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粹 | 赵精武 等译 赵蓓蓓 校: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
来源
《法理》第10辑(2021年第2期)
译者简介
# 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航法律评论》副主编;兼任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湘潭大学共建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等。先后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交大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代表译作有《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网络法、法律心理学等。
张莹莹
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助理研究员
校者简介
赵蓓蓓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22级博士研究生
引用格式参考:卡里·卡尔皮宁、乌蒂·普库科:《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承诺基础上政治的权利与弊病》,赵精武、张莹莹译,赵蓓蓓校,《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1年第2期,第123-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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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权利的概念最近在全世界引发了一些政治声明和民间社会倡议。通过批判性地审视这些关于数字权利的声明和学术辩论,本文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信息政策问题越来越多地以个人权利为框架?各种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对于数字权利的声明基于的是对权利什么样的理解?文章指出了数字权利的四个不同话语,这些话语与不同的意识形态假设和政治背景有关。最后,讨论了权利话语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病。
引 言
通信权通常被视为学者或活动家的构想,在现实世界的通信和信息决策中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然而,最近在互联网或数字权利的标签下,令人惊讶的各色政客将基于权利的观点纳入了主流。与环境和发展政策等许多其他领域一样,人权框架现在似乎构成了一个保护伞,或说“国际道德货币”,在这个保护伞下,各种正义主张在通信和信息政策中都得以阐明。
最近的多利益相关方倡议,如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发起的“网络契约”,似乎表明,人权语言为这些来自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的旨在塑造数字政策议程的行为主体,提供了一个形成话语网络的共同基础。此外,保护公民数字权利的呼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乃至全球催生了无数其他的引人注目的报告、组织、项目和政治宣言。
通信和数字权利作为全球批判性研究和民主活动人士的事业由来已久。然而,最近的权利宣言的作者们不仅包括民间社会组织,而且还包括各种国家联盟、国际组织和工业参与者。数字权利的语言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技术公司的议程上,人权被这些公司纳入了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的框架。
到目前为止,一些学者已经从政策问题、主题、演变的角度对各种基于权利的文件及其规范性内容进行了实证性地映射和分类。本文通过提出更多的关于数字权利概念的理论和原则性问题,以及涉及定义和框定这些权利的政治争论,借鉴并扩展了这些研究。
本文不主张对通信或数字权利进行任何特定定义,而是将“权利”表述为一种受到话语争议影响的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从广义上理解权利,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外,还包括话语层面。我们将“话语”定义为“系统地形成他们所谈论对象的实践”。就像马克·古德尔(Mark Goodale)说的一样,“人权话语的概念远远超出了语言的范畴,它包括各种社会知识体系,人权通过它们在社会实践中诞生。”从政策研究的话语方法来看,我们认为话语实践可以产生和规范主题,但也会引发话语斗争。
从批判性的角度来看,当前关于数字权利的辩论往往未能承认权利不仅仅是反对权力的规则和抗辩:权利主张往往来自民间社会,但也可以被当作权力的载体,编写并制度化特定的规范理想、权力关系和治理结构。文章并没有讨论具体的与权利相关的政策问题,而是反思了在信息政策的背景下,权利作为一个规范性框架的地位,以及它们在关键性研究中的局限性和前景。虽然其他人已经对数字权利各种表现形式的范围和产生这些文件的过程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本文的目的是将这些话语与它们产生的规范性假设和结构性条件联系起来。
在假设对数字权利的框架持有批判但不拒绝的态度,本文将提出以下问题:为什么媒体和信息政策问题越来越多地以个人权利为框架?关于数字权利的各种政府、企业和民间社会的声明基于的是什么样的假设和对权利什么样的理解?这一权利话语可能的局限和病症是什么?
为了考察对数字权利的不同理解,本文以最近关于数字权利的学术研究为基础,并从国家和国际政府以及活动家、民间社会和企业组织最近编写的报告、宣言和其他政策文件中汲取实例。在此基础上,我们描绘了一个由四种数字权利话语构成的关键概念框架,并讨论了它们的基本假设和潜在含义。我们对理论和实践来源的批判性阐释影响着区分它们的过程,但需要注意的是,框架本身并不是系统实证分析的结果,也不是对政策文件或其他实证材料的任何有代表性的抽样。相反,该框架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概念性的分析基础,以评估学术和政治评论者们对数字权利的不同话语表达。最后,文章将指出权利话语可能遗漏或未予强调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观点,以加强数字权利作为一种分析和规范视角的框架。
一、什么权利?针对谁?为了什么目的?
毫无疑问,与数字技术有关的政治和监管选择引发了各种对人权的担忧,从表达自由到访问自由、隐私以及一系列其他政治和道德问题。然而,权利语言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探讨引导互联网以及数字媒体未来发展与治理原则的策略或规范性框架。可以设想的是,有关这些问题的政治辩论可以依赖于其他规范性框架,例如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民主或福利。那么,为什么通信和信息政策问题现在常常被置于个人权利的框架之下呢?
辩论和宣言的增加本身并不能证明人权在实践中得到了实现,或者目前的通信和信息政策实际上要比以前更加注重人权的引导。相反,权利的突出可能反映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我们现有的基本人权在数字时代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人们对于,新的控制体系、主导平台的力量以及在线监控普遍做法的曝光的持续关注暗示了这一点。
公众的关注和紧迫的政治问题也影响了权利倡议和话语产生的背景。斯诺登的曝光、剑桥分析公司的丑闻以及随后围绕数字平台的其他丑闻,无疑都塑造了讨论隐私权和数据权等问题的具体方式。除了这些头条新闻之外,还有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重点就是记录公司和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开展反对活动。例如,由民间社会团体“立刻访问”(Access Now)协调的“保持畅通”(Keep It On)运动跟踪记录了近几年来互联网关闭数量的全球性增长。
另一方面,数字权利话语的出现也可以解释为更多地包含工具性和机会主义因素。作为一个得到广泛承认和接受的规范性框架,人权对从民主和社会正义人士到国家和全球公司等各种行为主体颇具吸引力。权利的语言具有的符号资本和可信度使其看起来几乎是非政治性的:权利传达了一种超越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的绝对道德原则的印象。因此,作为政治口号,数字权利提供了一种具有吸引力且行之有效的语言,被用于提出各种主张和政策要求,且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制造共鸣。法律学者朱莉·科恩(Julie Cohen)指出,在信息资本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政治经济学中,权利语言也可以被借鉴。
正如许多批评人权的学者所指出的,“权利”一词本身是不确定的,因此,它的用途和效果取决于谁来赋予它意义。因此,我们可以把当前数字权利的辩论理解成政治努力的一部分,即就数字通信环境治理的价值观和新兴原则进行的协商和竞争。
虽然这种不确定性本身没有错,但这意味着数字权利话语不可避免地也是政治性的,以及这需要我们关心是谁,出于什么目的,为达成什么样的结果来援引数字权利。因此,对权利话语的批判性解读意味着,权利不仅是保护个人的一种中立工具,而且还作为一种权力形式,具有着更加矛盾的功能:它不仅开辟了各种可能性,而且还通过规制主体、型构身份、分配能力、影响行为以及创造治理结构来限制和引导这些可能性。因此,数字权利话语在这里被理解为一种政治模式,一种表达政治需求的方式,因此必然反映政治意识形态以及传播和社会的不同规范视野。
无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方法还是作为一种道德话语策略,基于权利的方法通常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一种反作用力,保护个人免受权力过度或非法形式的侵害,其包括国家和公司的控制。然而,数字权利这一概念本身仍然是模糊而可塑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数字权利进行讨论,而且在相关权利的含义和解释上也不乏分歧,这些权利属于谁(用户、公民还是所有人?),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以及如何与其他关注点,如安全、经济效率或其他集体公共利益目标相平衡。在非地域性、缺乏监管和日新月异的数字媒体环境中,我们对于需要什么样的机构来维护和执行数字权利仍未达成共识。权利可以指现有的、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但有时它们也被更广泛地用来指代道德理想或“理想原则”,用以评估现实世界的发展。
除了关于一般权利的性质和正当性的争论之外,该名词的前缀数字也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关于数字权利的辩论往往无法建立在早期传播学和激进主义之中关于通信权辩论的基础上,甚至不承认这一基础。这可能造成一种规范性的脱节,有些人将数字权利的辩论视为早期传播权利斗争的延续,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与以前以媒体为中心的概念相比,数字权利的背景是全新或明显更广泛的(如生物特征监视)。
正如帕多瓦尼(Padovani)、穆西亚尼(Musiani)和帕万(Pavan)所指出的,关于数字时代权利的辩论可以被认为是现有人权话语的概念性扩展。因此,数字权利被广泛地用来指代数字环境对我们现有权利造成的影响,如表达自由和隐私权;数字工具能够实现其他权利或社会目标的方式,如发展或福利目标;或主张借此创造全新的人权,如互联网接入权或“被遗忘权”。
这一概念的流动性使它能够在不同的决策背景下被加以运用。一方面,民间社会许多行动者目前以“数字权利就是人权”为座右铭而开展工作,强调现有的制度化人权框架的首要地位。例如,与国家和企业行为主体相比,民间社会团体和学者已经更多地在现有人权框架的基础上来处理人工智能问题。与此相一致,玛丽安娜·富兰克林(Marianne Franklin)指出,只要当权者不停止讨论现有的全部人权是否适用于互联网政策,提出新的权利就不是一个优先事项。
另一方面,数字权利的概念最近也从规范诞生和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被理论化。根据丹尼斯·雷德克(Dennis Redeker)、莱克斯·吉尔(Lex Gill)和厄尔斯·加瑟(Urs Gasser)的说法,“一系列旨在阐明一连串政治权利、治理规范和限制互联网权力行使的倡议”构成了一些可以称为数字宪政的东西。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环境的宪法化并不是指一套固定的现有规则,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反映了该领域不断出现的技术创新、涌现的新问题和变化的立法产出。遵循“社会宪政”的理念,“由冈瑟•托伊布纳(Gunther Teubner)开发,民间社会产生的基于权利的倡议可以被视为在先的宪法化的初始阶段,且在随后的阶段中,其可能在实际的法律或宪法规范中得以制度化。然而,数字宪政进程的有效性以及宣言的性质是否随着时间推移而从理想原则转变为法律规范,这一问题仍存在争议,部分原因在于二者动员(mobilization)的程度和制度化程度不同。
到目前为止,在试图阐明一整套互联网权利的新兴倡议中,数字宪政的学者们已经探索过是否存在关于核心权利和原则的一种共识。虽然其中的一些倡议侧重于动员区域性的民间社会力量,但大多数文件仍被定位为全球性的数字权利制度化进程的一部分。在其实证映射中,雷德克(Redeker)等人和佩特拉奇恩(Pettrachin)找到了一个共同的权利核心,其围绕着表达自由、隐私权和互联网接入权的原则制定,这些原则在大多数文件中都有规定。然而,佩特拉奇恩指出,当重点从一般性原则转移到更具体的问题时,一般性原则得到阐明,但(由于)不同行为主体强调的是这些权利的不同方面,则这一共识往往会消失。
与传统的权利法律路径不同,数字宪政视角关注规范如何从跨国交流中产生,并且需要研究语言、框架和话语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然而,还需要指出,这种交流并不必然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相关的规范在话语理性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证明。相反,对新兴数字权利和原则的分析需要认识到这些进程的政治属性,以及在跨国数字宪政表现中的争议性框架。这意味着,竞争性的权利话语还需要与对其产生的意识形态假设和条件所作的分析相联系起来,并且还要联系到行为主体为不同政治目的而调动这些假设和条件的背景。
二、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
在哲学和政治讨论中,权利一直被视为个人的自由、资格或权益,施加义务于他人,创造行事能力,或者仅仅作为理想发挥作用。权利可以化身为法律、社会或伦理原则,这取决于其被援引的规范性背景。
无需进行关于权利的性质、起源或正当性的哲学辩论,我们便可以对数字权利话语进行分析解构,其基础是(1)权利的主体(如公民、自然人、公司);(2)权利所包含的行动或目标(如表达、发言、隐私、福利);(3)对援引权利所反对者的限制或约束(例如,国家监管、公司主导、其他使用者),以及(4)为权利辩护和实施权利的框架或治理结构(例如,国际条约/组织、法律制度、社会惯例、伦理)。
基于这些区别,我们在此概述四种不同的数字权利话语(见表1)。作为一种分析框架,本文中提到的这些话语是作为概念抽象而呈现的,并不意味着特定政治行为主体的立场会准确地反映其中任何一个话语。但是,我们确实采用了现行政策、民间社会和学术辩论中的实例来说明每一个话语,以体现它们目前在实践中可能的表达,这些实例选取的依据是我们在该领域既有的知识和研究,这导致分析吸收了一点主观因素。因此,该框架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或全面的话语映射,它既没有用尽可能的权利理论观点,也不能通过实证观察到这些使用。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这些要素因此面临着来自概念和经验的挑战和质疑。
表1 数字权利的四种话语框架及其各自的主体、客体、限制和治理框架
主体 | 客体 | 限制 | 治理框架 | |
数字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保护 | 自然人(法人) | 表达自由,个人选择 | 国家干预、集中控制、审查制 | 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
积极权利和国家义务 | 公民个人,公民集体 | 积极的公民身份、平等的访问机会、有效的沟通能力 | 社会不平等、市场力量 | 法规、公共政策 |
权利作为“信息正义”的载体 | 个人,社会群体和社区 | 分配正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歧视,结构性不平等,国家和企业的权力集中 | 法规、公共政策、社会实践和规范 |
平台提供的自解释性 | 接受特定服务的用户 | 技术机会 | 国家监管,任意、不透明的公司政策 | 自律,企业社会责任,使用条款 |
(一)数字权利作为对消极自由的保护
在新的数字环境中,消极的权利观点历来主导着关于表达自由和人权的辩论。学术界和早期活动人士的辩论主要集中于反对各国政府试图对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施加法律和限制,而不是集中于更广泛的国际人权议程和诸如发展、两性平等、不歧视或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问题。正如伊蒂尔·德·索拉·普尔(Itiel de Sola Pool)在早期关于新通信技术的学术辩论中所说,问题是“未来通信电子资源是否可以像过去的平台和印刷机一样不受公共管制”,或者“这一伟大成就是否会迷失在对新技术的困惑之中”。十年后,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发表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更是戏剧性地反映了同样的观点:“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些疲惫不堪的钢铁巨人。我代表未来,请过去的你们不要来打扰我们。”
当然,工业世界的政府和企业从来没有“离开互联网”过,而且从那时起,人们已经清楚地知道,数字媒体与经济权力关系、政府和监管结构密切相关,且不知为何自然地没有超出区域政治及其实施方法。相反,民族国家在数字化方面的兴趣和利益也在增加,例如,这反映为数字主权论的日益流行。然而,早期的自由主义乌托邦关于新的数字技术独立于区域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思想仍然反映在许多数字权利的行动主义和话语之中。
许多数字权利团体,包括老牌的倡导组织如电子前沿基金会,或者企业赞助的倡议活动如全球网络倡议,仍然反映出早期的网络自由运动理想,发动这些活动或倡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反对世界各地政府的侵权行为。类似的框架主导了主流互联网公司中围绕人权的故事讲述。这一话语侧重于个人自由的消极概念,并反对家长式或独裁主义的民族—国家监管,突出表现在从隐私和国家监控再到传统表达自由的反审查主义这一系列问题上。
在新兴的企业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权利话语中,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变体,或者说是对自由主义进程的歪曲,这同样也建立在一个消极的概念之上,即权利是不受国家侵害的保护,但只有主题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如出版商或数字中介,自己利用权利话语来抵制监管。朱莉·科恩(Julie Cohen)将这定义为“企业挪用有关基本人权的话语来描述公司实体的权利和特权。”正如摩根·韦兰(Morgan Weiland)所指出的,这一话语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社交媒体平台等实体基于他们在传输数据或算法输出时的言论自由权,得以据理反对任何形式的监管,如网络中立规则。
以本文的分析框架来概括这一话语:消极权利话语首先阐明了数字权利的内涵——作为对个人或有时候是公司追求其自然私利自由的保护,反对国家干预和监管,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限制的保障。
(二)积极权利与国家义务
虽然消极权利的观点仍然具有影响力,但有许多组织和运动对权利采用了更积极的权利概念。从积极权利的角度来看,不仅监管被视为实现个人权利的障碍,反过来,人权的实现被视为为决策者(国家或超国家)创设了推动目标的义务,比如平等的互联网接入权利。
例如,在表达自由方面,积极权利方法强调的是公民平等而有效地利用公共言论的结构性先决条件。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例如发展权或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与利用数字工具的平等条件和机会的关系更为明显。这些议题不仅反对不干涉,还更明确地提出了关于实际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所需的监管和体制安排的问题。
在积极权利的话语中,数字媒体也日益被视为能够更普遍地实现和促进人权的基础设施。正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1年的报告指出,由于“数字技术的变革性”,获取途径和有效利用这些技术的能力应被视为“实现一系列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从数字技术具有促进作用的角度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应将接入互联网或获取其他数字工具的权利本身视为一项人权,这将为各国确保连接性创设一项积极义务。正如马西尔森(Mathiesen)所说,互联网的接入权利可被视为源于更基本人权的“衍生人权”,其实现越来越依赖于数字技术的使用。
一些进步的民间社会运动也采用了类似的框架,明确地将积极传播权的概念作为一个规范性框架。例如,有200多个组织参加的Keep It On运动联盟曾反对政府关闭互联网,用的口号是:“互联网实现了我们所有的人权,我们需要我们的领导人承诺将其保持下去(Keep It On)。”早于当前的许多权利运动,在信息社会运动(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ampaign,以下简称“CRIS”)中,通信权就被用于在21世纪初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进程(the 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以下简称“WSIS”)中动员了一系列民间社会组织,明确捍卫了更广泛的权利概念,其中不仅包括消极的自由,还包括个人获得和有效利用信息与知识的积极权利,以促进民主参与和网络文化与身份的多样性。在这一话语中,数字权利也包括对集体和群体权利的要求,例如少数群体的语言权利。积极的权利话语也得到了国家行为主体的积极推动,例如,在2019年,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SIDA)提出了对网上民主空间缩小的担忧:“因为自由、开放和安全的互联网是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困的驱动力,所以这令人忧心忡忡。”
反映出国家行为主体作为权力和影响力据点的持续相关性,有人认为,媒体和信息政策辩论,包括数字权利话语,见证了“国家的回归”或“全球化高峰的消退”。当然,国内的互联网政策行动可能涉及遮蔽或促进公民权利的干预措施。当像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调动数字主权的话语来控制信息流动时,其他一些国家却努力在一系列明确权利的基础上开创更为进步的互联网政策。脱离早期网络自由话语强调的自由主义论,各意识形态领域的政府已开始将既涉及愿景又涉及国家义务的数字权利概念编入具有约束力的国家立法中。在地区一级,在一些欧洲倡议中也可以看到积极权利的概念。例如,《欧洲联盟基本数字权利宪章》旨在以更明确的与个人数据和自动化决策有关的权利,来建立和扩大欧盟现有的基本权利承诺。
综上所述,积极权利话语的特点在于:以更具政治性的公民为主体,以平等接入和参与为权利目标。这里援引的权利所受到的限制不仅包括国家权力,还包括更广泛地市场和社会不平等。就实施数字权利的治理框架而言,这里的重点是国家或超国家的公共政策和监管。
(三)作为“信息正义”载体的权利
第三,我们可以区分出与积极的权利观点相关,也关注平等接入和个人有效利用能力的另一种话语。在这种话语中,权利被更广泛地视为信息正义的载体。在这里,对权利的关注不仅限于个人能力或权益,还涉及更广泛的问题,如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及保护网上弱势群体的手段。数字权利强调信息资源的平等获取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性,因此被纳入更广泛的分配正义视角。
除了对表达自由和其他个人能力的明显影响外,这一观点更广泛地将数字媒体视为促进更广泛的人权相关目标的工具,如经济发展、政治参与、打击不平等和整体的社会进步等。与积极的权利观点及其功利主义的重点相反,这种权利框架不仅可用来捍卫个人自由,甚至是国家赋予的权利资格,还可作为对抗和改变现有机制和权力关系的工具。
因此,信息正义的观点提出了一种更为复杂的数字权利话语,以平衡数字环境中的不平等以及控制和支配的形式。以人权为基础的政策不再是个人权利和政府控制之间的二元对立,而是越来越多地被视为工业控制的和更封闭的市场主导的生态系统的替代品。在学术和实践中,这种对数字权利的非国家威胁包括通信商品化、新寡头垄断的产生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或加剧社会和文化不平等的力量。女权主义和去殖民化的学者和活动人士特别强调了边缘化群体创造、使用和享受数字空间的权利,并解决了一些与结构性不平等有关的问题。正如凯特曼(Ketteman)和莫塞内(Mosene)所言,“数字权利是人权、妇女权利和LGBTQI+权利”。
我们称之为信息正义话语的要素都可以在各种团体和非政府组织(NGO)的工作中找到,这些团体和组织关注民主活动、发展、社会正义和更民主的互联网监管,例如互联网社会论坛和正义网联盟。进步通讯协会(APC)有一段争夺权力结构并要求互联网政策领域具有更广泛包容性的历史,例如,包括2014年根据女权主义数字权利的活动人士网络制定的原则,呼吁建立“女权主义互联网”。此外,正义网联盟(Just Net Coalition)最近发起的一项倡议《数字正义宣言》(Digital Justice Manifesto)呼吁“拥有我们的数字未来”,主张“个人和集体对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以及“控制数据运行的技术结构”。该宣言旨在动员人们开展广泛的运动,包括那些通常并不会出现在互联网政策领域的运动。
在互联网治理领域之外的学术讨论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框架,特别是侧重于数据的政治经济及其社会影响的框架。例如,库尔德里(Couldry)和梅杰斯(Meijas)认为,要解决他们所称的“数据殖民主义”体系中的不公正,“是时候更深入地挖掘已确立的监管话语的根本基础,使其能够挑战数据化的社会秩序。”此外,从事数据正义研究的学者呼吁在数据生产过程中人类显现、展现和被处理的公平,并对数据收集的过程和结果的歧视提出质疑,这些过程和结果“反映了当今不公正内在关联的性质。”
在许多国家的国内层面,在许多政党如绿党和海盗党的要求中,也可以找到一种强调关注决策程序和参与的相关框架。将个人自由与参与性文化生产的集体理想和公共概念结合起来,这些运动通常捍卫帕特里克·伯卡特(Patrick Burkart)所说的“文化环保主义”,旨在保护互联网文化免受企业和国家的殖民统治。文化环保主义与信息正义观的目标一致:不仅保护现有的法律权利,还要讨论并改变霸权结构,如版权制度。
因此,信息正义话语将权利主体从个人延伸到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讨论了数字权利的目标,即培养数字权利以反对霸权权力结构以及国家和市场殖民。除了法规和公共政策之外,话语还强调日常实践和社会规范层面的变化是实现权利的先决条件。
(四)权利与商业:平台提供的自解释性
第四,我们可以区分出一种观点,既包括消极权利的要素,也包括积极权利的要素,但两者的结合完全忽略了国家或其他超国家监管者作为权利正当化和执行框架的作用。相反,在这种话语中,数字权利被视为平台或数字中介,如Facebook或Google提供的启示或权利。数字自我解释性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技术通过其设计实现的行为或一种行为特征。与国家通过不作为或监管手段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同,权利被视为铭刻在技术基础设施之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话语为占主导地位的数字平台提供了监管者的实际地位。
Facebook计划在平台上建立一个内容审查监督委员会,被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称之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体现了公司更明确地扮演起管理者角色的转变。这项“前所未有的科技公司自我治理实验”引起了人们对公司自我宪法化倾向的关注,即可能存在使人权降低到公司“价值观”水平的风险。另一方面,与缺乏公共问责的普遍模式相比,内容删除决定和申诉机制的透明度也被视为必要的步骤。
正如“代码就是法律”和“网络架构就是政治”之类的短语所暗示的那样,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新的控制算法架构引起了对表达自由、隐私和其他可能形式人权的歧视和操纵的关注。然而,接近算法力量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些侧重于算法的治理,有些侧重于用算法治理。在后一种观点中,不同于要求对这些平台进行监管,而是赋予它们事实上的监管者的角色,在缺乏有效的政府行动的情况下,可以由用户或活动人士来强制实施,以遵守数字权利这一事实上的社会责任。在绘制数字权利宣言的过程中,雷德克(Redeker)等人还发现了一些文件,如《社交网络用户权利的法案》和《社交网络用户的权利法案》,其中管理权利的决策点是公司政策,而权利持有人被界定为“用户”而不是公民。他们还注意到,针对私领域行为主体的倡议往往更针对具体问题,寻求解决和补正特定的不满,而不是提出全面的人权框架。
对将私营企业作为管理数字权利的权力基石的关注,也反映在将联合国(UN)《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框架中的“鲁格原则”(Ruggie principles)扩展到互联网公司的努力之中。该框架的三大支柱主张国家保护人权免受侵犯的责任扩展到企业,公司应避免侵犯权利并消除不利影响,受害者应获得补救。根据这些原则,《数字权利排名(RDR)指数》旨在对世界上最强大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公司所披露的影响用户表达自由和隐私的承诺与政策进行排名。该指数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影响监管或执行法律权利,而是为了帮助公司改善他们的政策和披露情况。
一方面,对公司政策的关注有助于阐明公司行使结构性权力的方式,从而越来越多地影响提供给公民的交流机会。另一方面,学者们认为迫切的不仅是确保人权问题被视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还要将正式的人权义务延伸到企业。正如科恩(Cohen)所说,承认和执行基本权利的机构应该努力制衡私人经济力量,而不是加强这种力量。
总之,这一自解释性话语将特定服务用户视为权利的主体。在这些服务中,用户应该控制他们的交流行为和机会。这些权利所针对的限制包括不透明的公司政策,以及隐含的国家干预,这些可以通过将治理框架置于自我监管和公司责任的层面来避免。
(五)其他用法
前面提到几种类型显然只是指示性的,并不完整。数字权利话语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排列,每一种都反映了它们的使用背景以及提出者的利益和价值观。
在这些话语之外,还出现了无数组织性较弱、活动和事业较为自由的团体和运动,如维基解密(Wikileaks)、匿名者(Anonymous),甚至还有个人黑客,来对抗数字世界中各种形式的限制以捍卫“权利”。其中许多都不一定遵循任何具体的政治纲领或宣言,而往往被视为引起人们对一系列不公和政治问题的关注的颠覆性力量。虽然所有这些组织都声称要促进数字权利,但也有人批评他们的活动。例如,汤姆·索雷尔(Tom Sorell)批评维基解密(Wikileaks)和匿名者(Anonymous)的手段和形式不透明,选择的事由任意,对其“目标”的权利并不关切,这会使他们的活动甚至“颠覆人权的核心原则”。
三、我们遗漏了什么?数字权利的病理
尽管多种形式的数字权利话语无疑有助于提高互联网政策问题在政策议程上的突出地位,它也难免受到一些人权学者的批评。当代人权框架和话语受到激进学者批评的原因有很多:助长虚假的意识形态普遍主义、含糊不清且不可执行,或者象征性多于实质性、提倡“原始个人主义”等等。许多批评认为,所谓权利之谈所承诺的转变可能是空洞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它们未能解决不公正的根源,因此无法为全球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提供任何激进的政治选择空间。这种批评偶尔也在数字权利运动中得到承认,特别是在支持更激进的数字或数据正义思想的话语之中。
塞缪尔·莫因(Samuel Moyn)在他的人权批判史中指出,人权话语代表了政治终结之历史关头的“最后一个乌托邦”。莫因(Moyn)认为,人权在历史上被用作镇压激进政治的工具,而权利话语则充当了一个移居空间,包容了反资本主义或反殖民主义等其他话语和行动方式。这种批评的大部分也可以被视为适用于数字权利话语。如果“我们最大的希望”是通过个人权利保护来削弱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权力,那么这是否会破坏旨在挑战当前信息资本主义权力结构的更为激进的倡议?此外,富兰克林(Franklin)指出,在互联网治理语境下,普遍主义和自由个人主义往往导致只强调被选定的而不是所有的人权。
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经济权力的角度对数字权利话语提出了质疑。例如,科恩(Cohen)批评“关于互联网接入和使用之基本权利的性质的主张”,认为这种主张嵌入了技术本质主义,即审查和监视的能力是“恶意插件”,根据市场逻辑是可以避免的。而且约根森(Jørgensen)和马尔祖基(Marzouki)指出,公司的人权框架可能导致人权从“权力调节器”泛化为“企业社会责任”,则这可能威胁到对所有人权的有效保护。
毫无疑问,在争取更民主和平等的数字政治的斗争中,数字权利的话语能够并且已经被部署为一种战略性的有效工具。然而,我们有必要对数字权利话语并不承认的方面进行质问。作为一个传统的个人主义概念,权利话语倾向于淡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更具集体性的目标,如社会正义、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等。以前面讨论的数字和数据正义的观点为例,它们为这里的权利讨论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因为它们质疑在一个监视资本主义或数据殖民主义造成了严重社会不平等的环境中,个人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有意义的解决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正义的强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不具有竞争性,但同样具有争议性的权利框架方法,或者作为重构权利话语的一种办法,使其朝着不那么个人主义的方向发展。最后,权利话语显然是以人为中心的,且通常对例如新数字技术对环境的巨大影响或者可能限制数字机会和联接不断扩展的地球边界等问题的考虑。
结 论
除了现行法律义务的地位,数字权利还可以表达为各种政治问题,并被不同的行为主体用于不同的目的。本文确定的四种话语强调了这些不同用途中的一些假设,包括它们对数字权利的主体、目标、潜在限制和实施方法的不同定义。这里得出的区别更多的是分析性而不是严格经过实证得来的。尽管我们从现有的研究中吸取经验,并努力为这些不同的用途列举实例,但话语的边界仍然是流动的。例如,对国家行动或公司行动的关注、现有人权或新出现的准则、个人权利或社会正义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特定语境中的特定政治行为主体很可能同时利用到几个甚至所有的这些话语。
这种概念化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应当拒绝权利的语言成为挑战现有权力结构和争取更民主的信息环境的手段。权利本身的争议性质也并不意味着要低估人权作为一个既定的、法律界定的和国际公认的框架所具有的优点,它可以被援引来挑战国家和公司的一系列侵权行为。从现实世界决策纯粹而务实的角度来看,坚持人权原则作为现行法律规范仍然是决策者和研究人员的中心任务。
从偏向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当前的数字权利辩论理解为以协商和争夺数字信息环境治理的价值和新兴原则为目的的政治努力的一部分。正如数字权利宣言的扩散也表明了,人们普遍认为数字转型时期需要全新的信息和通信政策方面的规范性框架和政策原则。与数字宪政的理念相一致,参与这些倡议和过程的主体都有助于一种话语的交流,使得这些原则得到明确,并可能最终制度化。
然而,权利的语言并不是发展这些原则的唯一可行框架,作为社会建构的理想,我们不应将其内容视为既定的。正如叶礼庭(Michael Ignatieff)所说,人权决不能成为一种用来结束政治辩论的偶像崇拜,而应该更多地被视为一项未完成的工程,从而不断地引发新的问题和政治紧张局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基础上的政治与围绕福利、社会正义或者民主的替代性的规范框架没有什么区别。
本条的主要论点不是主张某个数字权利的特定定义,也并不主张要用另一个正当化规范性主张的框架或语言来取代权利框架,而是主张我们有必要了解数字权利在不同用途下的假设、意图和影响。我们不应当假定多利益相关者的进程和宣言会带来对普遍权利和原则的共同理解,而应当承认权利话语可能的病理,以及承认一些行为主体相比起其他人,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推进其解释的事实。如果我们把权利话语理解为一种政治模式或一种对信息政策的理想目标提出要求的回应,那么权利话语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多元性和政治性。从这一角度来看,数字权利研究的一个关键挑战不仅是帮助促成一种正在形成的全球共识,还是要澄清不同愿景和主张的具体政策和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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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朱玉宸 陈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