我陈述了,他讲了我们在江西萍萍乡辩护这个案件的有效辩护、主要的思考,以及我们取得的成效以及这个案件是如何成功的等等。
其实在我还是首先要表彰一下我们广强的两位少将,一个是李律师一个是车律师,看的出来他们准备的非常认真,应该是有很好的讲稿的,确实非常认真,这一点我是要向他们学习的,我这么多年来讲课无数,从来就没有讲稿,都是都是在现场凭自己的感觉跟着感觉走,想到哪里讲到哪里,这点确实他们两个少帅值得我学习。
先谈谈李律师吧,李律师谈了传统的传销与现在的传销的一些不同,尤其谈到了网络传销,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也我倒想讲讲,到现在为止,纯粹的网络传销到现在为止我还真没见过,实际上的时刻能是网络加传销,也就是传销组织借助了网络的力量,当然这个问题是比较学术的问题我们就不在这里多言了。
李律师很值得大家重视是第二个问题,就是网络传销他的基本的网络结构,他基本的行为模型,背后的行为逻辑等等,这些都是侦查人员需要特别细心研究的问题,我在无数次讲座当中都有强调过,我们作为刑辩律师,不仅仅需要懂法庭审判,尤其是要懂刑事侦查,如果你对侦查规律侦查逻辑,没有足够的熟悉的程度的话,你的辩护很难达到有效,很难形成有效辩护的的格局,更谈不上有效辩护。
另外李律师也谈了他自己最近办理的一个传销案在办理过程当中,他的一些想法做法和可能产生的辩护效果,这都很好,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愿意把自己改吧过程中中的思考经验等等给大家分享,是很值得大家尊敬的。
车律师和李律师基本上能够形成一个互补吧!他已经把这个相关的法条,辩护要点进行梳理,说实话这两位真的是很用心在做今天这个讲座,所以我建议大家等会讲座结束之后给他们最热烈的掌声!
至于戴律师因为是我自己的兄弟,也是和我们一起战斗的,我现在还有好几个案件的跟他合作,他的特点的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我认为一个真正的刑辩律师发展的方向应该就是我们戴律师在寻求的方向,我在我的很多讲座当中都谈到刑辩律师是所有的律师业务当中最需要理论功底、理论基础和理论素养的,不仅仅是刑理论素养、刑诉法理的素养、侦查学素养、公诉学素养,更需要、社会心理学、审讯心理学、侦查心理学、侦查学等。
就是需要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否则你所谓的辩护,那基本上就是小学初年级的水准,就是就事论事而已,但是真正的刑事辩护,他第一个要求就是要具有创造性,就是你在从侦查信息的获得、案件的立案到这个整个案件所有的法律程序,然后再到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评价,再到法律法规的解释,到最后你形成自己的辩护的方略、辩护的方案、辩护的思路、辩护的策略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需要。
都需要有庞大的理论素养的支撑,否则你的辩护那就是皮毛的东西,那就是叫做人皆可为之的东西,就没有自己的独特性可言,这样的辩护就不是一个辩护高手的追求。
还是回归到今天晚上要讲演讲的题目,就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由其是网络传销案件的辩护,我们应该怎么样去辩护?其实我个人认为,网络传销和普通的传销和传统的传销,只是技术分析上有一些差别,在整个辩护的策略,辩护的思维、辩护的路径,辩护的方略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这里我也提示大家注意不要被那些忽悠人的人忽悠了,说这个网络传销就怎么怎么地,因为网络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已嘛,所以大家不要太在乎什么网络不网络的问题,我觉得特别强调这一点的人是一种忽悠人的。
今天时间不太早了,我这个人一贯点评就喜欢三言两语,不喜欢讲的太多。我早几天已经讲过一堂课,就是组织领导传销案辩护策略与要点这么一个讲座,如果有兴趣的话,我可以想办法给大家找过来大家分享一下,我就讲这么多吧!谢谢大家。
主持人滑莹律师:
谢谢龙律师,谢谢大家,各位律师辛苦了,祝我们的群发展得越来越好,祝大家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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