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支付工资的一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税总局是怎么解释扣缴义务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第六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在个税法规定下
扣缴义务人有那么多 “应当”的责任
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
会有什么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各位“扣缴义务人”也不要怕
或许你压根儿就
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要不然来检测一下
劳务派遣
建筑工人工资专户
事不过三
最后举个栗子
总部派遣至子公司
是不是被绕晕了?
是不是傻傻分不清楚了?
让我们来翻翻“葵花宝典”~
原来早在1996年,
国家税务总局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
并指明了方向!
👇👇👇
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有提到: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我们用大白话翻译一下,就是能够决定发工资给谁,发多少钱,有话语权的那位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
再回到之前的栗子👉
① 只有劳务派遣公司能够决定古某某的薪酬待遇,所以ta才是扣缴义务人;
② 建筑工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分包企业,因为考核以及工资表的编制是由分包企业负责的;
③ 销售总监的扣缴义务人自然是集团啦,签合同的是集团,那么薪酬待遇也是集团说了算啦~
所以各位“扣缴义务人”,还是得先搞清楚自己的身份,不该操心的不要瞎操心,当甩手掌柜的也不要太高枕无忧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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