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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广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兼任《法治社会》责任编辑,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等。先后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著作有《共济与请求:健康权的司法展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健康法学、领域法学等。序一王晨光翻开眼前李广德博士的新作,难掩内心的喜悦。从他博士论文的构思到这本专著的出版,不仅凝聚着他数年的心血和孜孜不倦的探索,也反映出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和研究领域的拓展。无疑,此书是卫生健康法学界的一项重要成果,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卫生健康法治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众所周知,健康构成了人民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从个人到家庭乃至全社会甚至全人类,健康堪称维系生存的基础性问题,既涉及个体权益,又关乎民族命运。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健康风险如影随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每降临,健康成为政府、社会和每个人都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保障每个人的健康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征程上的一块“硬骨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进程中必须应对的重大社会挑战。在这一意义上讲,健康并非单纯的医学、药学等学科的科学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心理、行为、社会、管理、经济和法律等众多学科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不仅要发展医药科学技术,而且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药体制。在我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等变化,健康问题曾经被边缘化,原有医疗卫生体制受市场化改革和社会结构巨变的冲击,一度方向不明、踌躇摸索、不得要领,不仅无法跟上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卫生健康体制,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更高期待,以至于卫生健康领域中看病难和看病贵等问题层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和制度短板。2009年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重新设定了方向,对因健康产生的社会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回应;健康不再仅仅是涉及个人的小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大事,关乎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框架的建构和法治状态的形成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课题。其中,卫生健康法学研究和卫生健康法治体系的作用尤为重要。过去十几年来,在众多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的研究领域得以不断拓展,卫生健康领域的立法也得到快速发展,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已见雏形。但是,卫生健康法学和法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健康权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通俗地讲,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在卫生健康领域,健康权就是其核心内容,卫生健康法的具体规范都是以健康权为基础展开的,政府和社会以及相关卫生健康机构则必须为保障健康权承担相应的职责或义务。在这一意义上,健康权是卫生健康法治大厦的基石,政府职责是其支柱,社会和卫生健康机构是其具体结构。健康权何以成为整个卫生健康法治大厦的基石?首先,健康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康权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基本人权。生命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物质形态,而健康是生命的最佳状态。没有身心健康就无法充分享受和行使个人的权利,即无法全面有效地参与社会活动,无法真正发挥个人的潜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说,人不仅需要技术,“而且最重要的是需要保持健康,因为它确实是首要福祉,是人生所有福祉的基础”。虽然健康依赖于生命的存在,但有了生命并不一定就有健康。生命最完美的状态和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健康。从法律角度而言,健康权与生命权既有重合,又有区别;虽然健康权的外延小于生命权,其内涵则比生命权丰富和复杂得多。可以说,健康是生命火花灿烂绽放的最佳状态;失去健康,生命之火也就逐渐暗淡。“因病返贫”揭示出的社会问题就清楚地表明了生命与健康错位带来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此外,二者的错位还引发了“姑息疗法”“尊严死”等一系列老龄化社会的新的伦理和法律难题。在现代社会中,健康权已然成为独立于生命权的一种新权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追求;健康权也成为推动卫生健康法学脱颖而出、丰富和健全现代法学、深化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认知的杠杆。其次,健康权是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含众多权利,诸如迁徙权、选举权、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健康权等具体权利。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尽管各国都高举人权大旗,大多数国家宪法也都有保障人权的规定,但由于一些国家在人权保护领域有不同的侧重点,加上各种伪科学和假信息误导,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导致这些国家和相当多的民众把自由权、集会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当成最主要的人权,而生命权和健康权则被有意无意地置于与其对立或次要的位置,防疫措施无法完全落地,出现疫情反复无常、死亡病例激增的可悲局面。与之相反,我国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始终把生命权和健康权置于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统筹协调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在理论上对各种具体人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和轻重缓急进行深入探讨和认识,能有力地助推和深化人权实践。健康权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最后,健康权也给其他部门法律的发展带来新的思考。由于健康权的确立,围绕健康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成为卫生健康法调整的对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医患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但是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大健康理念确立后,把医患关系简单地归结为合同关系就不能完全解释清楚了。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和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法律关系,但是医患关系既有双方合意的基础,又有把健康甚至生命相托的信赖内容(如“院前急救”等制度),以等价有偿为标志的公平原则也不能不在“以健康为中心”宗旨的框架下有所变化,即为了患者健康不能以是否等价有偿为衡量标准;损害赔偿关系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是需要考虑医药科学技术的现有水平和创新空间,推动其发展。再如,知识产权法中的强制许可等制度也只有在涉及健康权的医药技术领域中存在。似乎凡是涉及健康权的法律关系,都会有或大或小的变异。就更大范围的医疗服务而言,医疗服务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纯粹的市场主导,即便是所谓市场化的美国医疗体系,也有联邦政府支撑的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医疗补助制度(Medicaid)、为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