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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粹|张蜜 译:从波兰看欧盟线上公证的立法及其解释适用
来源
《法理》第10辑(2021年第2期)
乌什·格洛科沃夫斯基 等 著
张 蜜(卡托维兹西里西亚大学) 译
从波兰看欧盟线上公证的立法及其解释适用
引用格式参考:艾娃·罗特-皮特兹科、弗里德里克·佐尔、达里乌斯·索斯泰克:《从波兰看欧盟线上公证的立法及其解释适用》, 张蜜译,《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1年第7卷第2辑,第250-268页
COVID-19疫情的爆发给波兰和其他欧盟国家在几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造成了彻底的改变。其中也包括公证行为,因为按照传统惯例公证事项是在公证员和当事人亲自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更需要注意的,也是一直以来都在被提及的问题,即目前对于公证行为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践——尤其是关于起草公证文件的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和更新。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样的改变有利于改善COVID-19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不同层面的社会关系上。但是这样的改变还应该带来更广泛的效果,它能够保持公证事务的持续现代化——采纳其他国家的范例——将其适用到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需求和条件中。
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立法情况下,有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除了一些细微的设计技术问题的立法修正)在波兰引入利用新技术更加现代化的起草公证文件的形式,(可借鉴其他欧盟国家的解决方案)。COVID-19造成的情况加强了利用新技术简化起草公证书的必要性。笔者基本的构想是,以新方式起草的公证书能够满足传统公证形式的所有功能,并发挥所有的保证效力。
下文将进一步分析在波兰法律体系中,利用电子方式远程进行公证行为——尤其是起草公证文件的可行性。笔者的意图还包括,指出解决可能阻碍公证事务完全数字化问题的总体方。从而在本文中没有提及,所有与实现线上公证行为相关的问题(尤其是偏技术的问题)。但是笔者们希望,他们所提出的思考能够有利于确定进行线上公证的问题范围,并且评估在现行波兰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可能性(并且参考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从长远来看,笔者们希望——通过讨论这个问题,就在公证行为中利用新技术以系统的方式,而不是列点的方式来展开对立法论的广泛讨论。
一、引入线上制定公证文件的必要性
在此我们希望强调,在当前的情况下,考虑利用新技术来做出意思表示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电子形式的公证书),目的是减少当事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公证员的接触。并且这不是与欧盟相左的想法。欧盟法律研究院在其发布的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名为《欧盟法律研究院关于COVID-19危机的原则》的指导意见中也表达了相似的态度。根据第10(1)项原则,欧盟国家应该保证订立合同以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可能性——其中包括—远程实现公证行为。这证实了有必要通过立法保证能够实现无需亲自到场的公证方式——而这样的方式需要一定程度的数字化。
COVID-19只是笔者们撰写本文提出解决方案的一个契机。因为我们认为,本文所提议的方案不应该只涉及疫情期间。通过利用电子通信技术,可以解决必须亲自前往公证处的问题—甚至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公证行为的效力。第一,现在的技术手段能够满足这样的条件。第二,早在2015年波兰法律中就引入了远程程序的概念,也就是说法院听证可以完全在线上进行。同时还确定了远程提供证据,包括远程审问证人的可能性。应该认定,上述行为与公正行为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第三,在未来应该考虑“绿色秩序”的方案,也就是减少碳排放的方式,而远程的行为则避免了不必要的交通。
COVID-19以及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的行政限制所带来的危机,可能导致波兰和其它欧盟国多个行业的交易量大幅减少(最好的情况是维持现状),而这些活动大多依赖于公证行为。这主要涉及不动产交易(波兰民法典第158条)以及中介服务(因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同样需要公证(波兰民法典第99条第1节))。这样的情况当然也可能会限制到其他法律机制的运行,例如死亡赠与行为:遗嘱(波兰民法典第950条)以及其他与继承法相关的民事行为(例如确认接受遗产——波兰民法典第1025条第1节,拒绝遗产——波兰民法典第1015条,以及遗产分割——波兰民法典第1037条第2节)。这样的问题对于那些不够了解如何在公证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例如立遗嘱的其他可选方式),且资金有限或时间紧急的人来说格外重要。因此,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一些交易参与者的弱势更加突出,并造成他们的二次隔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风险,许多人(特别是老年人)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避免以公证书的形式起草遗嘱,并寻求其他解决办法。尽管对于老年人群体来说,在网上进行公证或许也是比较困难的(无论是从技术层面还是心理层面)。
因此,在这方面值得考虑的是——特别是由于交易的需要——能够以公证书的形式以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合法交易,而不需要交易参与者之间的直接接触(主要是商业交易,但不排除在下一阶段也在一般交易和消费交易中采取这样的方式)。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许多人表示(并且仍有论点)支持传统的公证模式(特别是公证书的编制),这其中应区分出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传统方式的公证书起草,以及与此方式相关的所有程序,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且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的书面声明。
第二,以线上公证书的形式提交有效的声明目前在实践中不被接受(主要是对于远程起草公证书实践可行性的质疑)。
第三,在实践中普遍认为,现行的法律只明确规定了传统形式的公证书和相关程序,也就是假定所有参与者都(现身)在公证人面前,而这样的现身是在出具公证书(或者通过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必不可少的。这里采用了行为统一(unitas actus)的原则,即公证书只有在其序言(公证书第一部分)中提及的所有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有效。
在这方面就波兰法律提出的假设参考了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奥地利,不仅在线公证活动可以通过远程核实身份验证在线上进行,而且还可以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完成签字。在奥地利还可以证明在平板电脑上在线提交的手写签名的真实性。这是通过奥地利《电子公证法》实现的,该法律在COVID-19期间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我们认为,这些论点并不能有力地支持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对公证实践的现状感到不满意,我们应采取行动,利用新技术让公证处能够开展公证活动。我们认为,在公证实践现代化的道路上,有必要开始第一阶段的工作,即提出改变公证实践的论点并加以讨论。然而,在COVID-19的背景下,考虑到因为公证活动受限而带来的社会成本,这一阶段不应持续太久。我们提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为了引起广泛的讨论;换言之,我们的目标是开始改变公证实践的第一阶段,使其向新技术开放。
二、公证书形式法条的解释方法
在包括私法在内的法律史上,许多时候,迅速的历史变迁都促使人们重新思考私法中法律规范的含义。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贸易实践中出现了私法应如何应对现有复杂情况的问题,现有法律结构采取这种创新做法并不令人惊讶。像今天发生的那些突然的变化也是如此,这些变化以如此激进的方式改变了我们生活的环境。这种情况瞬息万变的状况,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没有考虑到,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适用的法律秩序下,是否有可能使现有的法律制度适当地适应新的社会生活条件。
这些问题完全有效的一个领域是遵守“其他特殊形式”的要求的问题,特别是那些需要公证人参与的要求。就公证书的形式而言,迄今为止,有关该形式规定的解释都是限制性的,这意味着过去在公证实践中,不允许利用远程通信手段作出公证行为。在当前COVID-19疫情下,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于公证活动形式的规定是否可以被解释为远距离进行公证活动是可以接受的。在这方面,根本的问题是,就公证行为而言,是否只有在目前的危机状态下——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满足宪法特别措施的条件,才有可能对条例作出更为自由的解释。重要的是,这种解释是否应该仅限于维持正常人际交往极其有限的紧急情况。从研究中的进一步考虑可以看出,解决这一困境不仅限于COVID-19疫情的背景。这项研究的作者的调查结果表明,已经生效的法规提供了足够有力的论据来说明线上公证是可行的。通过适当的程序,远距离进行公证活动,也能够保护与以传统方式进行公证活动相同的利益和程度。
然而,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即是否有可能仅通过解释来引入关于形式的特别制度。这种解决办法不能一概而论地排除。法律规范的解释往往涉及法律规范所处的空间、时间和社会现实。这意味着一定的规范必须实现相应的要求,因此,如果把这个问题完全抽象化,可以想象出一种解释,也就是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理由偏离相应的实践。然而,即便不排除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也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方式,因为对于“情况的特殊性”的前提定义含糊不清,可能会产生对某一特定活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怀疑。这样,就会产生怀疑,往往是对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怀疑,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种情况下对其进行评估将越来越困难。
然而,在此处讨论的情况下,现行的规则已经具备充分的基础,无论当下情况如何。这种情况只表明迫切需要以新的方式重读法律条款,结合新技术提供的可能性来考虑。此外,可以说,它甚至不要求对目前适用的有关公证活动的规定,特别是对公证书的规定,适用功能性解释。事实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规定的拟订范围足够广泛。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它们的理解过于狭隘(这是不恰当的),而现有的技术实际上允许人们对它们有更广泛的理解,而不需要应用目的论的简化方法,但在实践中,这种简化方法并没有被称为目的论。本文提出的解释方向也与适用规则的功能和比例法则相对应。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最理想的语言和功能解释一致的结果。
在这个领域,法律确定性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价值取向,一直以来都有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因此只需要少量的立法干预,仅对目前适用条款进行技术性解释,便可以使得这些条款能够支持远程公证活动。
三、公证文件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制度中,关于形式的法规,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应当从其在交易中所履行职能的角度来解读。然而,最重要的是,应当充分利用语言解释本身所带来的可能性。每一个按照具体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或完成其他行为的情况都有一个特定的目的——最常见的是为作出意思表示和特定声明的内容提供永久性证据(证据-记录功能),通常也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个额外的机会来反思所进行的活动并了解其法律后果(警告功能)。就公证活动而言,特殊形式(公证书、经公证人签字的书面形式或注明日期的书面形式)的典型功能是公证员的参与。公证员对某一特定事实(例如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正式认证,并从遵守法律的角度检查活动的内容,并可向当事人提供补充指示。因此,保留公证形式(特别是公证书的形式)是保证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先决条件,例如公司合同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公证行为则包含了其它的要素。首先是公证行为个别要素的确定性,这需要公证员的参与。他对某一特定事实(例如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正式认证,并检查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此外,它还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向当事人提供指示。因此,与公证员活动有关的法律形式(如公证书形式)是保证法律行为具有有效性的先决条件,这是交易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与设立和运营商法公司有关的合同和法律行为(如依据《商业公司法》第106条的行为)和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8条)。
关于形式的法规在交易中起着重要的稳定作用。它们明确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和充分有效性所依赖的履行条件——在这方面,它们向当事方提供了关于如何提交声明的明确信息。基于这些原因,具有特定形式的条款——也适用于与公证人参与有关的形式——应以可能稳定的方式解读,尽可能接近其文字(语言)措辞。
然而,可能有一些情况需要直接提及特定形式的特定要求的功能,并说明在特定条件下,该要求对当事人是否仍然重要,或者是否成为他们不必要的负担,在特定情况下不可能承担。这种特殊情况在波兰法律中已经发生过多次,也与公证书和其他公证活动的形式要求有关。在这些情况下,要么需要对形式要求的重新解释,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要么完全无视违反这一要求的后果(并将法律行为视为是被有效实施的,值得对重要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估)。
这种情况发生在COVID-19疫情的条件下,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困难(考虑到公证服务领域的实践)。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构成本文提出的解释的前提。《公证法》对公证行为规定的传统解释要求公证行为各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到场,在当前的危机形势下,这进一步加深了问题的严重性。目前公证界在实践中接受的解释,并不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对《公证活动法》规定的解释。同样在目前的法律情况下,也可以将现行有效的规定解释为目前的特殊情况——同时保持公证形式的基本功能。因此,以这种方式执行的行动可以被认为是完全有效的,与以传统方式执行的行动相同。此外,涉及公证人使用新技术的法律交易形式的履行——由于特殊情况——即使在终止后也可以继续。这些情况只会使人们对公证活动的实践有一个新的认识。在正常情况下,对所讨论的范围内的公证实践重新审视可能需要许多年的时间,而现在——有人可能会说——这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考虑到上述关于在编制公证书时使用新技术的论点,可以得出结论,与电子协议(波兰语:e-protokół)类似,进行公证行为的程序可以完全是音频和视频性质的。然而,这一解决办法需要在立法、组织和技术上稍作改变,以便通过远程通信编制的公证文件可以存档,而且可以准备摘录。因此,完全有理由开始讨论必要的变化,在实践中运行良好的电子协议可以作为参考。
四、线上识别进行公证行为之人
到目前,公证界都认为如果不能识别行为参与者的身份,则不能完成公证行为。公证法第85条第1节规定公证员有义务在执行公证行为时核实其参与者的身份。根据第2节,鉴定应以法律规定的文件为基础,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需要以排除对参与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有任何怀疑的方式进行。公证人正确履行第85条第1节规定的义务的条件,是事先通过对提交给公证人的身份证件的可信度进行肯定性核实(评估),确认参与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公证人随后评估该文件的外部特征和其中所含条目的内容,并表示是否怀疑其真实性或是否有伪造嫌疑。
作为一项规则,如果提交给公证人的身份证件没有显示出引起怀疑的明显特征(无论是直接进行评估还是使用新技术远程进行评估),公证人就无法确定其是否是伪造的。司法规定,“公证人有义务在其参与的活动的每一个阶段行使‘最大限度的谨慎’”。如果有特殊情况——涉及证件本身或证件外部——应通过向代理公证人提出质疑,对证件的真实性或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提出质疑,应加大对身份证件可信性的评估力度。这一假设同样适用于远程准备的公证书,没有任何障碍。
第85条无疑是保证由公证人参与作出或记录的声明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的制度的一个要素。因此,它属于公证人性质的形式要件保障的特殊地位,作为私法形式要件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因此,在远程起草公证书时,有必要确保与传统起草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可信度和真实性保证水平。
到目前为止,在公证处都是通过出示身份证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的。然而,在COVID-19期间,这种解决方案至少在流行病学方面具有风险(办公室里有许多人,加上身体接触),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它可能仅仅是非法的(由于离家和搬家受到限制)。然而,这并不能使身份验证的传统做法成为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确认参加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也可以排除当事人之间进行身体接触的需要。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可能是公证人通过网上视频会议与公证行为的参与者进行沟通,并对其进行充分记录,身份验证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参与者将在网上出示身份证(对着相机),然后公证员将证件中的照片与行为当事人的面部进行比较(目前传统的公证书程序便是如此)。
第二,信息技术系统将同时对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技术确认,并通过并列一张照片和一张被核实人的面部扫描来核实生物特征数据。目前,一些银行或在某些过境点核查身份证时正在使用这一系统,这将大大有助于创建一个供公证员使用的类似工具。
第三,在这些阶段之前,将根据欧盟电子签名和信任系统(eIDAS)条例和认证政策,由受信任实体(签发合格电子签名)在激活合格电子签名时进行验证。通过该人出示的文件对该人进行实际核实(与实际在场的情况相同,按照目前公认的公证惯例,由公证人进行核实)。
这种身份验证方法足以满足公证法第85条的条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远程讯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款)和单独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的一部分,法律允许采用类似的核实方法。因此,这在波兰法律体系中不是一个新的或未知的解决办法,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会造成任何严重困难。
在解释与身份验证有关的法规时,应假定此类验证符合公证法第85条第2款(通过软件验证身份证)的要求。或者应该使用第85条第2款,即承认没有实际出示身份证件被视为没有证件,然而尽管没有证件,也可以通过记录参与者的图像和声音来确认身份,以及证据的远程核实(如果以排除对参与公证行为的人的身份的任何怀疑的方式进行)。
应当指出,公证活动本身的记录,包括身份查验过程,是波兰法律意义上的文件。根据《民法典》第773条,文件是一种信息载体,使人们能够阅读其内容,包括图像或录音。eIDAS法规第3条第35点也以类似的方式作出了定义,其中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任何内容,特别是文本或音频、视频或视听记录。因此,公证行为的记录本身就变成了一份文件——因此,它提供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08条要求的正确核实身份的证据。
因此,这种理解文件和证据的方式对波兰法律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顺便说一句,在所谓的e-protokół下所做的记录也有类似的含义)。因此,拟议对有关起草公证书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的解释进行修改,与司法实践并无不同。因此,将这些解决办法应用于公证活动,特别是公证书,不存在任何实际障碍。仅仅巩固以传统形式进行公证活动的做法,还不足以得出结论,即收集和传输数据的新技术——司法部门广泛使用的技术——也无法送达公证人。
五、公证书的签字
根据公证法第88条第1节,公证书和经认证的文件上的签名应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存在必须是物理性质的,即公证人和交易的参与者必须在同一地点。根据eIDAS条例,公证文件可提供所谓的具有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根据第条。25秒。本条例第2条具有相当于手写签名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条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国内法的规定要求在实质性和程序性(或实际)行动中使用手写签名,则可以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应当补充的是,会员国可以选择将这一规定排除在某些活动之外。波兰没有利用这种可能性。因此,应当假定它允许手写签名和电子签名在所有情况下具有同等性(可替代性)。
电子形式的公证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签署: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然后提供合格的电子签名,或者将文件放入云中,由公证书的参与者进行电子签名,以满足公证法第88条第1节的要求,参与者的电子签名过程应由公证人在视频会议期间遵守。公证员首先应遵守使用OTP(One Time Password“一次性密码”)令牌激活合格电子签名的方法,OTP令牌是用于认证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设备。其次,公证员有责任遵守以这种方式准备的公证书的签署过程。如果有疑问的话,那么比较记录(显示时间-小时)和签署文件的时间是没有障碍的。两者应该相同。提交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字总是与执行时间的记录联系在一起。大多数符合波兰标准的电子签字都自动与符合波兰标准的电子时间戳相联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81条第2款第3点规定,自加盖合格时间戳之日起,符合特定日期的要求。
六、保护者问题与电子摘录
在分析使用,允许充分安全的在线通信的技术所准备的行为的等效性问题时,应当考虑,事实上作为在参与者的实际在场(即以传统方式)下执行的公证行为,是否总是确保相同的功能。在纯粹的私人法律关系中,人们尤其感到关切。有一种风险是,如果远程起草一份契约,公证人将无法评估某个人是否受到以公证书形式作出遗嘱声明的人所在地的人的影响。最后,在使用电子签字的情况下,不可能或至少很难核实是否是持此签字的人执行了提交电子签字的自主程序。同样在这类关系中,人们相对很少使用电子签名技术(而获得自己的电子签名的程序并不比起草公证书容易),通常需要与另一个人进行身体接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的是,这里提出的关于在线公证活动等同于中间人活动的论点是否不应主要适用于专业交易参与者,因为在专业交易参与者中,上述风险和限制的发生率要低得多。在任何情况下,未来规范网上公证契约问题的立法者都应考虑其主观范围,以便所采用的解决方案对应当使用网上公证契约的交易参与人有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波兰法律中,已有一些解决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本文所提议的远程公证活动概念相类似。2018年的《公证法修正案》引入了新的110a条,根据该条,提供公证书的电子副本是被允许的。根据该条第1款,公证书电子副本的页眉表明所签发的文件为摘录。公证书的电子摘录是对原件的逐字重复,但原件中的更正和划掉的外观不包括在摘录中。公证书的电子副本由具有合格电子签名的公证人提供,并存放在存储库中。
从远程起草的公证文件的概念上来看, 公证法第97条第2款所提的解决方案也同样重要,根据该规定,副本、摘录或副本与所提交文件相符的电子证书由公证人提供,并附有合格的电子签名。公证认证是基于一个类似的假设,伴随着公证书本身的准备使用新技术。区别在于,在电子认证的情况下,是唯一合格的电子签名是在公证员电子认证的情况下递交的。
结 论
根据这项研究的作者,微小的立法修改将允许起草公证书和进行涉及使用新技术的其他公证活动的做法发生变化。对《化妆品公证人法》的修正案(下文公证法第92a条有关)以及组织和技术性质的变化可能很快使波兰公证人能够在实践中使用电子工具,远程执行——至少是一些公证活动。有必要建立或获得一个适当的信息技术系统,以改变有关文件储存及其归档的执行条例(在这方面,已经在行政和司法中使用的解决办法可能是一种模式)。
上述法律规定允许《拉丁法》采纳这一解决办法。首先,他们确保公证书的所有功能得到保留。其次,它们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适当利用现有的数据收集和传输工具,确保交易的安全。技术性质的改变必须涉及工作安排,确保(根据网络安全和公证保密的要求)有一个充分安全的信息技术系统,允许公证活动的远程传输、记录和文件的电子流通。
与COVID-19有关的情况迫使人们采取一种新的、灵活的公证做法,这将保证在危机情况下能够接触到公证人。然而,无论危机国家如何,拟议的解释和立法改革肯定会使波兰公证人在技术变革之后成为许多现代公证人中的一员。目前对公民流动和聚集的限制,加上传统的公证操作方法,在实践中大大阻碍了公证活动的开展,甚至使之无法进行——而不会对健康和生命造成真正的威胁,或违反关于社会隔离的规定。现在,关于COVID-19,我们已经可以观察到许多公证处的暂停运作,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对他们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在短期内,缺乏或限制进入公证处是可以接受的。然而,从长远来看(有许多迹象表明,目前的流行病状况将持续很长时间或可能重演),这种状况需要相当迅速的反应。限制(甚至不允许)进入公证处不仅对经济交易有害,而且最重要的是对社会生活有害,对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考虑到对在官方活动(包括公证活动)中使用电子声明的可受理性有任何疑问,可以指出,一些法院,如华沙地区法院,已经允许以电子形式提交诉状(在大流行病爆发之前,这似乎是不可能的)。我们相信类似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在公证实践中采用。应利用现有的法律条例和技术工具,使公证人能够普遍获得现代服务。在特殊情况下,如COVID-19,它将使公证活动(特别是公证书的准备)不构成流行病威胁。
然而,应当强调的是,上述建议不应仅适用于流行病或紧急情况。我们深信,目前的情况特别强烈地表明,以前存在着使公证活动更加灵活和现代化的必要性。今后,应考虑对波兰公证活动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现代化。在波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正常化之后,由于受到COVID-19流行病的影响,现阶段提议的改革也为公证员的执业提供了极大便利。它们将为改进和加速公证活动创造更多的机会。尤其是在电子通信迅速普及的今天,它越来越成为许多贸易领域信息交流的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应注意修改公证法第92a条的迫切需要,涉及公证契约电子摘录的中央存储库。目前,有可能包括第条中规定的电子摘录。法令第92a条第2款(只有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将其他摘录列入其中)。因此,为了整个系统的一致性和功能性,有必要修改这一规定,使公证书的所有电子摘录都可以记入登记册。也可以考虑在不久的将来对存储库进行重组,以便通过使用区块链和通证的标记化,能够验证单个摘录。这种解决方案在今天不会带来任何严重的技术问题。
COVID-19疫情证明了波兰公证处全面计算机化的必要性。波兰行政和司法部门——数据收集和传输的电脑化进程已经更为先进——尽管存在组织上的困难,但它们可以更灵活地应对危机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还应补充一点,将缔结公证书的方法从传统方式改为电子方式将意味着公证人目前的整个运作方式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拟议的解释和拟议的立法修改并不仅仅依赖于手写签名变为电子签名这一事实,而且公证书本身是远程制作的。还有更多的问题。首先,公证行为履行方式的改变将如何影响整个公证机构以及与公证员相关的机构(特别是法院)。其次,出现了一个关于电子数据和储存、获取和处理这些数据的实体的问题(特别是,这个机构是公证人还是另一个实体)。这些问题显然需要答案。但在此之前,必须克服抵制网上公证书概念的障碍。这似乎是现阶段最困难的。然后,我们必须在两个层面采取行动:解释性(改变解释有约束力条款的方法)和在本研究确定的范围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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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朱玉宸 陈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