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王凌皞:哈贝马斯对人类生殖基因技术的批评缘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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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原题为《自然主义基因改进观与个人自主的两个方面——哈贝马斯的批评及其失败》,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 王凌皞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秘书长等。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著作有《儒家美德裁判理论:当代法理学语境下的重构》等;代表译作有《法理词汇》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法律与认知科学、人工智能交叉议题中的理论性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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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自主出发,哈贝马斯对人类生殖基因改进技术提出两点批评。从内在自主看,基因改造削弱了子女的个人完整性,使其无法本真地接纳自我,从而损害子女的自主实践能力;从外在自主看,基因改进导致的性状改变使得孩子的人生规划可选项减少,限制自主选择的外在条件。本真自我论证的失败之处在于哈贝马斯过强地预设了个人特质起源的本真性要求;人生规划开放选项论证的不足之处在于其所持有的基因改进的概念不够清晰和完善。给定自然主义的“基因改进”理解,哈贝马斯的这两点批评都无法成立,自主价值的考虑不足以对生殖领域基因改进的实践构成严重挑战,但其批评也有助于进一步澄清基因改进的概念内涵和约束条件。
本世纪以来,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突飞猛进。以CRISPR(常间回文重复序列丛集关联蛋白系统)为代表的前沿基因工程手段不但为人类克服癌症和遗传疾病提供先进武器,也使得婴儿定制从科学幻想落地成为技术现实。从全球来看,胚胎种植前基因诊断和筛查已投入临床实践,商业机构也已着手开展商业化的基因筛查和胚胎性状选择服务。美国的“生殖研究所”所提供的婴儿定制服务可以让客户选择婴儿性别与瞳孔颜色,肤色和发色的定制也即将纳入产品线。目前的“定制婴儿”更多的是指试管婴儿培育过程中胚胎的定向筛选,胚胎的基因仍然是来源于父母双方的自然遗传。但基因工程技术的应用前景并不限于筛选。震惊国际社会的贺建奎事件就表明,CRISPR技术同样可以用于人类试管婴儿培育。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生物工程师可以敲除、插入甚至改写人类的基因,实现对人类胚胎基因的精细编辑和改造。
一、从“机运”到“选择”的未知巨变
不难想象,基因工程技术的进展和应用将带来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深刻挑战。长久以来,人类生殖过程都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父母对后代的美好愿景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世界的机运;但随着技术的革命性进展,如今的父母可以决定子女的基因以获得特定性状,生殖已成为人力可及的选择。人类一向善于刻意改造自然环境中的动植物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求,但对于“改造自身”却没有太多道德和心理经验可供借鉴。从机运到选择的未知巨变使得我们处于“道德上自由落体”的状态,要求我们重新深刻反省和慎思这类技术带来的根本挑战。
和法律与政策紧密相关的首要问题是,在现有的道德设定下,我们是否应当允许父母在医疗目的之外对胚胎进行基因改造来造就更为完善的下一代?这是个困难的问题,困难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生殖领域的基因改造会带来何种深刻社会变革本身是个事实或经验性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允许父母改变子女性别、肤色、身高等生理和心理性状将会:(1)在微观上改变家庭内部的亲子关系以及进入家庭的婚恋偏好和动机,并且(2)在宏观上,它也将导致更大规模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的结构性变动。但这场变革目前尚在地平线之下,身处当下的我们很难真切而深刻地设想这些变化,使得答案带着极强的不确定性。就像身处中世纪的人们很难设想避孕技术的普及会如何颠覆旧有的性道德观念和规范。这是“经验不可知”难题。
另一方面,即便我们能够精确预测未来,规范层面的问题依然存在:给定这些有关未来社会的经验事实,是否可以允许父母改造子女的基因来造就更完善的下一代?如果允许,可改进生理和心理性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设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多元道德价值和复杂道德考虑:“平等”、“正义”、“自主”以及更广泛的人文主义考虑都构成了反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理由。但另外,成为更好、更完善或更“卓越”的人,难道不是一桩天经地义的好事吗?这诸多价值或理由之间存在复杂的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单一价值的集中讨论许多时候只能给出一个倾向于支持或反对基因改进的初步结论。这是“价值复杂性”难题。
由于以上两个难题的存在,人们对于“在法律与政策上是否允许父母在医疗目的之外对胚胎进行基因改造来造就更完善的下一代”这个问题难以立即给出终局性回答。更为可行的处理方案是将这一复杂问题分解为多个论证步骤来逐步接近最终的答案。因此,本文仅仅聚焦于价值复杂性困难的一个侧面,即从“自主”价值出发来反省父母是否可以对子女基因进行改进。
从自主的价值出发,哈贝马斯激烈反对父母对子女基因的改造。其反驳大致有两个要点:经过父母基因改造的个体无法形成“自己是人生不可分割唯一作者的自发自我意识(spontaneous self-perception)”。其次,基因技术的运用不但是在感知或现象学层面上使得被基因改进的对象无法获得个人完整性,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这种基因改造所塑造出来的生理心理性状在被改进对象自主展开自身生活规划的过程中,实质性地限制了其自主性积极发挥作用的开放空间,“追求特定偏好的性状、性情的优生学实践令人忧虑之处就在于它将基因改造的对象规定到特定的人生规划上或对其选择其人生的自由上设置了特定的限制”。如果这两个反驳确实健全有效,那么我们就有一个极强的道德理由来反对父母编辑胚胎基因追求更完善子女的实践。本文将以哈贝马斯的论点为核心,着重分析“造就更好的人”和“自主”价值之间的冲突。
我们将首先在概念上澄清何谓“基因改进”,依赖自然主义的根本框架来建构和界定“基因改进”。以这一概念为落脚点,我们将分别考察哈贝马斯给出的两个有关“自主”的反驳。在对自主的内外两个方面展开粗略分析之后,论文分别讨论了哈贝马斯给出的出于个人对其本真性感受的“本真自我”反驳和出于实质性限制被改造者人生选择机会的“开放选项”反驳。本文将试图表明,这两个出于“自主”的批评并不成功。在合理的基因改进设想中,胚胎阶段的基因改造并不会在根本上阻碍一个人成为“自主”的个体,当然,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基因改进最终是正当的。
二、“基因改进”的自然主义理解
严格地说,“基因改造”(modification)不同于“基因改进”(enhancement)。但在实际事例中如何区分改进和改造却并不简单。比如,婴儿瞳孔、皮肤和头发颜色的定制是否属于“改进”?对人类之外的生物,这个问题也同样有效。将认知功能相关的人类基因片段植入胚胎,培养出短期记忆能力超常的猕猴,对于被改造的猕猴而言是否是“改进”?
生物驯化培育史基本和人类文明史同样漫长。在基因技术出现前,人对其他物种生物性状的改进已有万年历史,积累了长久而纯熟的经验。游牧和农耕的生活方式都依赖于先民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驯化。以犬为例,人类培育的品种犬在体型、毛色、性情各方面都与野生灰狼大相径庭。如果将远古人类运用人为施加演化压力的方式对灰狼遵从性的定向筛选和生殖研究所通过基因工程对智人瞳孔和肤色的刻意筛选作一个比较,这两种“改进”似乎存在共通之处。两种改进都是出于改进发起者的需要和偏好,只不过前者是人类针对其他物种,而后者是人类针对自身下一代。这当然是不折不扣的“改进”,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区分改进的受益方究竟是改进发起者还是对象。对于需要保护和驱赶羊群的牧民(发起者)来说,牧羊犬诸多区别于灰狼的生理和心理性状当然是改进;然而,对牧羊犬(改进对象)本身却并不一定如此。以灰狼为对照系,可以在品种犬身上发现诸如体毛过长、呼吸系统畸形等各种生理缺陷。这里的判断基准并非人类(改进发起者)的偏好或需要,而是品种犬(改进对象)自身的身体机能是否完善健全。对于前一种改进,可以称作“发起者而言的改进”,指改进发起者对改进对象生物学性状的改变满足了改进发起者自身的利益和偏好。对后一种改进,可以称作“对象而言的改进”,是指改进发起者对改进对象生物学性状的改变对被改进对象自身有利或“好”。
这对概念区分同样适用于人类自身。对未来孩子瞳孔、皮肤和发色的定制或许满足了胚胎所有者私人偏好意义上的“好”,但这并非对孩子自身的“好”。无法否认,在某些特定文化群体中,社会性的标准可能赋予这些生物学性状以不同的“社会”价值。远在基因技术发明之前,我们有过许多改造人类自身生理性状的实践:例如印加玛雅人对幼童头型或明代中国人对幼女脚型的改造。这些改造是特定审美文化下的“改进”,并且这样的“改进”或许在某些方面“有益于”被改造对象。例如,缠出“三寸金莲”的明代年轻女性在婚嫁市场上有着更高的议价和选择能力。然而这种“改进”显然并非对于改造对象“真的好”。恐怕不会有人认为脚严重扭曲变形并处于痛苦和功能不健全的状态对裹脚的女性自身是一种“好”。这种看法也可以拓展到其他生物。尽管在某种审美传统或习俗下,“病梅”的形态对审美主体来说是一种美,但对于被“斫其正,养其旁条,删其密,夭其稚枝,锄其直”的腊梅来说,厄运临头,真可以说:“文人画士之祸之烈至此哉!”
至此,可以初步设定“人类改进”的两个必要条件:(1)这种改进必须是对被基因改造的对象而言的“好”;以及(2)这种改进不能仅是文化偏好或社会建构的“好”,而必须是“真正的好”。但这只是两个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我们必须进一步考察何谓对人而言“真正的好”。我们将提议一种自然主义的理解,将真正的好或“人类价值”理解为“自然的好”。
什么是“自然的好”?当我们考察某种性状对某一条犬或某株梅花是不是“好”,我们考察的是“对于灰狼这种生物来说是否好?”或“对于腊梅这种植物来说是否好?”我们的坐标系是典型或正常的灰狼或腊梅。法国斗牛犬上鄂短对斗牛犬而言不是真正的改进,原因在于,灰狼这种生物需要畅通的气道来实现正常呼吸功能;同样,枝干稀疏扭曲的梅花对于腊梅来说不是真正的改进,原因在于,在适当的自然条件下枝繁叶茂才是长得好的梅花。当我们判断某条犬是“好”犬或者某株腊梅是“好”腊梅的时候,这里的“好”指的是“(就犬而言)的好犬”或“(就梅花而言)的好梅花”。进一步,我们可以推论出有关某种生物学性状是否是好性状的判断:气道通畅和枝繁叶茂对于灰狼和梅花而言是好性状。这种基因改进背后的“好”观念来自自然主义的根本观点。
在是否应当允许基因改进的讨论中,讨论者无法忽略这种自然主义的视角。布什政府生物伦理委员会主席就曾以修辞方式表达过类似看法:“无须卡夫卡告诉我们,我们就知道把人变成蟑螂这种做法减损了人性(dehumanizing)。”自然赋予的既定属性提供了某种看待好和坏的根本视角或基本判准:对人类而言的好必然某种程度上依赖人类生物学意义上给定的自然属性;对蟑螂而言的好也必然某种程度上依赖蟑螂生物学意义上给定的自然属性。
当然,这里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并不是自然(通过进化方式偶然地)所赋予的性状本身都是好的,我们必须从这无数种生物学属性中鉴别出那些在有关判定何谓“好的人类个体”的重要属性来。盲肠与回肠之间有阑尾或许是人的普遍生物学属性,但由于阑尾并不承担实质的生理功能反而可能导致疾病,我们可以想象,如果通过基因改造让人生下来就没有阑尾或许会更好。阑尾的例子或许显得有些琐屑,但“生老病死”这一人类生物学属性呢?一部分人可能认为,给定人恐惧死亡的自然欲望,尽可能延长生命是一种对人的“好”,即便这么做超越了人的自然性状;但另一部分人可能认为,“生命的短促性”本身就是使得人生具有意义的根本构成性条件,一旦缺乏这个条件,许多我们所珍视的事物将失去价值。
上述例子表明,从诸多自然性状中筛选鉴定出重要性状来并赋予其评价重要性,将其作为判定某个人类个体“好”与否的构成性标准,这本身就是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但即便人们在个别性状是否具有构成资格上有分歧,他们都会同意人类的生物学性状“总体上”界定了人的基本境况,进而决定基本人类价值。正是人的这些生物学的性状或特征以自然必然性的方式锚定了人的基本价值,并从这些基本价值衍生出要求我们遵守某些固定内容的道德(或法律)要求。在哈特那里,人的脆弱性是法律规定不得杀人的自然依据:倘若人类像螃蟹一样覆盖着厚厚的甲壳并且无法互相伤害,那么法律就无须禁止残杀同类;同样,倘若人类无须外在资源维持生存,财产规则也将不再必要。而在霍布斯那里,政治秩序的构造也取决于人实际上是怎样一种生物。“如果人像蘑菇一样一下子从土里萌发出来并且短时间内就完全成熟而无须任何类型的彼此互动”,那么我们人类的政治秩序将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样式。在霍布斯所设想的蘑菇之间,不存在“政治”或“社会”所表征的那种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和结构。
在哈特和霍布斯那里,“脆弱性”和“社会性”就构成了锚定人类价值的重要属性,并帮我们判定怎样的人类个体是好的或怎样的人类社会样态是合理的。我们可以用“人性”这个概念来总括性地指称这些重要属性。人性就是那些构成人的基本境况从而塑造人类价值的关键生理、心理性状。结合上面的讨论,我们所界定的“人性”大致具有三个重要特点:
首先,“人性”是种群概念,它并不描述或表征某个人类个体的生理、心理性状或特征。它表达的是对人(晚期智人)这一生物学种群的一般判断(general judgment)。这一概念并非描述或表征某个人类个体生理、心理性状;相反,它是要提供一般性的总体判断,反过来解释和说明某个智人个体的具体生理、心理性状或特征。这个判断是概念性表征(representation),而不是对某个现实个体生物性状的经验刻画,也不必然是对现实的某一群个体或全部个体的统计学刻画。
其次,“人性”还是趋向性概念。它并不一定等同于现实约束条件或环境下所观察到的特定人或人群的生理或心理特征,而表现在其内在的潜在发展能力。给定人的基因在多种外在环境与约束条件下,具有不同表观性状表达的可能性。它必须能够为每一个体的生理和心理性状的趋势以及不同条件下的表达提供说明和解释。
最后,“人性”是选择性概念。如果我们描述一个生物X的本质属性或“X性”,我们并不会事无巨细地全局列举这种生物的所有性状,而只会挑选其中和这种生物“生命形式”(life form)息息相关的性状。在蘑菇隐喻中,霍布斯就把握到了蘑菇和人在生命形式上的关键差异。人的繁殖方式(哺乳动物)和生存方式(社会性动物)就构成了我们生命形式中的“关键描述”(vital description)。我们运用这些关键描述来界定如何算是人,并最终界定如何算是“一个好的人”或“一个更好的人”。
人们可以对哪些表观性状是属于我们人类生命形式的关键性状存在分歧和争议,但毫无疑问的是“不同形式或种类的生物适用不同的评价性标准”,对某一物种中的某一个体“好”和“坏”的规范性判断不能凌驾于对该物种的事实性判断之上。我们对人类个体是不是“一个好的人”的判断是这样作出的:
识别出人的生命形式(“人性”),在此生命形式下将某一个体认定为人并置于该生命形式之下。如果这个人类个体典型地(characteristically)以人的生命形式(“合乎人性”)地生存,我们会说他是一个“好”的人。有了这种有关“好”人类个体的判断标准之后,顺理成章地,自然也可以界定何谓“更好”的人类个体,并认定哪些性状改进可以认定为“基因改进”。大致上,通过生物工程对基因进行改造引起被改造者的性状改变是否算“基因改进”,我们需要对以下两个问题给出回答:(1)改造哪些性状可以算“改进”?(2)改进到何种程度算是“改进”?
首先,哪些相关性状的改进可以算改进?基因改进的相关表观性状必须属于人性或人的生命形式的关键部分,例如理性认知能力、身体运动能力、情感能力。而肤色、发色或瞳孔颜色这些边缘或琐碎的生理性状并非属于人性或人的生命形式的一部分。改变前者才能算改进,才能谈得上使得某个人类个体成为“更好的人”,而改变后者无关好或坏。我们将这个要求称作“关键性状”要求,即被改造基因相关的性状必须是人性或人的生命形式的关键部分。
其次,改进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改进?显然,对某些生理和心理性状的改进有其合理限度,一旦超越了合理限度,就很难再认定为改进。例如,通过基因改造的方式使得一个人变得更为长寿确实是基因改进,然而如果这个改进的程度达到了永生,我们似乎倾向于认为这不再是“人类改进”,因为改进之后的对象已经不是我们所认知的人。这也解释了我们在直觉上反对基因改造的强烈倾向:从人类视角看,我们害怕通过基因改造的技术使人变成“非人”的物种,从而抛弃了我们珍视的诸多人类价值。这个要求可以被称作“人类身份”要求。从人的视角看,我们希望维持我们身为人的关键特征并继续“以人的方式”过好的生活。另外,诸多的人类生理和心理性状之间存在整体相关性,相互平衡协调,整体上构成“好的人”的标准。适度共情能力固然是好的,但一个人过于共情他人的苦难却并非好事。通过基因改造获得一项或几项心理或生理性状的增强必须和其他所有生理或心理性状整体考虑,看是否对被改造者整体而言是好的,这并非“原子式”的单个判断。我们将其称作诸性状的“整体和谐”的要求。
到此为止,我们并未对何谓人类改进作出完备定义,也无法给出基因改进相关性状的完整列表。我们所给出的是总体的约束性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关键性状”、“人类身份”和“整体和谐”是其核心部分。对人的“生命形式”以及“人类价值”的分析表明,真正的“人类改进”必须采纳自然主义式的理解。
三、自主的价值及其两个方面
“成为更好的人”看上去对任何人都有无法抗拒的规范性力量,每一个人都有完善自我从而成为更好的人的自我责任。但致善论的考虑也有其合理限度:有“成为更好的人”的自我责任并不当然意味着他人可以通过强迫或强行改造以便让他们成为更好的人;同样的,每个人出生后都有“成为更好的人”的责任也不当然意味着在出生之前,他人可以未经其同意把他们“改造为更好的人”。在我们的语境中,即便这里的“其他人”是未来孩子的父母,这种免于被他人单向改造的约束仍然有效。
出于上面的这种考虑,许多论者从子女的“自主”着手,对生殖基因改进技术运用展开批评,其中又以哈贝马斯的批评最为深刻和全面。因此,接下去的讨论将重点集中于他的两个核心论证:出于子女个人完整性的“本真自我”论证和聚焦于实质选项减少的“开放选项”论证。
和“正义”“平等”这些政治和道德概念一样,何谓“自主”也具有相当争议性。因此,在正面处理哈贝马斯的两个反驳之前,或许有必要在概念上进行初步澄清,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反驳。“自主”的价值大致意味着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动、选择进行有效的掌控和管理,而不必受制于他人的影响和控制。
在最广义上,自主理想强调的是我们对自己生活的主宰。“我,是我命运的主宰,我,是我灵魂的统帅。”就像诗人所说,人的自主看上去和两个方面有关:
“我是我命运的主宰”似乎在说掌握自己命运和某些“外在条件”有关。一个人试图掌握自己的人生,追求某种生活目标,当然需要外在条件的配合。如果外在环境阻碍人的意图、欲望和目标,他就无法有效掌控自己的命运。但如果仅仅是客观环境或机运导致一个人追求目标、实现价值或满足欲望未能实现时,我们通常不会说这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限制或侵犯;然而,当他人的行动有意地(并且往往不当地)挫败其目标、意图或欲望时,我们会说这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限制或侵犯。因此,在这里,自主性的这个方面意指“一个人做他想要做的事,有(实质性的)选项可选而没有被其他行动者的行动挫败或使得这些机会更不可及的能力”。
而“我是我灵魂的统帅”把关切转向了我们自身,“反求诸己”。掌握自己的人生和某些属于我们自身的“内在因素”有关。“自主”要求我们的“心理自我”的各个要素存在某种严整秩序,“一个人要像一支队伍”,意志坚定,纪律严明。因此,自主地生活也意味着我们必须“严肃地对待自己”,“不会随意地接受我们实际上所是的样子”。“我们希望我们的想法、感受、选择和行为说得通。我们不会满足于这样的自我图景——我们观念的形成过程杂乱无章,我们的行动受到短暂且含混的冲动驱使并仓促地作出选择。我们需要指引自己——至少或多或少地相信我们指引着自己——来遵循稳定且合宜的规范。”设想一个过着恣心所欲生活的人,在即刻且芜杂的欲望和冲动的驱使下不假思索地去作出生活中的重要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他并非“自主”的行动者。只有当一个人能够运用更为基础和高阶的偏好和价值来批判性地反思并接纳、认可或修正他恰好拥有的低阶偏好、欲望和行为倾向时,我们才会说这是一个“自主”的个体。
例子或许有助于澄清自主性的这两个方面:当你下定决心减肥并处于攻坚期时,我送你一块芝士蛋糕。由于多日限制碳水,出于对甜食的热望,你拿起来就狼吞虎咽。我们会说,在“外在条件”的方面你是自主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剥夺或改变你吃蛋糕的诸多开放选项,也没有人通过欺骗、强迫或操控的方式对你施加影响。但另外,在“内在因素”的方面,你并不是自主的行动者,因为你在强烈的食欲驱使下狼吞虎咽,不但未来得及思索过是否吃蛋糕的问题,甚至连吃蛋糕的完整意图都没有形成。
在概念上,“自主”价值所关心的要点似乎侧重于“内在因素”方面的自主。在这个意义上,自主是和个人行动能力相关的特征(能力),而非外部世界的特征(条件)。但在概念使用习惯上,我们许多时候也在宽泛的意义上把免于“外在条件”限制的“自由”也当作自主的一部分。为了讨论得清晰,我们将这两个方面分别称为“内在自主”与“外在自主”。
先从“外在自主”的角度来理解哈贝马斯的反驳。通常而言,外在条件是外在于我们自身的因素,但外在条件并不等同于“我们身体以外的因素”。父母主导的基因改进也是在“外在条件”上阻碍了子女的自主性。当哈贝马斯对基因改进带来的特征和性情趋向将被改进者“限定于某个特殊的人生规划”或“对他选择自己的人生施加特定约束条件”表示忧虑时,他的考虑就在于自主的外在条件。
在“内在自主”这方面,哈贝马斯的反驳更为复杂精微,在此只能作初步重构。内在自主要求我们能够某种程度上统合来自我们内心的诸多欲望、冲动、品味、性情趋向以及信念、承诺或更为高阶和宏观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内在自主”要求这些心理要素在我们的行动和选择中能够形成有秩序的融贯整体,例如,用更高阶更宏观的价值来反思并控制或修订我们内心的欲望和动机;但除了这个实质性的要求之外,“内在自主”还要求我们至少能够把这些欲望、冲动、品味或性情趋向识别或鉴定为“自我的一部分”。我们至少要主观上能够确认或相信,某种驱动我们行动的热望,确实是源自我们自己,而不是他人。在吃蛋糕的例子中,尽管我对甜食的渴求让我暂时失去了理智,使得我在“吃蛋糕”的行为中我就不再是自主的行动者,但至少我能够确认,这个欲望确实是“我的欲望”,而不是来自我之外。假如这个欲望形成的神经生理机制是药物的干扰,来自我那位恶意同事在水里下的药,那么一旦我知晓这一点,我就不会再将这个欲望“看作”或“接纳为”是“我的欲望”。看起来,只有当一个人在“他自己的”欲望、冲动、品味或性情趋向的基础上做反思性的整合加工,我们才能说他是具有内在自主能力的人。内在自主的这部分要求预设了“个人完整性”的条件,至少要求这些欲望、冲动、品味或性情是主体“真实自我”的一部分。
在基因改进问题上,被基因改造者会因为基因改造而具有特定的心理性状或人格特质,这些心理特质部分地决定了他具有怎样的秉性、欲望和行为特质。这部分特质来自父母的刻意选择,因而不属于他们“自我的一部分”。正是在这种考虑下,哈贝马斯认为,被基因改造的子女会认定自己无法对他们的行动负有完整的责任,因而无法形成自己是人生不可分割的唯一作者的自发认同。被基因改造者的这种自我理解使得他的个人完整性受到了侵蚀,从而无法真正成为自己(being oneself)。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在自主价值内部粗略地定位了哈贝马斯两个反驳,接下来将参照自然主义的“基因改进”观念来检验哈贝马斯的两个反驳是否健全有效。我们将首先处理哈贝马斯对基因改进削弱被改进者内在自主的论述,之后再回到他对基因改进构成被改进者外在自主障碍的阐释。
四、内在自主与“本真自我”反驳
根据界定,内在自主是和个人决策、选择与行动能力相关的特征,而不是外在世界的特征。如果一个人能够把各种心理要素有效整合起来,以积极、主动、理性且有序地展开实践推理并进行选择,我们会说这个人具有“自主”的能力。具体来说,内在自主能力大致体现在“反思”一个人实际具有的偏好、欲望、目标或价值,在这些心理要素之间“取舍并修订”其中一些要素的内容,最终在行动中“执行”最终的实践判断。从反面来说,缺乏内在自主能力的人总是恣心所欲地行事,为他偶然具有的偏好、欲望、情绪、冲动支配并行动。
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个人是否会因为其在胚胎的阶段接受了“基因改进”而削弱他的自主能力?哈贝马斯给出了肯定回答。但这个回答面临着一个显见的反对意见。由于基因改进指的是“改造胚胎的基因使得胚胎发育后的人具有更好的表观性状”,这就意味着,对心理性状某些相关基因的改造同样可以提高人的自主能力,比如理性决策的能力、抗拒成瘾性的能力、动机有效驱动行动的能力等。如果哈贝马斯的主张是所有的基因改进必然地削弱人的自主能力,那么他的主张显然过强。然而,前述反对意见并不够深刻。因为,哈贝马斯完全可以修正他的指责,指出除此之外的“基因改进”都必然地削弱了被改造者的自主性。因此,这一回应并不够充分。
从哈贝马斯的根本关切入手或许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其看法。他与德沃金共享着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忧虑,意识到人类生殖领域从机运变为选择将引起伦理道德的巨变。不同的是,德沃金仅指出基因工程的广泛运用将改变人类社会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但他并不持有特定看法。哈贝马斯却要悲观得多,在他看来,这种实践必然带来深远的道德退步甚至溃败。在他的诊断中,这种退步和溃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将极大地削弱子女的内在自主能力。
然而,我们很容易就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自然运气方式和人为筛选这两种方式获得生理与心理禀赋具有如此重大的道德差异?进一步的疑问在于,仅仅由于这些禀赋的起源方式不同——前者出于自然而后者出于人为——如何能够影响拥有这些禀赋的人他们的内在自主能力?
设想两个人,具有一模一样的生理和心理性状,只不过其中一个人(“自然基因人”)因自然运气而得到这些性状,而后一个人(“基因改造人”)因父母的精心设计而获得同样的性状。如何能够说明基因改造人因此而比自然基因人更少一些自主能力?让我们将这两个人的生物性状分为两类,分别是(1)自主能力相关的心理性状和(2)自主能力无关的生理心理性状,然后分类展开讨论。
先考虑自主能力相关的心理性状:内在自主的能力大致体现在一个人反思实际具有的偏好、欲望、目标或价值,在这些心理要素之间取舍并修订其中部分要素的内容,最终实践判断转化为现实的行动。那么我们所说的自主能力相关的心理性状就将和这些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相关能力有关。如果两个人同样地恣心所欲、意志薄弱、散漫混乱、优柔寡断,那么两个人都同样地缺乏自主能力;如果两个人同样善于反躬自省、意志坚韧、理性严谨、意到即行,那么两个人都同样具有很强的自主能力。如果考虑的是这些和内在自主相关的心理性状,我们看不到两种个体在自主能力上的差异。
再考虑自主能力无关的心理生理性状:这里的心理生理性状首先可能体现在身体条件和生理能力等方面,但我们看不到身体条件和生理能力如何直接地影响到自主能力。在生理性状之外,与自主无关的性状可能还包括欲望、动机、偏好、口味和性情趋向等心理性状,这些是人的自主能力运用的“质料”部分。同样,我们看不到自主能力处理的这些质料如何会反过来影响自主能力本身。
既然如此,哈贝马斯如何顺利地说明“自然”与“人为”这一生理心理性状的差异足以造成自主能力方面的差异?在他看来,这种差异和生理心理性状本身无关,而是间接地和人们对这些性状的主观接纳有关。“变化发生在人的头脑中”,当一个人知晓其自身曾是基因改进的对象将会“干扰人与自身的关系,干扰他和自己身体和意识存在之间的关系”,进而“侵入一个人的主体存在模式”。从被基因改造者知道自己的基因在自己出生前就被设定——其中包括了性格、欲望和行为倾向等人格特质,贯彻着父母的意图和期望的那刻起,他就会意识到,他的个人史中决定其性格的奠基部分与他无关。就像法兰克福(Frankfurt)所说,一个人必须至少“或多或少地相信我们指引着自己”,他才称得上是自主的个体。但在强烈自我怀疑的推动下,被父母基因改造的子女最终无法形成对自己实际拥有的欲望、动机和倾向的采纳或者认同,无法获得“自己是人生不可分割的唯一作者的自发自我意识”。简单来说,感觉不是真实自我使得被基因改造的子女无法实现内在自主。
这个关键的推论建立在假设的心理学前提之上:当一个人得知自己的欲望、动机和倾向相关的基因是父母选择出来的,就必然会产生强烈的类似于青春期少年的“逆反心理”。这是个心理学的经验命题,但由于前文所说的“经验不可知性”的存在,这个前提在经验上并不一定为真。
退一步,即便承认这一前提为真,被基因改造者在其头脑中确信自己不是自己人生唯一的作者,这是否必然意味着他的自主能力被削弱?事情似乎也并非如此。假设自然基因人和基因改造人在气质秉性上毫无二致,唯一的差别在于前者认为自己是自然出生,而后者确信自己是基因改造的结果,后者因此而产生了“感觉不是我自己”的怀疑性态度。
在前者,其“真实自我”是由实际上他拥有并且接纳的这些欲望、动机、口味和性情趋向等人格特质所构成;而在后者,其“真实自我”由这个带有怀疑态度的高阶意志或欲望独断地构成,这个“自我怀疑”的意志或欲望拒绝接纳那些他实际上拥有的欲望、动机、口味和性情趋向。然而,这听上去似乎是个奇怪的说法。假设我喜爱孩子,热爱跑步,沉迷于法哲学问题,但同时,我知晓父母对我的编辑基因部分地决定了我拥有这些人格特质,因而产生了激烈的怀疑性态度。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哪个是真实的我?看上去,真实的我确实是爱孩子、喜欢跑步和沉迷于法哲学问题的那个我。我或许确实有强烈的逆反心理,但这并不改变那一刻的真实自我。随着时间的推移,伴随着这种逆反心理的逐渐加强,我通过某种方式修正了这些人格特质,我逐渐“变得”厌恶孩子,热衷游泳,并且觉得法哲学无聊,在那个时候,我们或许可以说我的真实自我改变了。但在这“自我转化”的过程中,我依然是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主体,并且正是我的自主能力促成了这些转变。
此外,许多时候我们自认为构成自我的部分人格特质也并不一定是真实或本真的自我。比如,一个人出于虚荣而购买奢侈品,但这个人完全可能误以为他自己沉迷于奢侈品的美学价值。这种心理经验并不罕见,虽然我们通常不会“误以为自己喜欢法国香草冰淇淋”,但在职业生涯规划、浪漫关系缔结等方面但却常常“误以为自己喜欢出差”或“误以为自己真的爱某个人”。我们时常会因为新的境遇或经历而获得这样的自我发现,从某种模糊懵懂的自我欺骗中发现“真正的自我”。因此,对于欲望、偏好、动机、性情趋向等人格相关特质的实际采纳,并不同于被感知的主观采纳,构成真正自我的是“实际采纳”。在心理学上,涉及测度被试人格特质的时候,第一人称报告之所以不可靠,原因就在于这种“主观采纳”许多时候靠不住。
根据对内在自主的某种理解,只有当一个人在“他自己的”欲望、冲动、品味或性情趋向的基础上做反思性的整合加工,我们才能说他是一个内在自主的人。内在自主的这部分要求看上去预设了“个人完整性”的条件,至少要求这些欲望、冲动、品味或性情是主体“真实自我”的一部分。我们的讨论已经表明,“个人完整性”(或叫作“本真性”)的条件可以在基因改进的事例中得到满足。
另外,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对于个人内在自主而言,真正重要的是实践和运用自主的能力。偏好、欲望和性情趋向等个人特质的起源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如何加工、处理这些个人特质才是事情的重点。这些偏好、欲望和性情趋向如果得到了有序的反思性加工处理,那么我们的自主性就并未受到破坏或侵犯。事情的真正重点不是“起源”和“结果”,而是我们思虑和抉择的“过程”。如果这些个人特质的起源是不重要的,那么是出于基因改造还是自然生殖而来,似乎就无关人的自主性了。因此,即便如哈贝马斯所设想,被基因改造的对象确实形成了极为强烈而深刻的自我怀疑,以至于实现了某种激进的自我转化,从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自己的性格特征或人格特质,这也并不能表明就一定削弱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假设“基因改造人”确实强烈地厌弃目前所具有的偏好、欲望和性情趋向,并且运用他的理智能力逐步地将真实自我改造成了另一个样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会认定他具有极强的自主性。电影《银翼杀手》中的主人公罗伊(Roy)似乎就构成这样的事例。知晓自己是基因改进制造的复制人不但没有削弱其能动性,反而使他的反思更为坚决有力,更勇敢地信守自己所选择的价值,最终甚至根本性地改造和转化了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罗伊的自主性是因为知晓自己是“被改造人”而得到加强,他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和自主性甚至强于电影中其他自然生殖的人类。
哈贝马斯主张,被基因改进者会因为知晓基因改造而感觉不是真实的我,从而无法采纳那些因改造而来的人格特质,削弱本真性,因而无法实现内在自主。但上述论证表明,通过基因改进部分地改变一个人的人格特质,那么这个人就真的已经“被改变”为具有那些人格特质的人。他的本真性不必追溯到反事实假设的“那个未经基因改进的自我”。更重要的是,内在自主关心的是经由实践反思来采纳或修订各种心理要素并执行实践判断的过程,这些心理要素的起源并非其要点,因此,基因改造的人和自然生殖的人在内在自主性的方面没有差别。
除非哈贝马斯能够表明,基因改造实际上削弱了被改造者的理智和行动的能力,使得他更为恣心所欲、意志薄弱、散漫混乱或优柔寡断。但在概念上,这就成了“基因蜕变”,将不再符合本文上半部分界定的真正“基因改进”的要求。通常而言,由于基因改进带来的健康水准、身体能力或情感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高,我们可以期待子女会因此具有更强的内在自主能力,而不是相反。
五、外在自主与“开放选项”反驳
接下来处理出于外在自主的批评。依照哈贝马斯给出的另一些说法,“追求特定偏好的性状、性情趋向的优生学实践令人忧虑之处就在于它将基因改造的对象规定到特定的人生规划上或对其选择其人生的自由上设置了特定的限制”。掌握自己的命运或“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人生”和外在条件有关。追求某种生活目标,需要外在条件的配合,如果外在环境阻碍了这些目标的实现,人就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当这种阻碍不是来自他人刻意的阻挠或者破坏,而是来自纯粹自然的条件约束时,这种境况或许在道德上并不那么严重;但如果这种阻碍来自他人,当“一个人做他想要做的事,有(实质性的)选项可选而没有被其他行动者的行动挫败或使得这些机会更不可及”的时候,事情似乎在道德上变得极为严重。当他人的行动有意并且不当地挫败其目标、意图或欲望时,我们往往会说这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限制或侵犯。允许父母改进子女基因的实践将影响被改造者的“外在自主”,子女将因父母的意图和偏好而失去诸多原本开放和可及的选项,从而失去自主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内在自主和外在自主并非两个割裂的相互独立的道德考虑。自主能力(内在自主)的重要性依赖于存在诸多可选项和选择机会(外在自主),如此,自主能力才有用武之地,行动者才能通过“选择”去做自己;而自由选择的机会(外在自主)的重要性依赖于我们能够运用和实践自主能力(内在自主)来作选择,如果不存在选择,选项本身的存在也将毫无意义。
了解内在自主与外在自主互相支持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外在自主的重要性。在考虑人生规划或生活目标时,人们大致会(1)比较诸多不同的人生规划和生活目标,(2)在诸多规划和目标中选出一种,(3)基于选择形成合理意图,(4)将这个意图诉诸行动。在比较(阶段1)、选择(阶段2)以及形成意图(阶段3)和诉诸行动(阶段4)中的每一步,内在自主显然都是重要的:主体需要反思其实际具有的偏好、欲望、目标或价值,在这些要素之间取舍并修订部分要素的内容,投射到他身处的外在环境中并评估自身的能力来判断实现可能性,然后执行最终实践判断,形成结构复杂的意图(比如目的手段关系),最终转化为现实行动。如果不存在足够多的富有意义的可行人生选项,那么自主选择自己人生的能力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同时,正是因为有多样的可行人生选项开放着,并且某种程度挑战着我们,要我们去过一个自我负责的人生,才需要这样一种主体能力去作出真正属于“自己”的选择。
撇开细节上的差异,哈贝马斯出于外在自主的考虑同样也为其他论者所共享,他们共享的论证要点都在于基因改造限制子女未来的开放选项。哈贝马斯所忧虑的,是“父母的偏好”将会使得被基因改进过的子女无法有足够多元的人生选择机会。这种机会的缺乏会同时伤害自主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外在自主受到限制使得可选开放选项变少本身就是问题;另一方面,可选的空间变小也意味着子女无法真正运用和实践内在自主能力,内在自主的能力也会进一步弱化。
基因改进真的会带来上述严重问题吗?让我们先从哈贝马斯如何设想“基因改进”开始。“基因改进”大概是哪些方面以及何种程度的改进?对于这个问题,他并未给出严格界定,但他以数学或音乐天赋为例展开过讨论。令人好奇的是,数学或者音乐天赋本身何以成为某种限制孩子未来选项的限制条件。一个孩子因为基因改进而获得了更强的数学或音乐能力,在何种意义上限制了其未来人生规划的开放性?难道不应该是这个孩子拥有了比原来更多的人生规划机会吗?至少,比起被基因编辑前的那个他,现在的他多拥有了成为数学家和音乐家的机会,并且这两个都是富有意义的人生选项。哈贝马斯无法论证的是,为何在“自然基因人”那里,具有数学或者音乐天赋没有在任何意义上限制他的开放未来,而在同样的“基因改造人”那里,数学或者音乐天赋竟然成了开放未来的限制。他的回答可能回到诉诸完整性和本真性的“感觉不是真实的自我”:当孩子得知自己拥有数学或音乐天赋是因为父母的偏好,他们可能因此而无法形成真实自我。但在哈贝马斯出于个人完整性与本真性的论证中,令基因改造对象困惑从而无法认同的是偏好、欲望、动机和行为趋向等已经构成其个人特质的要素。“某种天赋好”似乎不属于这一类个人特质,毕竟“数学天赋好”和“喜欢数学”是两回事。根据我们上节的分析,一个人喜欢数学,当他得知这种喜欢是他人操控的结果,或许确实会使得他逐步地运用他的内在自主能力自我改造或转化,最后变得不喜欢数学。在这个过程中,他或许会在某个阶段处于困惑之中,甚至处于严重的内在矛盾和心理冲突。但不清楚的是,何以“数学天赋好”会影响我们实践身份的建构和形成。即便一个人数学天赋好,他也完全可以把自己的人生投入到艺术追求去——只要他真正了解自己要什么并且深思熟虑过这个问题,这也正是内在自主的一种表现。
从外在自主的角度看,只有当父母对胚胎的基因改造是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孩子未经改造的自然基因本该具有的禀赋,从而减少了孩子的开放未来选项,我们才可以说这种情况下父母限制了孩子的外在自主。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基因改造属于“削弱”?
最典型的情况是“纯粹削弱”。父母通过基因改造方式剥夺了孩子的某种生理或者心理能力或者使得某些生理心理性状变得更差,但这么做并没有任何其他能力或性状的改善。例如,通过基因编辑的方式让孩子失去视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确定地说父母削弱了孩子的禀赋,并限制了其未来的开放选项。
不那么典型的情况是“此消彼长”。父母通过基因改造方式剥夺了孩子的某种生理或者心理能力或者使得某些生理心理性状变得更差,但这么做带来其他能力或者性状的改善。例如,通过基因编辑的方式让孩子肌肉更强壮,但同时削弱了其耐力。在这种情况下,事情似乎变得更复杂。如果我们对“开放选项”的看法是粗略的数数字方式,那么削弱耐力但增强力量并不一定使选项的数量减少。说不定,更强的力量带来的可行人生选项要比因为更弱的耐力损失的人生选项要多,从而造成选项“净增加”的效果。此外,当判断两种互相损益的能力哪一个带来更多人生选项时,也不得不考虑社会或文化的影响,这就使得不同能力带来的人生选项多寡产生了另一层面的不确定性。例如,在某个特定文化的工业社会中,力量相关的人生选项更多,有力量的人可以从事冰球、举重或健身运动;但在狩猎采集部落中,或许是耐力可以有更多得到社会性支持的人生选项。
由此可知,机械比较多种能力或性状的损益关系并计算“净收益”的方式并不是理解“开放选项”的妥当方式。最好放弃这种机械的比较方式,转而引入文本着力发展出来的概念框架,在“自然的好”框架下理解开放选项要求。把关注点从单个的原子化的性状和能力的增强,转移到整体化的关于人类价值的说明,这要求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要进一步严格地界定何谓“基因改进”。在“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假设一项改进,一项削弱,那么在我们的界定中,这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人类改进”。
根据我们的界定,从“自然的好”的角度看,真正的基因改进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关键性状”改进要求。指的是基因改进相关的性状必须是人性或人的生命形式的关键部分,例如理性认知能力、身体运动能力、情感能力相关的改进。
其次,“人类身份”要求。对某些生理和心理性状的改进是有合理限度的,一旦超越了这些合理限度成为“超人”,似乎就很难再认定为改进。比如,改进人的心理性状,将人变成“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真社会性动物,也不算基因改进。
再次,“整体和谐”的改进要求。诸多的生理和心理性状之间存在着整体相关性,相互平衡协调,整体构成“一个好的人”的标准。为了严肃地对待“开放选项”的要求,我们也需要进一步严格地细化“整体和谐”条件。借助经济学的术语,可以将这个条件称作基因改进性状的强帕累托改进要求。
最终,真正的基因改进应当是:未超越人类身份,在不使任何其他非琐碎的关键心理和生理性状变差的前提下,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进一项或者多项关键生理或心理性状。
如果父母对子女进行的基因改进满足这一条件,看上去,这种改进并不会在任何意义上限制孩子的外在自主,哈贝马斯的忧虑似乎是多余的。
六、结语
本文的问题意识源于“成为更好的人”与“造就更好的人”之间的区别。每个人出生后都有成为更好的人的责任并不当然意味着在出生之前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其他人可以未经其同意把他们改造为更好的人。这种疑虑与我们持有的自主理想息息相关。哈贝马斯给出了迄今为止最为深刻和复杂的出于“自主”的反驳。在本文中,我们以他的理论为考察对象,批判性地重构和评估了他的“本真自我”和“开放选项”论证。
“本真自我”的论证失败之处在于哈贝马斯过强预设了内在自主要求中人们的欲望、偏好、口味、价值等个人特质起源上的本真性;而“开放选项”论证的失败之处在于过度宽泛地设定了“基因改进”的边界,从而使得子女开放未来受到限制。一旦确认真正的基因改进是“未超越人类身份,在不使任何其他非琐碎的关键心理和生理性状变差的前提下,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进一项或者多项关键生理或心理性状”,这两种批评都无法成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哈贝马斯的整体论证全部失败了。父母对子女的基因改进,即便真的是严格的“自然意义上的更好”的改进,依然可能在其他方面存在忧虑。在哈贝马斯的更为宏大的理论架构中,这种实践可能传达了一种父母子女关系的异化,一种不对称或不平等关系,从而扭曲了合理的交往行动。我们不否认这个批评的有效性。本文的讨论仅仅能表明,采纳一种自然主义人类价值理解的基因改进并不会根本上阻碍“自主”的道德理想,无论是就其内在的主体能力而言还是就其外在的外部条件而言。澄清这一点是重要的,因为自主是法律领域最根本的奠基性价值之一。对自主论证的批判性重构表明,保护子女的“自主”不足以构成反对基因改进的有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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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