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第50卷第4期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50 Iss.4
本期《哲学与公共事务》共包含三篇文章,第一篇《为何抚养成本社会化对父母是公平的:对Hohl的回应》中作者对Hohl的批评进行了回应,认为在抚养成本负担问题上诉诸公平原则是必要的。第二篇文章《超越同意的范围》中作者以“欺诈性性行为”为核心问题,用各种例子说明了同意之范围理论的模糊性与非决定性。第三篇文章《民主自治的可能性》阐述了民主自治的价值,民主制度如何促进这一价值,以及哪种民主形式最有效地实现这一价值。
Articles
01
Why Socializing the Costs of Children Is Fair to Parents: A Rejoinder to Hohl
为何抚养成本社会化对父母是公平的:对Hohl的回应
Serena Olsaretti
抚养孩子的成本负担存在国家福利和父母负担两种方案。在《孩子作为公共产品?》中,我提出了一个社会化益品论证:父母和非父母共同构成的统一福利制度有意地将孩子提供的税收利益社会化,只有父母为这些利益付出了成本,非父母单纯获得了收益,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由国家福利而非父母负担抚养成本才是公平的。Hohl从规范性和经验前提两个角度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化益品论证相较公共产品论证并无进展。在本文前两节中我考察了这些反对意见,并认为它们没有削弱社会化益品论证,而能够帮助我进一步澄清论证。第一种反对意见要求我比以前更清楚地说明,为什么父母产生的利益是由我们的机构有意地、强制地社会化的,这对我的论点很重要。第二种反对意见强调,当我们提出关于受益的主张时,需要明确说明我们所使用的比较基准。我认为,相较于Hohl提出的诉诸平等、优先论和充足主义等观点,我认为在抚养成本负担上诉诸公平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的正义理论必须与女权主义者长期倡导的一个主张的规范性意义相适应:生育工作是社会必需的工作。我们应努力建构一个值得辩护的基于公平的理由,将儿童的费用社会化,而不是满足于只有在分配正义的其他要求支持补偿父母的情况下才对父母进行支持。
02
Beyond the Scope of Consent
超越同意的范围
Victor Tadros
一个人的错误何时、为何以及以何种方式影响他们是否有效地同意另一个人的行为?一种回答认为是同意的范围显著影响着同意的效力。排他性的理论甚至声称,只要超出这个范畴就违背了同意,在这个范围内就属于同意之事。这是相当自然的理解。但本文作者试图证明,经典的同意范围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效力,但其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且人们往往由于对范围理论寄予厚望,而扭曲了对现实问题的理解,忽视了其他要素。
作者以“欺诈性性行为”为核心问题,用各种例子说明了同意之范围理论的模糊性与非决定性的特征。有时,错误使得落入同意范围之内的事仍然不属于同意,有时,即便在明显同意范围之外的事也可以是同意的。这揭示了对同意这件事,除了范围理论之外,还必须结合其他重要性因素进行结构性的说明,这些因素包括,自主性、歧视、欺骗、强迫表述,甚至隐私。
03
The Possibility of Democratic Autonomy
民主自治的可能性
Adam Lovett and Jake Zuehl
为什么认为民主自治是有价值的?在我们看来,似乎有一个有力的初步证据表明,民主之所以有价值,部分原因在于它与自治之间的联系。首先,我们将阐述民主自治的价值,民主制度如何促进这一价值,以及哪种民主形式最有效地实现这一价值。接着,我们讨论了关于民主自治的两个担忧。第一个担忧是,在分歧严重的情况下,人们无法实现民主自治。我们认为,分歧似乎会损害这一价值的实现,但分歧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价值是并行不悖的。另一个担忧是,在大规模的现代政体中无法实现民主自治。我们认为,尽管可能有一些偶然的因素使人们偏好较小的政体,但原则上,在非常大的政治共同体中实现自治的价值并不存在障碍。此外,我们还概述了自治价值与平等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最终图景是,民主的价值植根于这两种价值之中,而这两种价值又深深交织在一起。
译者
闫波、蒋子怡、宋长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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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朱玉宸 陈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