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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继续深化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

王祎茗 田禾 法治指数 2023-10-28

突飞猛进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各级法院在抗击疫情中维持审判执行工作正常秩序、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抗击疫情的成效见证了国家综合国力和制度优势,也见证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巨大成效,更为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人民居家隔离、限制外出,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度停工停产,这对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纠纷也带来较大影响,大量案件无法如常进行审理、执行。如何在全民抗击疫情的时期做好法院审判工作、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成为考验各地法院的一项重大课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为应对新冠病毒的肆虐,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尽可能地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疫情暴发后,面对不能复工、交通受阻等困难,各级法院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依托互联网平台,引导当事人开展线上诉讼,发起了全国性的新冠病毒防控阻击战,将面对面变成网对网,最大限度避免了诉讼参与人的聚集流动,充分保障了干警及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

人民法院信息化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依托互联网和法院专网搭建了诉讼服务平台,方便案件当事人远程在线办理各类诉讼事务。2018年底82.67%的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随后,移动微法院的上线运行更加方便了广大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利用移动终端、依托移动互联网远程参与诉讼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中心提供的数据,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立案432652件,网上缴费341167件,网上证据交换91952次,电子送达1185848次。执行工作更是发挥信息化优势,通过在线查控财产、在线约谈、在线和解、在线发放执行款等及时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不但未因为疫情而停滞,反倒实现了业务线上流转、不见面办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信息化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社会公众的目标。

此前,除互联网法院外,绝大部分法院还只是将网上开庭作为传统庭审模式的补充,主要限于解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到庭的个案应用。而此次疫情期间,隔离、限制出行等措施的采取倒逼各地法院将网上开庭作为特殊时期的准常态化庭审模式。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的数据,2020年2月3日至3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开庭87099次,2月9日至13日网上开庭周增长率高达23.52%。如此大规模的网上开庭直接有效服务了疫情期间的案件审理和纠纷解决,是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成效的充分体现。

在推进在线调解、促进在线诉源治理方面,疫情期间,法院信息化的发展更是将调解活动搬到了线上,方便了法院及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用在线调解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的数据,2月3日至3月13日,全国各级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调解152379次,其中,3月9日至3月13日一周网上调解就达41759次。各地在线调解成功的不乏大标的案件、涉众案件,及时挽救了一些濒临险境的企业,化解了社会矛盾、助力了当地的社会治理。

人民法院信息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服务党政决策、社会治理的大局。疫情期间,不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职能,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经济社会“晴雨表”和社情民意“风向标”的功能,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供疫情影响本地经济运行和社会治理的专题报告,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为“两战都要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突发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效的一次大考。人民法院信息化与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但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如只停留在表面,则始终难以形成各级法院及全体干警自觉自愿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大局。疫情暴发后人员流动受阻,互联网能够保障工作和审判执行的正常秩序,信息化应用能够为干警和当事人提供安全与便利,人民法院信息化的重要性自然渐入人心。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始终面临着重建设轻应用、系统建设不能适应办案实际等质疑,其重要原因在于各种信息系统在实际办案中得不到深度应用,无法进行充分试错,在线办理的比例提升有限,难以对系统优化形成有效倒逼。疫情期间,伴随着高频率、多场景的实际应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承受能力、系统运维水平、系统功能设计实用性友好性都必须接受实战考验,本次疫情有望进一步通过广泛应用各类系统完善系统设计上的问题,查漏补缺,完善功能。

突发疫情引发各级法院广泛运用网上开庭、远程审案,在线办案、网上开庭必然会在诉讼规则上有别于传统的诉讼活动,固守传统的诉讼规则将难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诉讼活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全国法院推进在线诉讼作出全面动员、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具体规则,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疫情期间有序开展在线诉讼工作。

几周来抗击疫情的成效见证了国家综合国力和制度优势,也见证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巨大成效,更为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抓好以下方面继续深化信息化工作。

第一,以疫情期间远程办公、办案为契机,全面推进全国法院在线办案。唯有做到实时在线办案,才能打通内外网,真正发挥电子卷宗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的作用,做到远程办案、云上开庭,并实现司法数据实时生成、司法流程与结果实时公开。第二,建立畅通的应用需求征集反馈机制,全面优化系统功能。随着法院信息化各类系统得到更大范围、更高强度的应用,各类系统设计上的缺陷、问题会查找出来,为此,应当及时全面地收集一线用户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实现软硬件的更新迭代。第三,务实处理线上线下关系,防止线上模式极端化。整体上看,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之路径从起始便是先在部分领域、部分地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扩大适用范围,且线上模式推进并不排斥线下模式。但要注重消除信息化鸿沟,防止出现片面推进线上解纷模式而盲目跟风的偏激做法,继续发扬务实的作风,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将线上、线下的工作模式有机结合、灵活切换。第四,更新制度以解信息化掣肘。信息技术发展瞬息万变,许多技术已在法院工作中实际应用,却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为其正名,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限制了信息技术司法应用效益的实现。应结合本次疫情期间的信息化应用情况,及时全面梳理全国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继续对现行诉讼规则等进行调整的需求,必要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调整。

第五,加快执法司法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在原有刑事案件办案一体化平台试点、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等跨部门信息化应用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公检法司等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提升社会管理、打击犯罪、纠纷预防与化解、民商行政案件执行、刑罚执行等多领域多系统之间的一体化数据交换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精准化水平。





作者介绍:王祎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助理(挂职);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4月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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