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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选派办法(试行),70所高校试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工作,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组织工作经历和研究能力的教师队伍,加强高校国际组织课程和教材建设,提升国际组织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拓宽我国高校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下,设立并实施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

第二条  根据《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以下简称《选派简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3年试点实施,选派规模另行公布。试点阶段,面向教育部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实施高校、教育部国际组织青年人才培训项目高校、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立项高校实施(详见试点高校名单),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扩大至其他高校。

第四条  选派类别为访问专家,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为3-12个月。留学期限根据外方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工作)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留学结束前如获同一岗位(留学单位)延期,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延长资助一次,延期后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人员如多次申请本项目,累计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800欧元/人.月、2400美元/人.月或2500瑞士法朗/人.月,以留学目的国发放币种确定应享受的资助标准(如留学目的国发放币种为其他币种,按美元标准发放)。艰苦地区补贴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鼓励国内推选单位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基础上提供额外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  申请时应为所在高校从事国际组织相关课程教学、开展国际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或从事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九条  申请时已获得国际组织或国外高校(机构)的正式邀请信。

第十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申请时应达到相关英语合格条件;如果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和俄语等,申请时应达到相应语种的合格条件):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工作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入学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工作单位入学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LT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上述外语合格条件系留学人员申请和派出的统一标准,申请时合格且外语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派出时即可视为外语合格。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重点资助高校教师赴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含学术类国际组织)短期工作,同时可资助高校教师赴国外的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或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外高校开展国际组织相关研究。

第十二条  2023年第一批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0日-30日,第二批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0日-30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分别于5月10日(第一批)、10月13日(第二批)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选派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邀请函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基础、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2.申请人从事国际组织课程教学、国际组织课题科研或从事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的经历、主要成果和综合表现。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和研修计划的可行性。

4.所赴国际组织的重要性或所赴高校(机构)在国际组织研究、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发展水平。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国际组织研究等方面的水平,对申请人的推荐态度,对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成果运用的考虑等。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分别于2023年6月(第一批)、11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及管理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国际组织(如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本项目留学人员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相关项目,不受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的限制,如获录取,原回国服务期顺延。

第二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

4.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安排其从事相应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教学或科研岗位,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六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简章》及本实施办法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

2.试点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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