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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与发表|谢立中:什么是解释、充分解释与一般理论?

法理杂志 2024-01-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学术月刊 Author 谢立中




来源

学术月刊

作者简介

# 谢立中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15);兼任中国社会学会理论社会学分会会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全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社会》等中、外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代表著作有《社会发展二重奏》《多元话语分析:社会分析模式的新尝试》《社会理论:反思与重构》等;代表译作有《后现代社会理论》等。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学理论、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社会政策等。

摘要:“理论”就是一组以特定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用于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抽象观念或陈述。“解释”就是找出某种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从形式上看,只要找到一个被我们认为是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可。“充分解释”则是必须要通过不断追溯找出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形式上看,这就意味着将待解释的具体经验事实不断从相对更为抽象的陈述或命题中推演出来,直至这一过程无法或无需继续时为止。最抽象、最一般的理论陈述构成对有待解释的事实陈述进行充分解释的最终逻辑依据,它的形成是该领域在该范式引导下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达到相对完善程度的标志。加强一般理论的建设应该是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各门中国特色社会科学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拙作《探寻社会学理论发展的非经验主义道路》一文中,笔者曾经以“没有一般理论,我们对于社会实践就缺乏一种能够从时间和空间上对社会现实和社会历史变迁的整体进行把握的全景图”和“没有一般理论的指导,我们对于社会现实所进行的各项研究从总体上来看也会陷入各自为政、盲目进行的局面”这两点来说明一般理论的建设对于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两点理由虽然正确且从表面上看对说明一般理论的重要性来说似乎也已足够,但却并没有穷尽一般理论之重要性的理据。本文的主旨是拟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说明一般理论在(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各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重要性,这个新的角度就是:一般理论在提升科学解释的充分性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一、何为“理论”?


既然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中国社会学“理论”的建构,那么,一个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理论”?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理论”一词有时被当作一个动词来加以使用,意指“说理立论”“依理讨论”等等,如说某人“博学强辩,尤好理论”等;有时也被当作一个名词来使用,意指某种“道理”“理由”等。我国学者编撰的《辞海》一书对现代文献中“理论”一词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具有全面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特征。”


我们今天在学术文献中所使用的“理论”一词,更主要的是一个外来词,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theory。所以我们有必要侧重地来梳理国外相关文献−当然,囿于精力和篇幅的限制,主要是社会学文献对该词所做的解释。


《当代英语牛津高阶学者词典》对theory一词的解释是:“一组以合乎逻辑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试图对某些事实或事件做出解释的观念。”


《牛津词典简编》对theory一词的解释是:“由一些观念或陈述组成的一套图式或体系,作为对一组事实或现象给出的一组说明或说法;……被认为属于一般法则、原理或者被认识到或被观察到的某些事物原因的一个陈述。”


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认为:“所谓理论就是脱离个别事物的一般化,脱离具体事例的抽象。”他解释说,如果我们只是要描述某个具体个人,例如一个公司总裁在公司里的行为,那我们将不需要理论;但我们如果想要描述和理解“公司总裁”的一般行为,那我们就需要通过对诸多公司总裁个人行为进行抽象来建立一个有关公司总裁行为的理论。再如,如果我们只是要考察某个孩子与其父母进行互动的情况,那我们可能也不需要理论,只做个案研究即可;但如果我们想要了解更多孩子与父母之间互动的情况,就需要在诸多个案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抽象来建立有关子女与父母互动的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赛特贝里在定义社会学理论时说,社会学理论就是“系统地组织起来的、如同规律一般的,且能由证据支持的关于社会的命题:这就是‘理论’,这就是这个字眼儿在诸科学中一直沿用之意义上的‘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约翰逊认为:“一个理论是一系列逻辑上互相有联系并系统地加以陈述的命题,它在更概括的高水平上描述并解释某些经验现象。”约翰逊解释说:“我们所需要的事实很少能够弄到手,即使能够弄到手,为了能按照我们的需要和计划去处理这些事实,我们还要对它们加以解释。因为事实的含义很少是自明的,所以我们必须依靠各种理论的帮助对事实做出解释和评价。好理论能有助于理解事实,有助于对其做出解释并能从事实中对未来做出正确的预测。”


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认为:“理论是一种精神活动。……它是一个提出观念的过程,这些观念使得我们能够解释事件如何以及为什么发生。”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霍曼斯也认为:“所谓一个现象的理论就是一套对此现象的解释。只有解释才配得上用‘理论’这名词。”“ 一套有关某种现象的解释就是关于这种现象的理论。理论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是一套解释。”


澳大利亚社会学家沃特斯则认为“理论”一词意指一组有意建构并符合以下标准的陈述:抽象、围绕某个专门主题展开、各陈述之间逻辑一致、能对属于同一主题的每个具体事例都做出解释和说明、独立于个人对自己行为所作说明且能够与其他知识体系关联起来。


类似地,美国社会学家默顿也说:“社会学理论一词是指逻辑上相关联并能推导出实验一致性的一组命题。”这些命题可“用以解释……我们可观察到的社会行为”。


从上面这些引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对“理论”一词的理解和说明还是存在着差别,但对于大多数国外社会学家而言,对于“理论”一词的界定,关键的要素主要有二:一是“抽象”,即理论必须是对相关经验事实的抽象,而不能只是一堆经验事实的集合,一堆未经抽象的事实集合不能称为理论(譬如关于宇宙大爆炸过程的描述、关于地球及生物演化过程的描述、关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历史进程的描述、关于某个群体或社会历史事件的叙述等−换言之,所有单纯叙事性质的话语系统,或我们在社会学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一些故事性讲述,都不能被称为理论);二是“解释”,即理论是用来对相关经验事实进行解释的,理论必须具有这种解释功能,凡是不具有这种解释功能的概念或观念系统,都不能称为理论。



基于此,我们可以对“理论”一词做出如下界定,即:所谓“理论”就是一组以特定的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以用来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抽象观念或陈述。当然,符合这一界定的一组观念或陈述也不一定就是科学的理论。它可以是科学理论,也可以是非科学理论(哲学或者其他非科学理论)。是不是科学理论,取决于构成这套观念或陈述系统的基本元素−概念、陈述是否按照“科学”的规范要求形成和联结起来:若是,则可以说其属于科学理论;若否,则属于非科学理论。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两点:第一,无论是科学理论还是非科学理论,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用其中的一种去排除另一种。不过,出于本文讨论的需要,本文所讨论的理论主要是科学理论。第二,虽然“科学理论”意指按照“科学”规范建构起来的那种理论,但到底什么是“科学”,其含义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人将“科学”等同于“实证科学”,有人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社会科学只能是精神科学、诠释科学或辩证科学等。限于精力和篇幅,对于此类争论,本文则不予涉及。


二、何为“解释”?


既然理论就是可以用来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一组抽象观念或陈述,那么,什么叫“解释”呢?


对此问题,人们通常可以做出的一个回答是:所谓解释,就是用因果判断的形式来表述两个现象之间的共变关系,将其中一个现象的变化陈述为导致另一个现象变化的原因。例如,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所做出的一个陈述“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别是导致不同群体自杀率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自杀率这一社会现象为何在不同群体会发生变化的一个解释。一个陈述,如果未能直接以因果判断的形式来陈述两个现象之间的联系,而只是简单陈述了两个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共变联系,那么,就不能称其对其中的一个现象做出了解释。例如,陈述“天主教徒的自杀率总是比新教徒偏低”就是如此:它虽然也陈述了宗教信仰与自杀率高低之间存在着相关性,但并未直接将宗教信仰陈述为自杀率高低的原因,因此,很难说它对不同宗教信仰群体之间自杀率的不同做出了解释。通过这种陈述,人们充其量知道了自杀率会随宗教信仰的变化而变化,但并不知道何以会如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解释”就是要使人们对其已“知其然”的现象再知其“所以然”。


应该说,这种回答原则上并无错误,不过,在一些西方社会学家看来,这种说明还是失之过简,不够到位。我们可以首先用默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列举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默顿在说明只有以“科学定律”形式做出的陈述才算是真正的社会学“理论”时,正是举了涂尔干在《自杀论》一书中的一些内容为例。他认为,涂尔干先是通过对经验资料的归纳得到了上述“天主教徒的自杀率总是比新教徒低”的经验概括,这一经验概括虽然也表述了某种规律性,但还并不是一个有关自杀现象的社会学理论命题。默顿认为,一个真正的科学命题必须是“一个可从理论导出的恒定陈述”,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必须是一个“能从一套其他的命题中导出”的恒定陈述。涂尔干明白这一点,因此并没有让自己的发现停留在上述经验概括的水平上。他对自己所发现的相关经验事实展开了如下进一步的分析:首先,或许可以考虑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各自的教义中去寻找导致他们各自自杀率不同的原因,但考察结果是发现两者的教义并无明显区别,因此,结论是两者在自杀率方面的不同不是源于其教义;其次,可以考察两者内部成员之间的社会凝聚力,结果发现天主教徒之间的社会凝聚力高于新教徒之间的凝聚力,正是这种凝聚力的差别使得新教徒有相对更强的自主性、更弱的集体控制等,致使其具有更高的自杀率。由此得到了“一个群体的自杀率主要由该群体的社会凝聚力所决定”这样一个真正具有解释性的抽象陈述或命题(因为它直接陈述了导致不同群体自杀率变化的原因)。默顿将涂尔干的分析逻辑复述如下:


1. 社会凝聚力为承受极度紧张和焦虑的群体成员提供心理支持;


2. 自杀率是人们所承受的未解除的焦虑与紧张的函数;


3. 天主教徒比新教徒具有更大的社会凝聚力;


4. 因此,可以预料,天主教徒中的自杀率低于新教徒的自杀率。


可见,真正的理论解释就是能够以某种严格的逻辑推理形式将某种已经被观察到的、有待解释的经验现象从一个抽象的理论陈述或命题中演绎出来。


在《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等书中,霍曼斯更是明确地对作为科学理论之基本功能的“解释”概念做出区别上述意义的说明。霍曼斯指出:“科学最主要的任务乃是在解释。”而解释的基本形式就是要用更为普遍的命题来解释较为特殊的命题,具体方法则是尝试看能否从更为普遍的命题中将较为特殊的命题演绎出来:若能,则意味着后者得到了逻辑上的解释;反之,则意味着对后者的解释未能获得成功。例如,我们想要解释“凡哲学家最终都必然会死”这一命题,就需要从一套更为普遍的命题中将这一较为特殊的命题演绎出来。具体方式如下:


大前提:“凡人最终都必然会死”;小前提:“所有哲学家都是人”;所以,结论:“凡哲学家最终都必然会死。”


也可以有更为复杂的解释,如“当风往岸上吹时,靠岸边的水要比风往海里吹时更为温暖”这一命题,也就必须能够从一套更为普遍的命题中将其演绎出来。其具体方式如下:


大前提:1.“热水趋于上升,冷水趋于下降”;2.“上层的水受风的影响比下层的水更大”;小前提:“风往岸上吹时,会把上层的水不断吹积到岸边;风往海里吹时,则会把上层的水不断吹离岸边”;结论:“当风往岸上吹时,靠岸边的水会比风往海里吹时更为温暖。”


当然,对上述命题的解释还可以更为复杂一些,例如可以以“在一定条件下,单位体积物质吸收的热量越多,其密度或重量则越小”“由于万有引力的作用,单位体积物质密度或重量越大,就越会朝地心方向降落”等物理学定律作为大前提,将“作为一种物质,当上层海水受到太阳照晒时,单位体积所吸收的热量会增加,密度或重量会缩小”等作为小前提,将上述演绎过程中使用的“热水上升,冷水下降”这一大前提本身作为结论演绎出来。


霍曼斯认为,这样一套能够用演绎的方式将某一特殊命题从一些更为普遍的命题中推演出来、从而对这一特殊命题做出揭示的推理过程就是解释。以这样一种逻辑格式联结起来的命题系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科学理论。“如果我们喜欢的话,也可将理论视为一种游戏,谁从最少的全称命题−在一些假设的情况下−中演绎出最多的经验命题,谁就是赢家。”


简言之,按照默顿和霍曼斯等人的说法,所谓“解释”,就是能够以一种逻辑严谨的形式将一个理论所覆盖的所有的具体经验事实都从某种更为抽象的、一般的陈述或命题中推演出来。可以想见,由此建构起来的理论系统在具体逻辑结构方面必然是呈现出一种“归纳−演绎”的性质,即这一系统将由诸多抽象程度不同的陈述和命题按照相互之间在逻辑上所具有的归纳−演绎关系所构成,其中抽象程度越高的陈述或命题越居于归纳−演绎格式的大前提的地位,抽象程度越低的陈述或命题越处于结论的地位。或者说,抽象程度越高的陈述或命题就越是居于解释性陈述或命题的地位,抽象程度越低的陈述或命题就越是处于被解释的地位。当然,这只是包括理论建构和经验观察在内的科学研究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所呈现出来的一种静态结构,由此并不能就理论建构和经验观察这两种活动之间的先后关系做出任何判断:无论一项科学研究活动是从理论建构开始,还是从经验观察开始,最终所呈现出来的结果应该都是这样一个陈述或命题系统。


笔者以为,霍曼斯对“解释”所做的说明非常有启发性,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科学研究活动中所谓“解释”一词的含义。如果我们期待的中国特色社会学仍然是一种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学科门类,期待中国的社会学理论仍然是一种“科学”理论的话,那么,霍曼斯的说明值得我们参考。


三、“充分解释”的不同程度与理论的不同层次


不过,笔者以为,默顿和霍曼斯等人对“解释”之含义所做的说明有可能混淆了两件不同的事情。这两件事情一是对某种现象的发生做出“解释”(interpretation),二是对某种现象的发生做出“充分解释”(fully interpretation)。如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解释”一词的通常理解就是用因果判断的形式来表述两个现象之间在存在和变化方面的一致性关系,将其中一个现象的变化陈述为导致另一个现象变化的原因。笔者以为,单纯就“解释”一词的含义而言,这种理解已经足够,无需再添加更多附加要求。例如,当我们向某位研究自杀问题的专家提出“为何群体A的自杀率要比群体B更高”这一问题时,如果该专家回答说:“这是因为群体A主要是由新教徒组成,群体B则主要是由天主教徒组成”,或者“这是因为群体A主要是由未婚者组成,群体B则主要是由已婚者组成”,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能就会觉得自己提出的问题已经得到解答了,因为“群体A的自杀率高于群体B的自杀率”这一现象已经得到解释了。没有理由认为这一回答不构成一个“解释”或不构成一个“科学的解释”等。但是,尽管如此,并非所有人都可能会满足于这一解释。对于某些喜欢追根究底的人来说,这样一种解释虽然的确构成了一种解释,但却是一种不够充分的解释。因为即使在得到了上述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对“群体A的自杀率高于群体B的自杀率”这一现象的理解可能依然存在着让我们感到困惑之处。例如,为什么由新教徒(或未婚者)组成的群体其自杀率就会相对更高?因此,我们依然可以继续向相关专家追问这一问题,直到我们在理解这一现象时可能产生的所有困惑都完全消失,我们自认为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已经完全理解,再无问题可问时为止。为了区别于此前我们所得到的那些我们认为不够充分的解释,我们可以将此时所得到的关于“群体A的自杀率高于群体B的自杀率”这一现象的解释称为对于这一现象的“充分解释”。



由此可见,“解释”和“充分解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解释”就是找出某种现象得以发生的原因,从形式上看,只要找到一个被我们认为是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可;“充分解释”则是必须要通过不断追溯找出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形式上看,这就意味着将待解释的具体经验事实不断从相对更为抽象的陈述或命题中推演出来,直至这一过程无法或无需继续时为止。


由此可能引发出一个新的问题:既然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对所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做出尽可能充分的解释,那么,“解释”到底要“充分”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可以截止或令人满意的呢?毫无疑问,对于这一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或最终的回答。所谓“充分”总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以霍曼斯所举的“为什么凡是哲学家最终都会死”这一问题为例,对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一般人来讲,可能会认为霍曼斯所使用的那个解释“因为所有哲学家是人,而凡是人最终都必然会死”就已经是足够充分的了。但对于某些希望获得更多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则可能会认为这一解释尚不够充分,因为我们仍然会对“凡是人最终都必然会死”这一现象感到困惑,希望能够对这一作为解释因素的现象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这样,当我们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得到了“所有人都是生物,而凡是生物都必然会死”这样一个结论并用它来解释为何“凡是人都必然会死”这一现象后,我们就可以说,我们对“为什么凡是哲学家最终都会死”这一现象有了更为充分的解释。当然,可能仍然会有人认为这一解释仍然不算是最终极的、最充分的解释,因为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凡是生物都必然会死”等等,直到我们得到了“一切特定事物的存在都必然具有时间性”这样一个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哲学命题时为止,我们可能才会觉得已经无可再问了。或许,对于“凡是哲学家最终都会死”这一现象的解释至此才算是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解释。可见,对一个有待解释的经验现象到底要解释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首先取决于人们所面临的实际需要。


除此之外,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对于“群体A的自杀率要比群体B更高”这一经验现象的解释为例。对于这一现象,涂尔干并不满足于他所发现的“这是因为群体A主要是由新教徒组成”或者“这是因为群体A主要是由未婚者组成”这样一些解释,而是希望能够对上述经验现象做出比这更为充分的解释。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他最终得到了“一个群体的自杀率主要由该群体的社会凝聚力所决定”这样一个结论并以此来对所有群体的自杀率变化加以解释。在涂尔干看来,这应该就是对自杀率的变化能够做出的最为充分的解释了。因为,按照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对任一社会现象的科学解释都必须遵循“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基本原则。从这一原则来看,同样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社会凝聚力”就是我们能够找到的能够用来解释自杀率这样一种社会事实变化状况的最终因素了。但是,对于不认同涂尔干“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这一基本原则的人来说,“一个群体的自杀率主要由该群体的社会凝聚力所决定”就可能并非是一个对自杀率变化的充分解释,而是一个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的解释。因为我们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一个群体的自杀率主要会由该群体的社会凝聚力所决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能就必须进一步去解析“社会凝聚力”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因素,考察“社会凝聚力”因素对“自杀率”现象产生影响的具体途径和机制。假设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又发现了一个比社会凝聚力这个因素更为抽象(因为它可能不止是影响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也可能是影响人类生活其他方面的重要因素)因而也更为根本的因素,譬如,群体成员对生命意义的感知,正是这个因素决定了社会凝聚力这个因素的变化可以导致群体自杀率的变化,那么我们就又会用这个更为抽象也更为根本的因素来解释自杀率在不同群体之间发生变化的现象。但涂尔干学派则可能会因为这个新的解释不符合“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原则(因为“成员对生命意义的感知”可能不符合涂尔干对于“社会事实”的界定)而对其加以拒斥。由此可见,对一个有待解释的经验现象到底要解释到什么程度才算“充分”,除了人们所面临的实际需要外,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解释者自身所属学术范式(如实证主义、功能主义、理性选择理论等)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对任何经验现象的充分解释总是意味着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学术立场尽可能地将这一现象归入到更为抽象、更为一般的理论陈述当中去,使之能够从尽可能抽象和一般的理论陈述中推演出来。如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科学研究总是要尽可能地提高自己的理论抽象和概括程度,而不是停留在单纯记录和描述具体经验事实或者相对较低的抽象、概括层面上。由于每个科学领域的研究者总是希望能够对自己领域所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做出尽可能充分的解释,其结果便是使得该领域在每一个特定范式引导下所进行的研究活动的成果在形式上最终总是呈现为一个由诸多抽象程度不同的陈述所构成的体系,其中按抽象程度来说处在最底层的是一些对经验事实所做出的陈述,处在最高层的则是依据该范式开展研究工作的人员依据该领域的研究需要和该范式的学术立场所能构造出来的相对最抽象、最一般的理论陈述。对经验事实的陈述构成该体系中有待解释的对象,而最抽象、最一般的那些理论陈述则构成对有待解释的事实陈述进行充分解释的最终逻辑依据,它的形成是该领域在该范式引导下所开展的研究活动达到相对完善程度的标志。出于方便起见,人们通常将这些抽象程度不同的陈述大致区分为经验概括、中层理论(陈述)和一般理论(陈述)等类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验概括、中层理论和一般理论的由来或逻辑根据。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结论,即中国社会学的建设不仅要注意加强自身理论的建设(因为没有理论就无法对所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做出科学解释),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加强自身一般理论,或者我们通常所说的“宏大理论”的建设(因为没有一般理论或者“宏大理论”就无法对所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做出尽可能充分的解释)。如果中国社会学的理论建设只停留在通常所说的“中层理论”建设层面,那就意味着中国社会学家在对于自己所考察的经验事实进行解释时,陷入要么可能达不到足够充分的解释,要么只能借助于西方社会学中的一般理论来达到这种充分解释这一困境。


不过,以上这些讨论隐含着一些可能引发误解之处。为了澄清这些可能引发的误解,我们需要再做一些补充性的讨论。


四、一般理论的多元化


在以上讨论中隐含的一个可能引起读者误解的地方是:既然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对相关经验事实进行解释,而对经验事实的充分解释又意味着将能够解释经验事实(如“哲学家都会死”)发生的原因逐步归结到一个根据学科需要和所属学术范式来看最为抽象、最为一般的因素(哲学家都是“人”,或者“生物”,或者特定“存在物”)上,从而最终能够通过将需要解释的具体经验事实从描述了这个最抽象、最一般因素本身基本属性及规律的理论陈述(如“凡人皆会死”“凡生物皆会死”“一切特定存在物的存在都有时间性”等)中推演出来。如果我们同意上述看法,并按照这一看法推论下去,那就势必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即:不仅在每一个科学领域中的所有经验研究最终都将被涵纳到本领域中唯一一个最抽象的一般理论陈述或陈述群(即该领域的基本理论体系)当中去,以便从这个最抽象的一般理论陈述当中得到充分解释;而且人类全部的知识最终也将被涵纳到一个唯一的最抽象的一般理论陈述或陈述群(即哲学)当中去,以便从这一最抽象的一般理论陈述当中得到最充分的解释。如此一来,不仅每一科学领域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而且人类所有知识领域的认知活动及其成果,不是或迟或早就能够完全被联结在一个统一的知识体系之中了么?而这不就是当初实证主义者,尤其是逻辑实证主义者们所追求的理想吗?


的确,如果我们是按照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去思考经验事实和理论陈述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得出上述结论。但如果我们摆脱实证主义理论的限制,从一种后实证主义的理论立场去思考经验事实和理论陈述之间的关系,上述结论就并非是不可避免的了。


众所周知,在经验事实和理论陈述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实证主义者的看法是将二者截然分开,并认为在这二者当中,经验事实处于第一性的优势地位,理论陈述则处于第二性的派生地位,因为经验事实是一种先于、独立于理论陈述的给定性存在,相反,理论陈述则是对先于、独立于自身而存在的相关经验事实的再现。理论陈述不仅必须建立在对通过观察已经得到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概括的基础之上,而且随后的发展也只能建立在新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一句话,理论必须且也只能跟在经验事实后面亦步亦趋。按照这种理解,科学研究活动必然是从对某种给定性的经验事实(哲学家张三死了,哲学家李四也死了……)所进行的客观观察开始,然后对大量观察到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形成一个概括的事实陈述(“哲学家都会死”),然后再开始对这一概括性的事实陈述展开其充分性程度逐步升高的各种解释,直至获得一个从学科需要和所属学术范式来看已经足够充分的解释时为止。而对于这一从对具体经验事实进行观察开始到对观察到的所有同类经验事实形成一个相对足够充分解释为止的一系列研究环节,实证主义者都提出了以下预设:


第一,由于经验事实是先于、独立于理论陈述而存在的一种给定性的客观实在,因此,只要观察者在对其进行观察时本身在立场上尽可能保持客观性(遵守价值中立、将自己已有的相关成见尽量加以去除或者悬置等准则),就能够得到一个客观的观察结果。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不同的观察者在相同的观察条件下去对同一个对象进行观察,只要它们都在立场上保持客观性,那么,它们就能够获得相同的观察结果。所谓“观察的客观性”指的就是观察结果的可重复性或者唯一性。


第二,由于对经验事实的观察本身具有客观性,而对经验事实的产生和变化所做出的解释也不过就是对客观观察到的两个(或者更多)经验事实之间实际存在的因果联系的归纳、概括而已,因此,尽管不同的人在进行这种归纳、概括活动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但我们可以通过将这些不同的归纳、概括结果与我们后续对相同经验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观察所得到的结果进行对比,就能够对这些不同结果之间的真假优劣做出比较和判断,从中选出一个与所有已积累起来的经验事实相对而言最相符合的理论陈述加以接受。因此,不仅对经验事实的观察结果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而且对于经验事实的解释也会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


第三,只要我们在逐步提升理论解释之充分程度的过程中都尽可能地遵循客观性原则,通过上述经验事实与理论解释之间的不断循环,始终不渝地将理论解释建立在通过客观观察所得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我们就能够确保在理论解释之充分性的每一次提升过程中,都能得到一个客观唯一的结果。最终形成的就必然是一个领域只有一个一般理论,乃至人类的全部知识都将可以归属到一个最一般的(哲学)理论这样一个结果。



然而,遗憾的是,后实证主义彻底地颠覆了实证主义关于经验事实和理论陈述之间截然二分的理论预设。后实证主义已经以各种方式表明,经验事实与理论陈述之间截然二分的预设并不能够成立。事实上,完全不受理论影响的所谓纯粹客观观察是不存在的,观察总是渗透着理论,总是在特定理论的引导和约束下进行的。没有特定理论的引导,任何观察都无法进行,因为观察者既无法确定要观察什么,也无法理解到底观察到了什么,更无法对观察结果做出明确的陈述。因此,被观察者观察到的任何经验事实其实总是由观察者在特定理论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出来的,而不是什么纯自然而然地存在着的给定性实在。这样,当不同的观察者面对共同的外部刺激同时也受到同一种理论体系的引导和约束时,他们所“观察”到并陈述出来的“经验事实”可能就是相同的,在消除了观察精度方面可能出现的误差之外,不同的观察者在相同的情境下所得到的观察并加以陈述的结果就会是一样的,从而使观察结果呈现出实证主义者所说的可重复性或曰客观性。但是,如果不同的观察者在面对共同的外部刺激但却受到与这些刺激相关之不同理论体系的引导和约束时,它们所“观察”到并加以陈述的“经验事实”就可能会不一样。而且,除去对外部刺激或信息接受方面的误差之外,对于这些不同观察结果及其事实陈述之间的真假对错,我们并无法做出绝对“客观”的判断:假如接受到的外部刺激完全相同,那么,每一位观察者所建构和陈述出来的“经验事实”在其所属的理论体系之内都将是真实可信,具有可重复性或客观性的,而在其他的理论体系之内则可能都是不真实、不可信,不具有可重复性或客观性的。


然而,面对共同的外部刺激却受到与这些刺激相关之不同理论的引导和约束,正是几乎所有认知领域中的观察者都可能会面临的大概率事件。导致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加以用来进行认知(包括科学认知)活动的那些语言符号在能指和所指两个层面之间初始联系的偶然性。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所有认知活动都必须借助于语言符号来进行,但正如索绪尔等语言学家所指出的,语言符号在能指和所指两个层面之间的初始关系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例如,由符号“树”所唤起的所指最初并不一定要用“树”这个能指来指涉,而是可以用任何其他能指(如“对”“权”等)来指涉。反过来,同一个能指,例如“社会”,也可以用来指涉不同的所指,例如“一种虽然由个人行动构成但却具有外在个人行动和意识的独立实体”或者“诸多个人行动的某种集合”等。正因为如此,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面对相同外部刺激的不同观察者都有可能对这些刺激所提供的经验流做出不同的切割,并将其与不同的能指相联系,从而针对“同一”经验流建构出不同的概念及其相关的理论,进而对这些理论之继承者的认知活动产生不同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由于不存在纯自然的给定性事实,因此也就难以通过将理论与经验事实相对照的办法来对处于相互竞争之中的不同理论进行检验,以对它们的真假是非做出判断。因为任何可以用来对某种理论陈述(如“导致中小学生辍学的主要原因是父母离异”“导致上访者持续上访的主要原因是某种精神方面的疾患”等)加以检验的经验事实(例如“张三是个辍学者”“李四是个精神病患者”等)都是由特定的理论体系(关于“辍学者”或“精神病”的相关理论等,尤其是这些理论对“辍学者”“精神病患者”等相关概念的界定)建构出来的,其可信性除去取决于观察者观察行为本身的精细程度之外,就完全取决于观察者将其建构出来时所依赖之理论体系的可信性,因而也只为信奉这一理论体系的人们所认可,而难以被信奉其他理论体系的人们所认可。因此,这一经验事实只能用来对它被观察者建构和陈述出来时所依赖的那一理论进行检验,而不能用来对其他理论进行检验。换言之,即使它被认为是一种与其他相关理论相矛盾的经验事实,与该经验事实及其所依赖的理论体系相矛盾的理论体系也不能因此而被否定。其结果是:在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陈述方面所出现的各种差异,又会自然地进一步强化人们在观察和陈述这些“经验事实”时所依赖的那些不同理论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得这些不同的理论始终得以并存。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原因,使得实证主义有关“科学统一”的构想始终难以实现。从长远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就人类知识的整体领域还是各个具体领域而言,包括一般理论在内的理论多元化都应该会是一种常态,理论的统一都将只是一种偶然而非必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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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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