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张艳涛、杨林:平等概念的历史与结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理论界 Author 张艳涛 杨 林
来源
《法学》2021年第12期
作者简介
# 张艳涛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厦门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兼任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理事,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学学会理事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代表著作有《论“四个伟大”》《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阈中的“中国问题”》《现代性的哲学反思与“中国现代性”建构》等。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中国话语体系构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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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治哲学的任务取决于其所处的时代,时代不同,任务自然有所差异。平等是一个兼具历史性与结构性的概念。从时间维度上看,平等是一个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概念;从结构维度上看,平等概念呈现出“道德平等”与“待遇平等”的二元结构。“道德平等”强调每个人都应被视为平等的主体,应受到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待遇平等”主张人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应得到平等对待。平等概念的发展史,就是“道德平等”逐步发展,进而推动“待遇平等”实现的过程。具体而言,此过程呈现为由差别平等推进到形式平等,最后迈向实质平等的历史过程。从历史与结构双重维度上探究平等概念,有助于我们科学界定和精准把握社会主义平等观。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平等是一个古老且基础性的概念。但“平等”概念真正成为一个核心政治理念,主要是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后才逐渐在西欧首先确立。发展至今,平等似乎是个人人都已“熟知”的概念,然而“熟知非真知”。“熟知”上升至“真知”要求我们必须“超越‘名称’式的把握,而达到‘概念’式的理解”。
孙正聿:《哲学修养十五讲》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因为“概念是人类认知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单位……学术研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概念分析,只有概念分析工作做扎实了,后面的论证才有意义”。
在21世纪,究竟如何具体而历史地理解平等?在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平等概念的演进有没有呈现出某种“重叠共识”或“家族相似性”?自由与平等是否可以兼得?要想稳妥而有力地回答这些问题,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必须走进历史深处、深入到结构维度。中国台湾学者钱永祥在《道德平等与待遇平等:试探平等概念的二元结构》一文中对平等概念在结构上作了二元划分的处理,以此为基点进一步探究平等概念的奥秘。受此启发,我们通过历史维度与结构维度相结合的分析框架,尝试从学理上进一步厘清平等概念的历史与结构,以期深化对平等概念的理解和把握。
一、平等概念的历史:由“差别平等”经“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在当代,平等概念具有多种面向:法律的平等、经济的平等、社会的平等、政治的平等……显然它们所主张的并不是同样的东西。虽然“平等”概念纷繁复杂,但是在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实质平等究竟是什么?即人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受到怎样的待遇?可以说,当今有关平等的争论主要都是围绕实质平等展开的。然而,在“实质平等”成为平等概念的核心之前,平等概念还历经了“差别平等”和“形式平等”两个阶段,这是由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历史地看,社会不平等大多是结构性不平等。正是在与种种社会不平等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正是在与自由的互动中,人们逐渐深化对平等的理解和把握。
平等概念的第一个阶段: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平等主要表现为差别平等。所谓差别平等,是指由于受到个人身上某些自然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人们之间所拥有的平等是不一样的,进言之,平等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群。因为前资本主义时代是一个重视和强调出身、血统、性别、阶层等差别的时代,这便将人归属于一个个身份有别、地位悬殊的群体。在这种现实境遇下,平等充其量只能是一种差别平等。这种差别平等在古代西方一些思想家笔下得到了较充分的阐述。
柏拉图虽主张男女平等,但却否定广大的奴隶享有与奴隶主平等的权利。在《理想国》中,他对差别平等进行了阐述。在他看来,人身上的材质构造的差异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即人们“虽然一主所生,彼此都是兄弟,但是老天铸造他们的时候,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黄金,这些人因而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在辅助者(军人)的身上加入了白银。在农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铁和铜”。可见,不同的社会地位,注定了人们在城邦中所享有的平等是不一样的。亚里士多德也是差别平等的支持者。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尽管亚里士多德主张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外邦人和妇女却不能取得公民身份,这便决定了他们无法享有与公民相同的平等政治权利;其二,亚里士多德基于正义的视角阐述了平等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比值平等,这一平等原则强调人们在荣誉、金钱等物质上的分配与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是挂钩的。很显然,在这种平等原则支配下,通过人们最终差异性的所得而呈现出的正义也是一种差别平等。
无独有偶,差别平等不仅存在于古代西方,也存在于古代中国。比如,儒家和墨家便是差别平等的拥护者。儒家强调“仁”和“礼”,其中,“仁”是目的,“礼”是手段,故“仁”受制于“礼”。而“礼”强调的是对某种等级、秩序和差别的维护,这就决定了“仁”也必然“具有差等性,层层递减:爱亲是根本,泛爱众次之,爱天下更次之,层层递减”。墨家尽管倡导爱无差等,要求每个人都应做到“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但同时又认为平民与天子或统治者是不可能平等的,这就使得墨家的平等思想最终也止于差等性。
平等概念的第二个阶段:在资本主义时代,平等主要表现为形式平等。所谓形式平等,指的是资产阶级所追求和实现的法律——政治平等。历史地看,法律——政治平等是伴随资产阶级经济关系的确立而出现的,是对差别平等的辩证否定。正如恩格斯所言:“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同时前进一步。”借助于新航路开辟带来的世界市场的扩大,资产阶级迅速崛起,其结果是资产阶级逐渐在经济上取得统治和支配地位。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维持与发展需要普遍自由且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存在,需要商品市场参与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但是,在经济关系要求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却每一步都以行会束缚和各种特权同它对抗”。在此现实面前,资产阶级分别从理论上和在实践中为消除封建等级特权、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平等的竞争机会进行了努力:
在理论上,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家们对人人应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进行了阐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是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其理论起点,主张所有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拥有不可转让的几种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正因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所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进入到社会、进入到政治国家后也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不能被转让与被剥夺的。他特别强调,在政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享有异于他人的特权,即使是所谓的被授予权力的“第三者”也必须参与到契约签订中去,在进入政治社会后应受到契约的制约。可以说,“从洛克开始,平等开始被真正赋予每一个人”。
在实践中,资产阶级革命家们将平等视作社会运动的口号和目标,例如平等曾被写在法国大革命的旗帜之上。受西方资产阶级平等思想的影响,中国近代资产阶级也将法律——政治平等视为主要追求和奋斗的目标,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孙中山曾从平等的视角对“三民主义”进行了阐释:“民族主义是对外人争平等的,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民权主义是对本国人争取平等的,不许有军阀官僚的特别阶级,要全国男女的政治地位一律平等;民生主义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不许全国男女有大富人和大穷人的分别,要人人能够做事,人人有饭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种平等中,他尤其看重以追求法律——政治平等为目标的民权平等,因为他始终认为“平等是一个政治要求”。正是在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和革命家的努力下,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被陆续写进各国的法律之中,由此政治平等最终作为根本的宪法原则被确立下来。诚然,法律——政治平等是对差别平等的超越,因为它克服了由个人身上某些自然和社会差异所带来的限制,而被赋予到每一个人。但是,它所关心的只是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而不关注人们实现平等所需的资源、手段和能力等条件,不关注人们在社会和经济等领域中的平等,这就注定了资产阶级的平等只能是一种形式平等。
平等概念的第三个阶段:在后资本主义时代,平等才表现为实质平等。所谓实质平等,即指在政治平等得以实现的基础上,社会和经济等领域内的平等也能够得到实现。这种平等代表了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平等诉求,是对资产阶级平等观的辩证否定。问题是,资产阶级所实现的法律——政治平等最终止步于一种形式平等,即它接受了人们现实生活中多个领域内的不平等。显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对这种不平等的解决必将被推到时代前沿。而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现代社会阶级的划分,消除这种不平等的任务便历史地落在无产阶级身上。基于此,无产阶级提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更进一步,无产阶级将消灭阶级作为这一平等要求的核心,强调“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由此可见,在无产阶级那里,消灭阶级与消灭这种不平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在实现政治地位平等以后进一步实现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平等,而消灭阶级实际上也就是消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换言之,如果阶级不能被消灭,平等就始终只能是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的平等,是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劳动剩余价值的平等,那么社会和经济中的平等就永远无法实现。
以上的分析表明,相较于资产阶级平等观,无产阶级平等观更为彻底、激进、先进。其先进之处在于:第一,范围更广。它既包括政治平等,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内的平等;第二,程度更深。它不仅关注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还关注实现平等所需的手段和条件。这便决定了实质平等能够代表平等的前进方向,进而必将超越差别平等与形式平等而成为平等概念的核心。
二、平等概念的结构:道德平等与待遇平等的二元结构
中国台湾学者钱永祥指出,平等概念具有结构性特色。在他看来,“平等的主张,必然呈现一种二元的结构:一方面,主张平等,需要肯定所有适用者的道德平等;另一方面,主张平等,还需要根据这种道德层面的状态,判断在实际社会生活里,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待遇,才算满足了道德平等的要求”。
钱永祥:《动情的理性:政治哲学作为道德实践》
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版
为何所有人在道德上的平等首先需得到肯定呢?钱永祥将其依据寄托在人格平等上。因为人格不受我们“身上的特性或条件的限制”,对所有人而言都是一样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也就是“我们所谓的道德平等”。道德平等随即又催生出了待遇平等,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需得到平等的考量,其要求“每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的时候,拥有的资源是平等的,拥有的机会是一样的”。从中不难发现,道德平等侧重于“内在的精神层面”,待遇平等侧重于“外在的物质层面”,且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即道德平等是待遇平等的依据与内驱力,待遇平等是道德平等的结果与证明,它们统一于平等的概念之中。
所谓道德平等,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在一种作为人的意义上,不受他们之间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的影响,在道德上都拥有平等的地位,都应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关怀,都应被视为平等的主体。在当代,道德平等已成为各国开展政治实践和政治哲学家们进行理论建构的底线。正如德沃金所说的,当代任何一种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并且“每一种理论都可被视为是在对这个立论——政府要‘平等关照和尊重’公民——的意义进行阐释”。例如,即使是强烈反对收入分配平等的右翼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和诺齐克也赞成道德平等。哈耶克认为,“尽管人们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却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在他看来,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诺齐克也支持所有人在道德上应是平等的。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权利,而且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美]罗伯特·诺奇克: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他通过洛克的“自我所有”理论和康德的“人应被当作目的来看待,而不能仅仅被视为手段”思想对其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基于此,可以说,在当代道德平等已作为平等概念结构之一基本获得了普遍认同。
然而,尽管道德平等已基本获得普遍认同,但是它无论是在经验层面上,还是在超验层面上,都极难证成。钱永祥对此进行了说明:“历史上有过几类说法,试图指出人所具有的某一种本质性的特色或者地位,具备毋庸置疑的普遍性。不难想象,这种特色不可能属于经验领域,因为任何经验特质,必定蕴含着偶然性所造成的差异与不同,不可能具备所要求的普遍性。于是,思想家试着在超乎经验层面的方面,举出过许多属于定义性的特色:人乃是上帝按照自己形象所创造的成品,人具有理性、自我意识、自然权利等等,作为人类普遍平等的根据。不过,这些特色——至少就它们作为可能客观指认的特色而言——在今天似乎愈来愈难以置信。”
许纪霖:《全球正义与文明对话》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既然道德平等无法获得有效证成,那么这就说明道德平等很大程度上只是源于人们的某种道德信念,抑或道德信仰,是作为一种愿望、理想和目标存在的,而并不必然转换成制度设计,因而“不能确保人们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基于此,道德平等的实现就需转化为一些更为具体的平等主张。这便推动人们进一步去思考,人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应得到怎样的待遇才算是满足了道德平等的要求,这即为平等概念的第二个结构——“待遇平等”。可以说,当代有关平等的争论并非在支持与反对平等之间展开的,而是在承认和接受道德平等的基础上,围绕待遇平等进行的。
当代围绕待遇平等的论争异常激烈,思想家们基于不同的立场、视角、利益,围绕“什么的平等”“如何实现平等”等问题对待遇平等展开了论争,见仁见智,其催生的理论成果也异常丰富。在当代各种论述待遇平等的理论中,机会平等居主导地位,而机会平等又可分为自由主义机会平等与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它们的代表人物分别是罗尔斯与柯亨。
平等具有道德关怀意涵。以道德平等为出发点,罗尔斯建构了一套旨在实现社会和经济领域平等的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看来,人们在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主要是由社会状况、自然天赋和运气等因素造成的,显然这些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因而需得到补偿。在补偿何物问题上,罗尔斯提出了“基本善”,即“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在确定了平等的“通货”后,罗尔斯又对“基本善”该如何分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两个用来解决“基本善”平等分配问题的正义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综上所述,罗尔斯不满意人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现状,“试图将‘机会均等’和‘结果均等’统一协调起来”,以解决人们在现实中的不平等状况,努力实现一种较为彻底的待遇平等。
被誉为“平等主义的良心”的柯亨,持有一种社会主义实质平等的激进主张。在柯亨看来,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平等原则。因为“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然而,柯亨对此并不满足。他希望对这些差异进行再消除,因为“一旦大范围的不平等得以流行,共享就被置于严重考验之下”。
[英]G.A.科恩:
《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
段忠桥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基于此,柯亨提出了用来矫正这些被社会主义机会平等所接受的不平等的共享原则。它包含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可以消解一些与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相容的不平等的“共同关心模式”,这种共同关心模式主要表现为富人对穷人的主动关心与帮助;第二种模式是“共同互惠模式”,这种模式异于市场互惠,对维持以平等为特征的共同体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这些论述,柯亨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比罗尔斯的平等观更彻底、更激进、更激励人心的旨在解决人们实际生活中不平等状况的待遇平等观。
另外,值得重视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阿玛蒂亚·森提出了能力平等概念,试图进一步揭示实质待遇平等之奥秘。森批评了分配正义,认为再分配主要是对物的分配,而不涉及对人的培养与教育。但是,很多人一出生就开始不平等了,因此,只有培养和提升人的能力,才有可能培养实现平等“基础性的条件”,才有可能实现“能力平等”。“能力平等”概念拓展了关于平等理解的问题域,对联合国在扶贫开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际上,森关于通过能力平等促进经济等领域内的实质待遇平等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受到了马克思“能力财富观”思想的启示。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个人能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财富,其能力财富观的基本内涵是: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能力的充分正确发挥和自由全面发展;……个人的能力是创造财富的真正的活的源泉”。可见,实质待遇平等的落实,仅仅关注人之外的物质资源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将注意力聚焦于人本身。
三、启示:历史地理解平等及其结构
毫无疑问,平等既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概念。从历史与结构双重维度审视平等概念,有助于我们科学理解与精准把握社会主义平等观。概括起来,至少具有如下三点启示。
启示一,要历史地理解平等。从历史的视角看,平等经历了差别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历程。这便使得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普遍的、抽象的、永恒的平等不攻自破。实际上,任何“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历史地理解平等,要求平等的诉求必须与其所处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当前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从总体上看还不够发达,这决定了提高人们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仍是“第一要务”。基于此,我们所追求的就不能是齐头式平等,而应是比例平等,这种比例平等在我国目前最好的形式依然是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尽管“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诚然,马克思向人们展示了一种旨在克服这种局限性、更具吸引力的平等——“按需分配”,但它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前提。所以,在所需的物质条件成熟之前,社会主义平等还只能停留在按劳分配之上,因为包含平等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任何超出社会物质生产水平的平等诉求最终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启示二,要历史地把握平等的结构。科学把握平等的二元结构也需遵循历史原则,因为平等概念完整呈现出道德平等与待遇平等的二元结构历经了漫长的历史阶段,从总体上看,其演变历程为道德平等逐步发展,推动待遇平等的面向之一——政治平等——实现后,继而推动待遇平等的其他面向——社会与经济等领域的平等——向前发展。道德平等并非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平等概念的结构之一而被普遍认同的。在18世纪以前,由于受到“自然与社会的等级身分”的限制,道德平等并不是一种被广为认同的价值与原则,而只是某些哲学家笔下的论述。随着近代自然权利观的确立,道德平等逐渐成为大众的诉求,进而也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和目标。以此为基础,道德平等便开始着手推动政治平等的发展与落实。例如,在道德平等的推动下,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先后将政治平等作为根本的宪法原则确立下来。紧接着,“民族主义的勃兴与公民身分的发达,构成了强大的动力,终于为道德/政治平等理念的主导地位,在制度、社会层面取得完整、具体的形貌”。至此,道德平等在自身作为平等概念的结构之一获得普遍认同的基础上,也促成了政治平等,即形式待遇平等的实现。届此,平等概念的二元结构已发展成熟;这种二元结构接下来将在肯定道德/政治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实质的待遇平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构成了今天在政治哲学领域经营平等概念的主要课题”。基于此,新时代,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中,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张力,现实地追求平等,而勿将平等概念过度道德化。
启示三,要准确把握平等发展的趋向,并推进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无论是历史地理解平等概念,还是历史地把握平等的二元结构,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向,即对实质平等的重视。实质平等以克服形式平等所存不足为动力和目标。形式平等往往是指,仅仅在抽象的而非事实的层面上相同对待平等所适用的对象。这种平等一般以追求政治权利的平等、竞争机会的平等为目标,能保证所有适用者平等的政治地位。但是,这种平等又会给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和经济等领域——造成各种各样的差异,例如社会地位、金钱收入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很显然,这样的平等并不能满足人们对平等理想全部的诉求。为了弥补形式平等所存在的缺陷,人们展开了对实质平等的探求。实质平等所关注的焦点为实现平等所需条件、资源和手段等的满足,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和经济等领域内的差异。从这可看到,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超越,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当然也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迈进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绝不意味着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全盘否定和抛弃。实际上,实质平等以形式平等的存在为前提,脱离形式平等只会使实质平等沦为“乌托邦”。因此,只有既完善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形式平等,又着手落实以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实质平等,才能真正实现新时代人们对平等理想和多元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一句话,在21世纪对人类平等以及多元美好生活观念的哲学坚持,集中体现为认同并践行“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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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