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里律师应特别注意的两大问题
主持人周湘茂:谢谢张元龙律师的精彩演讲。张元龙律师讲的非常细,提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些要害。主要提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犯罪的主体方面去界定这个罪名;第二,从这个罪名的客观行为是传销、直销还是传销活动罪进行界定;第三,犯罪目的“骗取财物”怎么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当被害人不认为自己被骗取财物,而客观上又存在被骗取财物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骗取财物的问题。接下来就由廖莘律师点评,欢迎廖律师!
点评人廖莘:各位群友晚上好!刚才听了元龙律师的讲座,我发现他基本上阐述详尽了,刚才主持人也做了一个很好的一个点评。元龙律师从组织、领导传销罪六个重点问题或者难点问题,结合司法解释和他的实践经验,做了很详尽的分析,这里我只想补充两点,可能值得我们刑辩律师特别去关注。第一个问题,刚才元龙律师也点到了,就是刑行交叉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欺骗性的问题。
关于刑行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刚才张律师提到的直销跟传销的区别问题。实践中我们刑辩律师接触的大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涉案组织并不是整个运营模式全部都有欺骗性,全部都不合法,其实在它的运营环节中有更多的部分可能是合法合规的,与传销是没有关联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它的运营模式中存在着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就以偏概全。涉案公司到底违反的是行政法方面的问题,还是刑事的问题?当你深入解剖案件的时候,其实可以细分出很多的板块。
正如我上期讲座所谈到的山东著名的网上商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就反映出这么一个特点。它只是在某个特价专区的板块确实存在着涉嫌犯罪的问题,但是整个商城大量的运营板块都是合法合规的。正因为这样,在广西柳州市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中,只认定了几百万的涉嫌传销的部分。而后来公安机关就在行政处罚还没结果的情况下,争抢管辖权,刑事立案,把整个商城的所有运营活动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种认定明显是错误的,所以对我们律师而言这一个是很好的辩点。刑行关系怎么解决,也是我们刑辩律师下一步应该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关注这个问题,对于我们针对该罪名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找出辩护要点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第二是关于欺骗性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我们研究已经案发的大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发现一个问题,这类案件大多没有被害人。换言之,这类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他们自己都不认为构成传销,出现这种情况有两个原因,一个可能是因为被洗脑的缘故,而另外一个可能是确实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我们刑辩律师要特别注意这样一个问题——涉案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使司法机关认为在客观上涉案行为具有不可持续性,资金链会断裂,但我们千万不能简单的进行客观归罪,我们刑辩律师要非常注意司法机关认定的客观依据,并逐一击破。如果不能认定行为具有欺骗性,那可能仅仅是行政违法的问题,就不能上升到刑法规制。
例如我刚才提到的网上商城的案件,它有大量正常的交易、广告商品销售、网络服务等等,我归结了一下,至少有六个盈利空间,它可以把盈利的一部分拿出来作分配。虽然这个公司存在一些运营不规范的地方,但如果公司的财务制度、市场管理制度都是在很规范的情况下,就不见得公司的经营具有不可持续性。因此我们刑辩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一定要把整个运营模式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与存在争议的部分剥离开来。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犯罪数额与裁判结果是有直接关联的,我们在这类案件中要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减少犯罪数额,降低刑罚,这也更能体现我们刑辩律师的价值!
因此在这类型案件中,我们应重点关注欺骗性的问题。是否具有欺骗性,不是所谓被害人被洗脑了,认为不存在欺骗性,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有欺骗性这样的简单认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欺骗性,还是有很多方面可以区分的。如果实在无法区分,那就一定是典型的传销犯罪,这类犯罪在早期的时候比较多。但是近三五年来,我们接触的案件,包括我之前提到的无上尚城,还有近期打击的云联惠等,我们根据犯罪特征去分析衡量的时候,会发现存在很大的争议,再不是简单的拉人头的方式了,因此需要我们刑辩律师更深入的进行研究剖析,寻找辩点。
好,以上就是我跟大家分享的两个问题,谢谢大家。
以上为【华夏公司辩护联盟】第42期讲座文字版,由联盟秘书处整理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