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施行!阜阳人再这样做,罚款200元!
基本规范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劝他人吸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症状时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观看电影、演出和各类比赛时,保持现场秩序和整洁,出入有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自觉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停放车辆时规范有序,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和谐,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其他维护社区文明和谐的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维护文明乡风,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占用公路晾晒、堆放物品。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维护网络秩序,不制作、不传播虚假违法信息,不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
(二)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次性餐饮器具等用品;
(三)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厉行餐饮节约,适量点餐,使用公勺公筷,推行分餐制。
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弘扬社会正气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下列行为:
(一)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
(三)积极参与赛会服务、社区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不文明行为治理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三)在道路、居民区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等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在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随意变道,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违反规定加装遮阳篷(伞);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在社区文明和谐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四)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占用、损毁公共绿地,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六)遛犬不牵绳、不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法律责任
辱骂、威胁、殴打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二百元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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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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