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思享|杜文静:法律证据推理的人工智能建模路径

杜文静 法理杂志 2024-01-11



来源

原题为《法律证据推理的人工智能建模路径》,载《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简介

#  杜文静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中国文化建设中心副主任。先后在《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法、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

摘要

证据推理是诉讼论证博弈的中心行动。法律人工智能的核心问题是自动法律推理的逻辑建模问题,证据推理建模无疑是核心中的核心。法律人工智能相关文献表明,证据推理的理性根基有两种:一是论辩理性,二是叙事理性。基于两种理性,形成了证据推理建模的两条路径:一是逻辑论证路径,二是修辞故事路径。前者本质上是逻辑取向的,追求的是从证据到事实之间的论辩合理性;后者本质上是修辞取向的,追求的是证据推理对目标听众的修辞实效性。两种路径各有优劣,只有在论辩理性和叙事理性基础上将两种既有路径有机整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论证故事路径,才能实现两种理性以及论辩合理性与修辞实效性之间的平衡,维系司法的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许多人因此误解了霍姆斯,认为他的观点是逻辑在法律中并不重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还说过,“法律人的训练主要在于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如此看来,在霍姆斯的眼里,对于法律而言,逻辑至关重要,只不过并非万能而已。这与那个时代弗雷格现代逻辑的影响直接相关。比较有趣的是,2014年切斯底克将霍姆斯的名言修改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故事”,并将其作为一篇论文的题目发表于《萨凡纳法律评论》。这一修改的意义何在?如我们所知,“经验”有许多含义,比如,它可以指对事件的直接观察或参与,或者通过直接观察或参与所获的知识或受这种知识影响的事实或事态;可以指源自直接观察或参与事件或者具体活动的实践知识、实践技能或实践本身;可以指个人遇到或经过的事情;可以指构成个人生活的有意识事件,或构成社区、民族、全人类有意识的过去的事件;可以指直接感知事件或现实的行为或过程。经验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在逻辑与经验之间需要一个桥梁,故事也许正好能够充当这个桥梁。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许多人因此误解了霍姆斯,认为他的观点是逻辑在法律中并不重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还说过,“法律人的训练主要在于逻辑训练,司法裁决的语言主要是逻辑。”如此看来,在霍姆斯的眼里,对于法律而言,逻辑至关重要,只不过并非万能而已。这与那个时代弗雷格现代逻辑的影响直接相关。比较有趣的是,2014年切斯底克将霍姆斯的名言修改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故事”,并将其作为一篇论文的题目发表于《萨凡纳法律评论》。这一修改的意义何在?如我们所知,“经验”有许多含义,比如,它可以指对事件的直接观察或参与,或者通过直接观察或参与所获的知识或受这种知识影响的事实或事态;可以指源自直接观察或参与事件或者具体活动的实践知识、实践技能或实践本身;可以指个人遇到或经过的事情;可以指构成个人生活的有意识事件,或构成社区、民族、全人类有意识的过去的事件;可以指直接感知事件或现实的行为或过程。经验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在逻辑与经验之间需要一个桥梁,故事也许正好能够充当这个桥梁。

一、  普罗泰戈拉悖论的证据推理意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道出了证据推理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从历史上看,证据推理探究的源头可追溯到普罗泰戈拉。那时,智者们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教授人们如何打赢官司,当然主要是从哲学与修辞视角来教授。著名的法庭悖论与普罗泰戈拉直接相关,故又称为“普罗泰戈拉悖论”。法庭悖论说的是,普罗泰戈拉招收了一位名叫欧提勒士的学生,并跟他签订了一个合约,内容大体是,“先付一半学费,待欧提勒士毕业后打赢第一场官司再付另一半学费”。然而,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不给人打官司,这意味着普罗泰戈拉获得另一半学费变得遥遥无期。普罗泰戈拉因为实在等得不耐烦了,便直接将欧提勒士告上了法庭,他所提供的唯一证据就是他们事先签订的合约,剩下的全都是论证。


首先,作为起诉方,普罗泰戈拉提出的起方论证(即“起诉方的论证”的简称)是:“如果我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根据你们的裁决,欧提勒士必须付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输了这场官司,那么,根据我们的协议,欧提勒士也必须付我另一半学费。无论如何,他都必须付我另一半学费。因此,他应当付我另一半学费。”


如此看来,这场官司似乎没得打,因为基于普罗泰戈拉的论证,不管官司结果如何,欧提勒士都得付另一半学费。然而,欧提勒士并没有选择直接攻击普罗泰戈拉论证的前提、结论、推论等诸如此类的常规反驳方式,而是在普罗泰戈拉论证基础上,选择了构造一个结论与普罗泰戈拉论证的结论完全相反的论证。作为应诉方,欧提勒士提出的应方论证(即“应诉方的论证”的简称)如下:“如果我赢了这场官司,根据你们的裁决,我不必付另一半学费。可是,如果普罗泰戈拉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我就还没有打赢第一场官司,因此,根据我们的协议,我不必付另一半学费。不管是我赢了这场官司还是普罗泰戈拉赢了这场官司,我都不必付另一半学费。因此,我不应付另一半学费。”


很显然,对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来讲,如果接受了普罗泰戈拉的论证,那就应该接受欧提勒士的论证,因为二者似乎具有同等说服力,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基于同样的前提和推理方式,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按照常理而言,面对立案案件,法官不得拒绝裁决。然而,在普罗泰戈拉诉欧提勒士案中,法官却无法给出裁定,因为无论支持哪一方的诉求,都会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也就是说,如果支持了起诉方,那就必须支持应诉方,反之亦然。这被称为“法庭悖论”。在普罗泰戈拉诉欧提勒士案中,原告、被告双方所使用的证据是相同的,但所推导出的诉求完全相反,那么导致悖论的根源何在呢?其根源在于普罗泰戈拉和欧提勒士利用论证手段与叙事手段讲述了各自的故事,而且他们的故事似乎具有同等的说服力。


为了消解普罗泰戈拉悖论,许多学者都试图给出他们的解悖方案。例如,瑞典哲学家和逻辑学家阿奎斯特就给出了一个基于道义逻辑的解悖方案。笔者虽然在此引入了法庭悖论,但并不打算给出一个解悖方案,更不用说去详细评述阿奎斯特的道义逻辑解悖方案。笔者想借此表明,普罗泰戈拉案蕴藏着证据推理研究的两条路径:一是基于论辩理性的逻辑论证路径,二是基于叙事理性的修辞故事路径。第一条路径本质上是逻辑取向和论辩取向的,所彰显的是,作为诉求的结论是从前提逻辑上推导出来,其中使用了后来被称“二难推理”的形式结构,且逻辑有效,但同时又具有论辩性反驳功效。第二条路径本质上是修辞取向的,其目的就是要利用叙事技巧说服作为目标听众的法官接受其诉求。笔者将详细探讨这两条路径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证据推理的论证故事路径。


二、基于论辩理性的逻辑论证路径


为了探讨证据推理的人工智能建模路径,首先需要界定一下何谓证据推理。所谓证据推理,即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起、应、审三方以所持有的合法证据作为前提推导出事实主张的推理。作为一种实践推理,证据推理必然包括推理主体和推理客体两个部分。推理主体即推理者,在我国司法体制下包括起诉方(简称“起方”,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方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应诉方(简称“应方”,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方)和审判方(简称“审方”,通常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构成)。起、应双方的主要职责是举证和质证,审方的职责是认证,三者都是证据推理的主体。推理客体即推理的内容,包括推论性内核和论辩性外层两个部分。这种说法源自非形式逻辑家约翰逊。受柏拉图对话论证的启示,约翰逊认为,展示理性会涉及给出论题支持理由的推论性内核以及预见与处理异议、批评与替代性立场相关的论辩性外层。其中,推论性内核包括作为前提的证据、作为结论的事实主张以及在证据与事实之间的推导关系三个部分,这是证据推理的逻辑论证路径的基础;而论辩性外层主要涉及试图要说服的目标听众,这是证据推理的修辞故事路径的前提。

证据推理研究的首要路径是基于论辩理性的逻辑论证路径。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的提出正是针对古希腊智者们的演讲术和法律论证而提出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实践普遍理性和把握普遍真理的论证策略。如康德所说,逻辑是所有理性人类都必然具有的,其绝对受制于规范原则,是天生的原型逻辑认知能力的构造性运算结果。“论辩理性”,或“论辩合理性”,主要源自荷兰语用论辩论证学派的思想。按照语用论辩论证学派创始人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的观点,当某人提出论证时,那个人就在悄悄地诉诸理性,因为他默默地假定听众在评估论证时会充当一位理性批评者,否则提出论证就没有意义了。这种“理性批评者”假定所固有的想法是,存在需要被说服的第二方,并且通过论证努力说服这一方是有意义的。证据推理就是,推理者试图用证据让审方心服口服地接受己方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不仅如此,范爱默伦等人还主张,这种合理性必须建立在逻辑学的演绎有效性基础之上,即“论证中的所有推理必须逻辑有效,或者说通过补充一个或一个以上未表达前提使之逻辑有效”。显然,语用论辩学派的论证理论典型是建立在形式演绎逻辑观基础之上的。


论证路径首先是一种逻辑取向的路径,可称这条路径为“逻辑论证路径”。正如洛文杰所说,没有人会承认自己不符合逻辑,不会为他们的判断力道歉。逻辑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逻辑论证路径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悖论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为了消除普罗泰戈拉悖论之类的所谓“诡辩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种追求普遍理性和通达普遍真理的形式分析方法,并将其命名为“分析学”,其核心部分就是在《前分析篇》中所提出的三段论理论。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本质上是一种导向结论的论证,强调的是,不可能所有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分析方法开启了一种基于零主体的、语境不敏感的论证分析路径,或者说,一种去语用化的形式逻辑路径。然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分析方法并非他探讨论证分析的唯一方法,因为其论证分析也有论辩取向,如在《论题篇》《辩谬篇》中,他还把论证看作是一个论证与反论证过程。反论证即相反论证,是一种特殊的反驳,要求反驳者必须提出自己的论证,即一个结论完全不同于对方结论的论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证不仅是一个导向结论的过程,还是一个论辩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怀纳、本奇卡鹏和阿特金森为什么认为“argument”这一术语有三种含义了:一是指为了影响心灵而提出的陈述或事实,即支持命题的理由;二是指一系列旨在确立立场从而反驳对手的关联陈述或理由,即推理或论辩过程;三是指支持或反对某一命题的理由陈述,即对问题的讨论或辩论。第一层含义相当于通常所说的“论据”,第二层含义相当于单主体的论证,而第三层含义相当于多主体论证。我们这里所说的论证路径,实际上是一种多主体意义上的论证路径,而非零主体或单主体意义上的论证路径。


在证据法学界,证据推理研究的逻辑论证进路常常会从威格莫尔证据树型图开始说起。正是受耶方斯和希契威克的思想启发,1913年威格莫尔在《伊利诺斯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证明问题》一文,提出了他的证据图解分析法。该文后来被他扩充成为一本厚厚的教科书,其中引用了两本著作:一本是耶方斯的《科学的原则》,另一本是希契威克的《谬误:一种实践逻辑观》。前者讨论的是三段论与科学方法,他认为其中没有什么值得图解分析法参考的。希契威克被沃尔顿定位为“不为人知的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的先驱人物”。希契威克似乎的确提出了图解分析思想的内核,因为他不仅使用箭头(→)来表示两个词项之间的关系,而且使用它来表示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日常论证中,几个命题通常是通过这种箭头链接在一起的。虽然希契威克并没有提供这个链条的任何完整图解,但他的这种想法后来被非形式逻辑家和论证理论家们发展成为用于论证宏观结构分析的图解技术。


威格莫尔把他的图解方法命名为“司法证明”,即审判过程中事实裁判者(陪审团或法官)所做出的事实结论证成。在威格莫尔之前,证据法学家们主要关注的是所谓证据排除规则,即什么不能当作证据问题,几乎无人讨论一旦证据被采纳之后,事实主张者和事实裁判者应当如何处理证据。正是威格莫尔发现了这一点。在威格莫尔看来,对于法律人而言,证据原则研究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即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主要关注诉讼说服的推导过程部分,是将心比心的说服,是诉讼代理人对陪审员的说服,而且双方都还要寻求打动裁判者的心。证据原则研究的另一部分是证据的可采性,涉及由法律规定和建立在诉讼经验和传统上的程序规则,保护裁判者(尤其是陪审团)不被错误说服。如果用非形式逻辑家约翰逊的术语来审视,那么,威格莫尔的证明部分相当于推论性内核,而可采性部分相当于论辩性外层。过去的证据法学往往忽视了证据推理的推论性内核,仅仅停留在论辩性外层。


威格莫尔证据图是一种用来建构证据推理链并评估证据证明力的可操作的可视化方法,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线条。“线条”代表“司法证明语境中可获得的证明过程”。例如,从前提到结论的基本推理过程,用向上箭头表示;通过提供另一个前提来反驳结论的过程,用带圈垂直箭头表示;对“解释效果”或“削弱力量”的结论提出异议,用水平箭头从受异议结论向右延伸表示;反驳解释并由此证实原来结论的过程,用带叉线条并从那个结论开始向右水平延伸表示。每一过程都可能涉及多重前提,威格莫尔允许从这些前提出发的线“连接”成一个“组合”。用当代非形式逻辑或论证学术语来说,他将所有多重前提论证都表示为闭合结构。在绘制图表过程中,评估一条线路的初始强度是通过进一步改变箭头或叉来表示的。其中,双箭头或双叉表示“特强”,加个“?”表示“特弱”。整个图表完成并检查后,就展示了构造者的最终强度评估。其中,一条小垂线表示“弱度”,一条交叉线表示“强度”。二是形状。线条连接着威格莫尔称之为“事实”的形状。他所说的“事实”指的是主张事实,或者说是提供给信念的事实,而且非客观事实。每个形状均有编号,用一个数字代表收集到“关键列表”中的命题。具体做法是:证人证言事实用方形表示,解释与解释的反驳用水平指向的三角形表示,所有其他事实均用圆圈表示。每一形状均可进一步标记以反映其来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推论的结论。构图者的最终信念强度可用不同形状表示。这里的信念强度思想隐约触及了证据推理的定量分析路径,为新证据法学家提出证据推理的概率路径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对于证据法学而言,威格莫尔开启了一种证据推理的可视化研究路径,可以很好地展示证据推理链,习惯上简称为“证据链”。这种方法不仅为非形式逻辑学家后来提出的论证图解法提供了原型,而且发展成为法律人工智能研究者用来建模法律证据推理以实现证据推理可视化的基本方法。威格莫尔证据图解法后来沿着两条路径发展:


一是面向法律人思维的可视化路径。这一路径的标志性成果是新证据理论。如今虽然这一理论源头通常都被追溯到1986年安德森在波士顿论坛上宣读的一篇题为《诉讼中的概率与推论》的论文,但事实上,早在1942年,帕特森就提出了法律逻辑是一种凯恩斯意义上的概率逻辑,其结论只是从具体前提部分地或可能地推导出来的,而非必须得出。在帕特森法律逻辑思想基础上,洛文杰提出,法律逻辑是一种民主的逻辑,其任务是提供一种通过理性手段达成一致的技巧,事实假定应当在经验上可验证,所有推论的强度都应当评估,推论不应当被认为是既定“事实”而是概率值。因此,即便帕特森和洛文杰都未被纳入新证据法学家之列,至少他们应当被视为新证据法学派的先驱人物。


毕竟,被封为“新证据学家”的这个学术共同体正式形成是从安德森开始算起的。如今,这一学术共同体已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学派,习惯上被称为“新证据学派”。他们研究证据的一大特色是充分利用逻辑和数学工具,常常用数学记号、非言语符号以及图形来表达他们的思想,对证明科学而不是对规则系统感兴趣。换句话说,新证据法学家事实上正是继承和发展了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研究路径。在新证据学派的三位代表人物安德森、舒姆和特文宁看来,威格莫尔的编号和符号均过于繁杂粗糙,不易被法律人理解和接受。为此,他们删除了一些符号,使得修正版威格莫尔分析更为明晰和简洁。他们提出了证据分析的两种方法:一是图表分析法,二是轮廓分析法。图表分析方法,即威格莫尔方法,是一种记录和组织证据材料的方法,是一种具体说明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如何整理它们以支持或否定某结果事实的方法。图表分析法的明显特征是,主要成果是一个关键列表和一个图。其中,“关键列表”包括了所有证据命题和推论命题,我们可以把这些命题整理成支持或推翻最终待证命题的两类命题,而“图”利用符号描绘了这些命题两两之间的所谓逻辑关系。轮廓方法分析的结果是一个简化了复杂命题的轮廓。其中,将复杂的最终待证命题简化为简单命题,可称作“次终待证命题”,并将其用作轮廓中的主要标题;然后将主要标题划分并细分为必要的中间命题,直到分析者得出证据命题为止;这些证据正好表达了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想要听到或看到的内容。


图表分析法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结构分析。宏观层面涉及对图表“顶端”的结构化,即把最终或次终待证命题建立在法律以及分析者给出的暂时案件理论之上;而微观层面要求针对每个重要论证阶段都有精确、详细的证据材料分析。他们认为,掌握威格莫尔图表分析法与掌握其他任何分析技能十分相似,应当试图逐步养成有规律的操作习惯。具体来讲,就是要掌握“七步分析法”:(1)澄清立场;(2)形成最终待证命题;(3)形成可能的次终待证命题;(4)形成临时案件理论;(5)形成关键列表;(6)准备画图;(7)凝练和完善分析。其中,第1-4步和第7步为所有分析方法所共有,而第5-6步为图表分析法必须采用的。毫无疑问,对于法律人来讲,威格莫尔图表法是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建构证据链和将证据推理可视化的有用方法。


二是面向人工智能的可计算路径。这一路径亦可称为“形式化路径”,其标志性成果是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是法律人工智能领域提出的法律推理计算模型的一个子领域,其理论目标就是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理解法律证据推理,而实践目标就是要研究如何利用高级信息技术来实现自动法律推理,以辅助法律实践。根据帕肯的说法,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需要考虑到不确定性,有三种可能的建模方法,即贝叶斯概率方法、论证方法和叙事方法。换句话说,鉴于人工智能所关注的推理不能局限于形式推理以及概率推理,还要处理常识推理,因此,面向人工智能的证据推理计算模型并非仅仅建立在论证路径基础之上,还需要关涉处理常识推理的叙事路径。


亚里士多德不仅在《前分析篇》和《后分析篇》中讨论了从前提如何推导出结论,而且在《论题篇》和《辩谬篇》中还讨论了论证与反驳,即继承了苏格拉底论证分析的论辩维度。然而,亚里士多德之后,除了在中世纪论证的论辩视角中论辩维度得到充分重视以外,主流逻辑学研究迈向了追求普遍理性的形式化道路,在分析评价论证时要求排除所有语用要素,建立在三段论理论基础之上的形式演绎逻辑得到了系统发展,尤其是1879年弗雷格一阶谓词演算的提出,使得形式演绎逻辑一直居于逻辑学蓝图的主流位置。主流逻辑学家们仅仅关注排除了所有语用要素的零主体论证,论证分析与评价的论辩视角几乎完全被无视了,直到20世纪中叶博弈逻辑的兴起。当然,正如霍奇斯所说,博弈与逻辑的关系由来已久,如果我们把辩论视为一种博弈,那么亚里士多德已经建立了这种联系,其三段论和他的辩论目的与规则研究密切相关,这一观点流传下来成为中世纪逻辑共同的名称——论辩学。在20世纪中叶洛伦岑将对话与逻辑的构造性基础关联起来之后不久,汉布林重新发现了对话与可靠推理规则之间的联系。


尽管如此,20世纪中叶开始涌现出一批亚里士多德论证论辩研究进路的复兴者。图尔敏就是其中一位极具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他注意了被形式逻辑学家们所忽略的常识推理的某些特征,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上普遍认同的“前提-结论式”的更为复杂的论证模型——后来被命名为“图尔敏模型”,并从法律论证中得到启发,引入了较为丰富的论证结构要素框架:证据材料、主张、担保、支撑、反驳和限定词。其中,“证据材料”对应的是传统模型中的“前提”,“主张”对应的是“结论”,“担保”是推论步骤的潜在许可证,“支撑”是用来捍卫“保证”的,而“反驳”和“限定词”显然既可源自“证据材料”,亦可源自“保证”。根据贝克斯的说法,通过把“逻辑学”解释为“一般化的法学”,图尔敏隐约涉及了主张攻防关键程序中逻辑的论辩功能。


说图尔敏只是隐约涉及了逻辑的论辩功能,是因为图尔敏的论证概念事实上是单主体的,至多是考虑到了可能的反驳因素,并未真正涉及论证的多主体互动。然而,证据推理是在诉讼论证博弈中实现的,其中所包含的事实论证显然是基于多主体互动的论证。于是,基于多主体互动的形式论辩方法应运而生。比如,1970年汉布林提出了一个形式论辩系统。此外,阿姆斯特丹学派的语用论辩学以及爱尔朗根学派的对话逻辑、辛迪卡的寻求信息型对话、雷斯切的论辩学以及巴思和克罗贝的形式论辩学均属于论证论辩进路的代表性成果。然而,这些形式论辩方法并非专门针对法律证据推理而提出的,而是作为更具有一般性的论辩理论出现的。


可废止推理理论的提出者波洛克为图尔敏的论证结构图解模型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形式逻辑根基。论证的论辩本质在于两种功能:一是攻击,二是击败。攻击的可能性涉及推论的可废止性,即针对某具体结论的论证可能被新信息推翻,如新信息可能产生一个相反结论的论证或者得出概称陈述的例外。波洛克首先区分了两种攻击:一是反驳型攻击,即通过给出一个反论证来反驳论证。其中,反论证的结论是原论证结论的否定命题,用逻辑语言表达,即“当P为Q的初显理由时,R为反驳型攻击,当且仅当,R为否定Q的理由”。这相当于直接攻击结论。二是底切型攻击,即用另一个为什么不允许的具体推论的论证来实施攻击,用逻辑语言表达,即“当P为Q的初显理由时,R为底切型攻击,当且仅当,除非Q真,R才为否定那个P为不可能真的理由”。这相当于攻击原论证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论关系,也就是指出对方论证中的前提推不出结论。


为了能够在计算机逻辑编程中实现这些攻击关系,董番明给出一个论辩语义学的论辩框架。董番明的论证理论是建立在论辩框架思想和表达两个论证之间攻击关系的二元关系基础之上的,论辩被定义为一个论证集序对。也就是说,论证框架是一个序对AF =<AR,攻击>,其中,AR是一个论证集,而“攻击”是针对AR的二元关系;就两个论证A和B而言,“攻击(A, B)”的含义是“A是对B的攻击”。然而,“攻击”只是一种关系,那么“攻击”的结果如何呢?这需要引入论证比较思想。与单调推理不同的是,可废止推理是一种非单调推理,用它来评估论证时,需要进行论证比较,以判定哪些论证强于其他论证,由此判定哪些论证击败了哪些论证,于是,论证论辩状态评估问题被帕肯和弗雷斯维克提出来了。他们把论辩状态区分为三种:一是证成的论证,即那些在与反论证竞争中幸存下来的论证;二是被推翻的论证,即那些丧失与反论证竞争能力的论证;三是可防御的论证,即那些既未被证成也未被推翻的论证。论证比较的目标就是要区分出上述三种论辩状态。


法律诉讼本质上是起、应、审三方在法庭上的诉讼论证博弈,而证据推理正是在这个博弈中得以实现的。诉讼论证博弈具体表现为:首先,起方提起诉讼,借助大量证据提出己方的事实主张,试图让审方接受并支持己方的诉求;其次,应方要针对起方论证提出反驳,或者指出起方论证中所给出的证据不支持其事实主张,或者给出一个与起方事实主张不同的应方事实主张并证成之;最后,审方通过权衡起、应双方的证据推理,裁判哪一方的事实主张具有可接受性,并以法律为准绳给出相应的裁判结果。作为诉讼论证博弈,法律诉讼与对话博弈密切相关。


所谓对话博弈,就是两个博弈者——正方和反方——之间的简单博弈。其中,由正方提出一个需要检验的论证开始,正反双方的每个后续话步包括攻击对方论证的论证。有博弈就得有博弈规则。在对话博弈中,有些博弈规则用来判定博弈者是否可以重复早先话步,有些博弈规则用来判定博弈者是在从事底切型攻击还是在从事反驳型攻击。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论证博弈中,基于无罪推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方通常只是在从事底切型攻击,即攻击控方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在民事诉讼论证博弈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起、应双方通常均需从事反驳型攻击。人工智能研究者,特别是法律人工智能研究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形式对话系统,如诉答博弈系统、


[德]托马斯·F.戈登:

《诉答博弈——程序性公正的人工智能模型》

周志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年版


邦董科托系统、波普克系统、林方真-肖哈姆系统、弗雷斯维克系统、纽特可废止逻辑系统以及西马里-路易系统。


[荷]亨利·帕肯:

《建模法律论证的逻辑工具——法律可废止推理研究》

熊明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这为构建面向法律人工智能的证据推理计算模型提供了逻辑理论支撑。



三、基于叙事理性的修辞故事路径


修辞故事路径源自修辞路径。修辞路径发端于古希腊那些专门教授人们如何打官司和进行公共演讲的智者学派,讲授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主张的技巧正是他们的教学内容。由于他们过分强调说服目的,以至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智者所教授的只不过是一些诡辩技巧,从而给智者封上“诡辩家”的称号。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让受众心服口服的三种说服模式:一是诉诸品格,即展现说话者或写作者的有利品格;二是诉诸情感,即唤起受众的情感从而诱导他们做出所期望的判断;三是诉诸理性,即通过逻辑论证来展示所言之可能性。其中,品格是指说话者或写作者的可信性,为了让受众对某个话题感兴趣,信息提供者必须首先让自己成为一个值得信任的人,或者是一个对这个话题有丰富经验的人;情感往往让受众认为自己与所提供信息有切身关系,从而成为促使他们采取行动的催化剂;逻辑论证使用了逻辑、推理、证据和事实来支撑论证。


自古以来,修辞故事路径就有着理性根源。一方面,古希腊的智者就是专门教授哲学与修辞的人士;另一方面,修辞学与逻辑学也是密不可分的。一个证据是,亚里士多德在《修辞术》中讨论的是省略论证。另一个证据是,早在古希腊时期就确立了逻辑学、语法学和修辞学三个经典人文学科的地位,直到中世纪三个人文学科的地位仍然没有动摇。然而,言语修辞学的兴起使得修辞学研究偏离了理性根基,即认为修辞只不过是“为了说服而说服”的道具,甚至与“华而不实”“玩弄词藻”等消极修辞观联系在一起。直到非形式逻辑与论证学兴起,尤其是佩雷尔曼新修辞学和图尔敏论证模型理论面世,修辞学才重新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虽然人们通常把威格莫尔的证据图表分析法主要看作是逻辑论证路径的贡献,但在古德文看来,与逻辑传统相比,虽然威格莫尔似乎与修辞传统接触较少,但他的图表法却包含着修辞转向,因为其中考虑到了图表的某些特殊性及其强度的转向。


修辞故事路径的理性根基是叙事理性。作为修辞与故事理性根基的叙事理性的提出者是费希尔。他将叙事范式引入交流理论或传播理论,提出了叙事范式理论。在他看来,理性是由人作为叙事生物之本质所决定的,我们所知道的世界其实是一系列故事,我们必须从中选择一些,其目标是让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再造的过程之中。他认为,一切有意义的交流都是通过讲故事或报告事件来实现的,人是作为叙事的讲故事者和观察者参与交流的,好故事比好论证更有说服力。从根本上讲,叙事范式理论可能帮助我们解释人们如何能通过叙事理解复杂信息。


费希尔认为,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理性范式理论相比,叙事范式理论具有如下特征:(1)前者假定人是理性的动物,而后者假定人是讲故事者;(2)前者认为决策应该建立在论证基础之上,而后者认为决策与交流应当建立在“好理由”基础之上;(3)前者认为论证应该坚持具体的可靠性与逻辑标准,而后者认为好理由是根据历史、传记、文化与角色来判定的;(4)前者认为理性应当建立在证据质量和形式推理过程基础之上,而后者认为理性应当建立在人们知道内在一致性以及与生活经验的相似性基础之上;(5)前者认为世界可理解为通过推理所揭示的一系列逻辑关系,而后者认为我们所经历的是一个充满故事的世界,而且我们必须在这些故事中做出选择。根据叙事范式理论,世界是一系列故事,人人都会接受与其价值观和信念相匹配的故事,而且将这些故事理解为常识。


叙事理性要求对理由的判断,其中有两条标准:一是叙事连贯度。叙事连贯度是指故事有意义的程度。连贯的故事是内在一致的,有足够的细节和强有力的角色,没有重大意外。评估连贯度的能力是通过学习和经验来提高的。个人通过将一个故事与相似故事进行比较来评估故事的可信性。对叙事意义的终极检验是角色的行为是否可信。若是数字表明了他们的思想、动机和行动的连续性,则接受度就会增加,而且行为反常的角色会破坏接受度。二是叙事逼真度。费希尔提出了影响故事逼真度的五条标准:(1)价值标准,即嵌入在故事中的价值;(2)关联标准,即故事与信念价值之间的关联;(3)结果标准,即坚持所信奉价值之人可能得到的结果;(4)一致标准,即叙事价值与观察者价值的一致性;(5)程度标准,即故事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人类经验中可能的最高价值。

试想一想,法律诉讼博弈何尝不是一个起、应、审三方用一系列证据来进行的故事博弈。法律审判并不关心“事情真相”,只关心做出一个法律上恰当的裁判。基于怀特的观点,法律审判中的故事有两个版本:一是开始版,即起方版;二是结束版,即审方版。法律审判总是从起方版故事开始,以审方版故事结束。其中,后者是投射到法律框架中的版本。介于两者之间的是在审判中所讲述的故事。


根据里德奥特的观点,人人都会同意所讲的故事要具有说服力,问题是如何讲故事才会更具说服力呢?大多数人都会把这一问题追溯到班尼特和费尔德曼1981年出版的著作《法庭上的现实重构:美国法律文化中的公正与裁判》。他们认为,刑事审判是围绕讲故事展开的,然后继续解释了出庭律师如何利用讲故事策略来构建他们的案子,解释了这些故事结构不只是描述性的,还是分析性的。


鉴于法庭故事主要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且在英美法系陪审团才是事实的审理者,彭宁顿和黑斯蒂把故事模型视为陪审员决策的认知模型。虽然对陪审员思维过程最统一的描述可能是基于贝叶斯概率论、传统概率论变体以及其他代数模型的数学模型,但这些方法中没有一个主导过法律学术界或法律实务界,也没有一个被复杂的陪审员决策任务的实证研究支持为描述性模型。因此,这个领域似乎为有关陪审员决策的一种新描述性模型的建立打开了大门。于是,他们给出了一个故事模型。虽然陪审员决策的核心认知过程是故事构建,但该模型包括了三个构成要素:(1)通过故事构建进行证据评估;(2)通过学习裁判范畴属性来表示决策方案;(3)通过将故事分类为最合适的裁判范畴来做出决策。


在特拉巴索和范登布鲁克看来,既然故事涉及由两个事件间物理因果关系与意向因果关系连接起来的人类行动序列,那么,就可以用最松散的形式将故事描述为一个事件“因果链”,其中,事件由必要性与充分性的因果关系连接起来。可是,彭宁顿和黑斯蒂认为,话语理解的心理学研究表明,无论考虑话语本身还是考虑听者或读者对话语的“心理表征”,故事因果链都有其他高阶结构,似乎把故事组织成通常称为“情节”的单元了。于是,他们引入了“故事”和“情节”两个概念来刻画他们的故事结构。换句话说,在故事与情节中,被认为是初始事件的事件会使角色产生心理反应,形成目标,激发后续行动,从而导致具体后果以及伴随事态。


在诉讼论证博弈中,起、应、审方都有自己的目标:起、应方的目标是使己方合法利益最大化,而审方的目标是维系司法公正,但起、应、审三方的共同点是用证据来讲述他们所声称的“事实故事”。但从内心来讲,对己方合法利益最大化的不利证据,起、应双方大多不会主动出示给法庭,而对于审方而言,有些证据尽管满足了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也具有证明力,还是会因不满足合法性而不被采纳,因而形成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瓦格纳、范科本和克罗伯格系统给出了一个刑事审判中司法决策的理论——“锚定叙事理论”。其中,最重要的论题是,事实审理者是基于下述两个判断做出裁判的:一是对控方就所发生之事及其原因描述的可信性进行评估,二是看是否可以通过证据方式将这种叙事考虑与通常认为真的常识信念锚定在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公开承认自己的锚定叙事理论并非完全原创,而是建立在班尼特与费尔德曼的“刑事审判是围绕讲故事”以及认知心理学家鲁梅哈特的“证据的意义在于故事语境,没有语境的证据无意义”的思想基础之上。比如,故事优度是锚定叙事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涉及的是何种故事好或者何种故事似真。有许多人提出过好故事应当遵从的语法规则,但他们在此偏好选择了班尼特等人1981年提出的语法规则。班尼特和费尔德曼做过一个实验。实验结果表明,在好故事中,所有元素都与中心行动有关,没有什么东西是单独突出的;语境为中心行动为何应该以这种特别方式发展提供了充分与令人信服的解释,假如语境没有达到这种效果,那么这个故事就会被认为包含歧义。


证据推理研究的两条路径——逻辑论证路径和修辞故事路径——并非两条完全并行的研究路径。事实上,后一路径正是前一路径的拓展或扩充。亚里士多德把修辞学界定为可获得的说服手段,其中包括两个假定:(1)有实效的公开演讲必须考虑到听众。他把公共演讲区分为三个部分——演讲者、主题与听众,认为在决定演说目的和对象时,听众是最重要的。(2)证明是一种说服手段。他区分了三种证明类型:一是道德证明,二是逻辑证明,三是情感证明。可见,即便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中,逻辑论证路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既然费希尔叙事范式理论也被认为融合了修辞理论的情感形式和理性形式,那么叙事范式理论毫无疑问是逻辑与论证路径的拓展。当然,刑事证据推理故事理论的集大成者无疑要数贝克斯,因为在刑事证据锚定叙事理论基础上,在论证路径和故事路径基础上,他利用可废止逻辑给出了一个刑事证据推理的形式混合模型,用于证据推理的人工智能逻辑建模。


-推荐阅读-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杂志最新稿约

学界 | 重要期刊法理论文刊载情况报告(综合类C扩

思享|杨贝:裁判文书说理写作四步法

思享|王若磊:近代中国为何选择马克思主义?

思享|陈坤:“法律解释”的概念厘定

域外 | 《康德研究》(Kant-Studien)第113卷第1期

论文写作与发表|张诗亚:学科缘何以及如何交叉?

思享|郑玉双:算法与法律关系的法理建构


欢迎关注法理杂志

 选粹|思享|域外|写作|学界 

赐稿邮箱|ratiojuriswechat@126.com


☜法理杂志官方“有赞”书籍商铺 | 扫码选好书


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