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第48卷第3期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020.9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ume 48 issue 3 两期共有3篇文章,第一篇题为《分配责任》,本文主要关涉责任的配置和分配,作者主张如果一个决策将影响未来的责任分配,那么该决策本身将成为一个分配正义问题,且会影响其他资源的分配。第二篇题为《厌恶与完美》,作者讨论了一个人口更多但总体福利更低的世界是否可能优于一个人口更少但总体福利更高的世界。第三篇题为《无不当行为的内疚》,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聚焦以下问题:在对损害结果有因果责任但没有道德责任的情形中,为什么人们仍然常常会感到内疚。
【ARTICLES】
3 essays
01
Distributing Responsibility
分配责任
VICTOR TADROS
摘要:在道德、法律、政治哲学以及公共讨论中有一个广为传播的观点:责任对于其他有独立价值的事物的公平配置或分配具有影响力。例如,惩罚一个做错事之人的公平性因其为错事所负的责任而异;要求一个人去支付赔偿金的公平性因其为造成的伤害所负的责任而异;一个人的福祉比另一个人差的公平性因其为之所负的责任而异;对一个人施加防御性伤害以避免威胁的公平性因其对造成或施加这份威胁所负的责任,等等。
但是很少有人关注这篇文章讨论的核心问题:责任自身的配置和分配。如何分配或配置责任?社会的社会性结构以及个体在其中所作出的选择会对一下问题造成影响:谁将为什么负责,以及他们将以何种方式负责。一个人为错误行为、审慎行为、鲁莽行为、好的行为、职责外行为等等所负的责任自身会受到社会结构和选择的影响。既然它们对人们将为何负责造成了影响,那么社会结构应当如何发展,选择应当如何做出?
责任的配置和分配可能公平的,也可能不公平。我主张,为行为所负的责任自身会使得决定正义或不正义,以及它会影响到分配其他事物的正义性,例如能够产生福利的资源。进一步地,责任不平等的潜在不正义性可以被能产生福利的资源的逆向不平等分配所抵消。第二个观点对于福利或者资源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有着根本的影响—在分配正义中,至少存在某些压力要将福利或者资源分配给那些为错事负责之人,而非那些为好的行为负责之人。
02
Repugnance and Perfection
厌恶与完美
NIKHIL VENKATESH
摘要:已故的Derek Parfit对于现在被称为人口伦理的建立至关重要。人口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他那“令人讨厌的结论”。他在《理与人》中介绍了它,我将其称为RC0:
RC0:如果存在不少于一百亿的可能人口数量,且这些人口个体的生活质量都很高,那么一定存在一些可以想象的更大数额的人口,虽然这些人口个体的生活几乎不值得活下去,但这些人口的整体存在将比现在的情形被评价为更好(假定其他条件相同)。尽管RC0是Parfit在他的书中提出的几个论点的结论,但他立即指出,他发现它“非常难以接受”。多数人都认同他的反应。但是,迄今为止,哲学家们尚未就能够避免RC0而不以其他方式造成严重缺陷的人口价值论达成共识。甚至有人否认这种理论是可能的。
在本文中,我将重点讨论RC1(我对RC0的翻译)。RC1:对于任何可能拥有至少100亿正福利很高的生命的集合,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则一定存在一些更大规模的生命集合,虽然其中的生命个体正福利很低,但其总体存在将比现在的情形更好。RC0和RC1之间的差异是谈论“积极福利非常高的生命”和“积极福利非常低的生命”,而不是“生活质量很高”的人和“生活几乎不值得过”的人。
在本文中,我认为,通过仔细考虑极低的积极福利的可能生命的性质与多样性,并将RC1与我称之为RC2的相关但更强烈的主张区分开来,我们可以证明RC1比它最初出现时更容易被接受。有人声称,至善主义(即对生活中最美好事物的特别关注)是拒绝令人讨厌的结论的原因。我认为,尽管至善主义给了我们拒绝RC2的理由,但它并没有给我们拒绝RC1的任何理由,甚至有可能支持RC1。
在关于该主题的最后两篇论文中,帕菲特(Parfit)提出了一种策略,可以避免令人反感的结论,该结论部分地接纳了至善主义。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认为Parfit的策略可以帮助我们避免RC2,但不能避免RC1。如果我认为RC1比RC2更可接受,这可能不是不受欢迎的结果。
03
Guilt Without Perceived Wrongdoing
无不当行为的内疚
MICHAEL ZHAO
摘要:很多时候,虽然我们对某些糟糕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仍然会感到内疚。如果我们的某个建议使得朋友受到伤害,那么即使我们事先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建议是好的,我们也会为朋友所遭受的伤害感到内疚;会为我们传给家庭成员的一种疾病内疚,即使我们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它的通过;会为我们幼年时父母为我们所作的牺牲内疚,即使我们不求他们作这些牺牲。在所有这些案例中,我们对自己在伤害他人或他人痛苦中所扮演的因果角色感到内疚,即使我们在这些事情上没有过错。
然而,尽管这种内疚感普遍存在,但哲学文献中对内疚的解释却难以解释这一点。根据公认的说法,内疚包含着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做了一些道德上的错误:例如,一个人在道德上对他人的某些伤害负有责任。如果通说是正确的,那么一个人根本就不会对自己没有过错的结果感到内疚。对于像施特劳斯案例那样的情形,这种解释要么认为这里的感觉不是内疚,而是其他相近的情绪,要么认为这里包含了错误的想法,即人们应当为其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受到谴责。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反驳人们所接受的关于内疚的叙述,集中讨论下类案例:在对一件糟糕的事情负有因果责任,但不负有道德责任。在第一节,我将首先重新推演通说。在第二节中,我将考察仅仅具有因果责任的内疚案例。在第三节到第五节中,我将反对通说解释。最后,在第六至第八节中,我将为一个关于内疚的新解释辩护,它解释了我们如何会因为仅仅是对坏事的因果责任而感到内疚。
译者
徐辉、于婷、郭东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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