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精准、有效辩护路径探析 ——从“非吸”等个罪证据法知识、程序法应用和实体法内容目标切入谈
2018年5月10日下午,在广州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12楼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办了一场德恒刑事沙龙|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线下第37期沙龙活动。此次活动主题金融犯罪精准、有效辩护路径探析,主持人吴国权,主讲人张元龙,主办单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支持平台华夏公司辩护联盟、[华辩网]。有来自广州、中山、东莞、德恒广州本所同事共三十多名同仁共同参加了此次讲座和研讨活动。
活动开始,由主持人吴国权主任,对本次讲座之背景和主讲人张律师情况作了简要介绍,之后由在场的各位律师同仁,均作了自我介绍,彼此相互熟悉、认识。
进入到讲座主题,张元龙律师在简要介绍自己办理金融领域犯罪的情况后,对主题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内容丰富饱满之讲座。
一、张元龙律师先是介绍了金融犯罪之概念、特征和种类。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具有狭义和广义的解释和界定,狭义主要指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系统内人员实施金融活动导致犯罪的罪名;广义上则还指金融系统外人员实施和金融相关联的活动,也可以列入到金融犯罪范畴。诸如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它的特殊兼具备了经济犯罪类型之普遍特征,例如:案情复杂、多元性和行为活跃性,案件发生过程经营性和隐蔽性,案发后果数额巨大、损失面广、严重性,案件行为常常具网络性和智能性特点。金融犯罪案件,律师辩护特点具有可辩护空间大,需要律师付出多,团队作战,案情复杂同时是罪和非罪界限不完全清晰,可变通和沟通空间大,大家知识背景不同、认识不同,争议也较大等特点。
同时,张元龙律师介绍了金融犯罪的种类。金融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罪名。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共有35个罪名,金融诈骗罪共有10个罪名,合计45个罪名。但是,除此外,还有一些罪名,同时具备侵害了多重客体,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扰乱了其它领域管理秩序,因此,就列在其它章节之罪名,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之罪名,但是他列在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章节。金融犯罪常见之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精准、有效之证据法知识应用。在主讲的第二部分内容,精准之概念,即精炼、准确,时间感念中、空间位置上精细练达的准确。有效,释义为(动词)能实现预期目的,有效果。关于有效是有争议的,何为“有效”,是辩护之有效性,还是裁决结果之有效性。有效词来源于英美法系刑事辩护理论,在中国的规范使用,尚在不断提炼之中。精准、有效辩护实质上就是辩护人根据自身刑事法理论知识和对案情、证据完全熟悉、了解和掌握情况下,应用证据法知识和程序法内容,通过一定的辩护技能和技巧,达到实体法内容目标的辩护活动。
在证据应用上,精细是准确的前提和路径,准确是精细化的结果。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由事物的自然本质属性决定的。证据也是一样,具有两面性,甚至多个层级之两性性。先是案件的证据全部有两面性,控方根据证据所建立的一套有利于控诉之事实,比对证据整体之有利面;我们辩护方也需要具备配套有利于自己辩护事实的证据有利面体系。在谈到单个证据两面性,以及单个证据有利面,通过精细化、可视化和有形化努力,将有利面彰显出来,足以让庭审看得出、法官听得见、触摸得到。张元龙律师同时举例,自己办理的韶关某某某被控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深圳龙岗某某被控入室抢劫罪案,团队辩护时,对单个证据有利面之建立和彰显,通过图片形式进行了展示和说明。
三、精准之程序法应用。张元龙概括性讲述了程序法内容,案件在批准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及法院审判判决环节,律师如何的精准有效辩护。其中,例举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逮捕法定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理解和实务应用问题;列举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的理解和实务应用问题;列举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条款的理解和实务应用及技巧问题,进行了讲述。
四、精准之实体法内容目标。张元龙律师讲述,辩护必需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根据个案的罪名而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个概念混同,控方和辩护方所主张的都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到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又分为核心事实和边缘事实。具体辩护时,应有所侧重,有抓有放,有重心有边缘。案件事实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要围绕着案件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的罪名是以主观方面考察和辩护为重点,有的犯罪重在客观方面。例如金融犯罪重在客观方面,兼具主观方面知道或应当知道推定是否理、据充分,进行审查和判断。当前刑法理论上有“三阶层”潜移默化取代“四要件”理论,这是时代特征和对特殊复杂型刑事追责之谨密性和严肃性。三阶层和四要件,切入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法路径不同,三阶层在四要件基础上,多了违法性和有责性审查,让定罪更为科学、真实和有效。但是,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上还是适用四要件直接了当和有效。在对案件事实定性和定罪上,加使用三阶层理论,更为细化具体和科学了。
在中场休息十分钟后,大家再次步入会场围着圆桌,密集讨论金融犯罪法律服务市场走向和应对。
五、金融犯罪服务市场走向和应对。这个环节主要由吴国权主任作主要发言,吴主任结合了自己执业二十多年生涯和金融系统打交道经验,谈到了金融系统的运作。目前,金融系统最迫切需要就是有一款能够量身定做似的产品,给到他们应用和服务,也就是让事后辩护型往事前防控、防范型靠拢、转型和开发。这是时代要求,就看谁能先占领这样的高地,德恒具备广泛的非诉讼领域资源,对于刑事诉讼领域,如何将辩护内容转化为事前前端刑事风控,这是德恒(广州)刑事领域服务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列举了朋友如何开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这块的开发和服务,朋友开发的成果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并且在政府部分得到广泛推广和使用。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和服务,这就是值得模仿和学习的,如何的加入法律的元素,加入刑事风控元素,又具体体现在个罪犯罪行为防控之上。张元龙律师也和与会同行反馈沟通了,目前公司辩护联盟在大家一致努力下取得的一些成绩和工作未来展望,接着就是需要将实质内容数据库存量足够大时,转化为让企业能够接受的刑事风控内容。这个环节,与会同仁均各自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到会的同仁有广州王小强律师、东莞龙元富律师、中山登鼎陈跃龙律师和同事、德恒(广州)孙昭宇律师、贾喆、蒋媛媛、何国铭、叶青、陈陌阡等同事。讲座活动举得了丰富的成果,达到了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