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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司法认定

王小强 公司辩护联盟 2020-02-20

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及国家长治久安,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这是在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性阶段出台的特殊政策,我们相信国家能在法治的层面加大打击黑社会性质势力。但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大众也只是停留在一般的感知上。什么是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会议纪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尽管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认定,显得依然复杂。同时这也是律师在代理涉黑犯罪案件中,对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非常有利的辩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组织特征”一般是指能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对此,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1、具有严密的犯罪组织结构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需有明确的三级管理结构。处于顶级结构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处于第二级的是积极参加者;处于第三级的是一般参加者。如:我国当前查获的一些从事公司化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是公司老板,积极参加者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参加者大多数是公司的保安。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成人员具有严密的层级性。如果犯罪组织没有层级性的管理机构,那么犯罪组织的整体性、有组织性就比较弱,该犯罪组织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一般性的犯罪团伙。

2、犯罪组织成员相对固定

2009年会议纪要指出,当前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自身的隐蔽性,组织头目和骨干成员大多藏于幕后,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采用“临时雇佣,打完就散”的手法。由于核心成员不明显、外围成员不固定,因此呈现出一种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对于这种情况,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以及他们之间联系是否紧密,确保准确定性。当然,核心成员相对固定并非成员一成不变。只要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无太大变化即可。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是犯罪组织根本就没有形成固定的成员,成员中更不具备层次性的管理结构。如,《刑事审判参考》第628号《乔永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法院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夜之间形成,通常有一个由犯罪团伙发展到犯罪集团转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内部成员会不断增多,并形成层次性的管理结构”。所以,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以多加注意犯罪组织内部成员是否相对固定,且成员间等级层次性是否分明、分工是否明确。否则,可能只是一般的犯罪集团,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3、制定明确的组织纪律

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做保障。2015年《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会议纪要”)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但是,对此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公司化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司用来规范公司合法经营的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员工是应当要遵守的。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强制员工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时,不应当把公司规章制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纪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经济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2015年会议纪要对黑社会组织的敛财方式、获利数额做了原则和宽松性的规定,而把认定的重点放在了获利之后的用途上。实际上,与一般的犯罪组织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不断的做大做强。因此,犯罪组织就需要利用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认定犯罪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认定。

1.主观上,具有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目的

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与犯罪组织内部正常的经济交往很相似。在司法实践中,向已经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犯罪组织提供经济支持,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没有异议。但是,在犯罪组织还未形成非法控制状态前,提供了经济利益支持,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犯罪组织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实施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当然,判断主观罪过须根据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结合生活经验来推断。

2.客观上,实施了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活动的行为

客观行为上,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活动,往往表现为利用经济笼络犯罪组织成员,为犯罪活动购买工具或给受伤成员提供医疗费等。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会通过非法经营活动或暴力犯罪,扩展犯罪组织的经济来源,比如通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攫取经济利益。以公司化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的方式以达到“以黑养商、以商护黑”的目的。但律师在辩护中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司是合法的经营,偶尔为公司员工分发福利只是公司内部的正常交往行为,与上面为犯罪活动提供经济利益支持,两者不能混为一谈。2015年会议纪要规定:“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否则,律师在辩护中应当指出犯罪活动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根据(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06号案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公司具有合法经营活动,控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证明公司的资金流向,也缺乏证据证明公司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经济收入并支持公司运作,进而论证公司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实质上是暴力性。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只有实施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组织才能更好的控制该行业或区域。

1、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最重要的属性,威胁也以暴力为前提。暴力手段不仅是其起家的手段,也是其后不断发展壮大的保证。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不具有暴力性,犯罪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对社区民众的心理产生威慑和恐惧,就无法抑制社区内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行为,也无助于形成对某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因此,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暴力性,犯罪组织即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很难形成非法控制。当然,非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不用于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表示不应受到处罚,只是将其作为普通犯罪行为来处罚。

2、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

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是指犯罪行为在犯罪组织的名义下统一实施的,并不是个人单独实施犯罪的行为。对于普通民众来讲,犯罪组织的组织性越强,对民众的威慑和恐惧心理就越强,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如果犯罪行为只是以成员的个人名义实施,那么犯罪所造成的威慑力会大大下降,即使个人实施再多次违法犯罪活动,那只是个人单独行为,划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里面并不合适。2015年会议纪要指出,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力、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做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来处理。律师应当根据会议纪要,结合控方具体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论证。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核心的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最显著的区别。具有竞争性的码头、车站、市场等容易被黑社会所控制。其控制的手段使用暴力、威胁,比如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一定地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因此,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紧密围绕非法控制状态。如果违法犯罪与非法控制状态有关,则该违法犯罪行为就属于涉黑违法犯罪行为;反之,该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属于普通的犯罪行为。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了一定区域或行业目的是为了从控制状态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反过来又利用此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2009年会议纪要中强调:“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是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综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互相融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合,但“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也是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律师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在四个特征之间不断地来回推敲,从而寻找出辩护的突破口,全面击破,才能使辩护更加有效,从而真正履行好律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作用

作者:王小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5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实习期间,和团队专做刑事案件,做过诈骗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公司犯罪案件等多类型案件,有多起案件取得取保、不予逮捕、无罪等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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