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建筑项目争夺战,最终花落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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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为了争夺税源,各地政府可谓是煞费苦心,硝烟四起,关于异地建筑项目争夺站一直没有消停过,为此三部委联合发文,严禁强制或者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A公司作为建筑行业中的一员,迫切想知道,为什么政府会这么规定呢?小必带领大家来从税收方面一探究竟吧!
之所以各地政府要求异地项目成立公司,是因为在公司的外壳下,地方政府对于税源的管辖权呈现不一样的态势,下面我们从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和纳税金额三方面对主要涉税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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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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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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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公司成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均需要在A公司统一计算,然后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合理分摊后分别就地预交和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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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金额
假设跨省异地建筑项目当年不含税收入金额为1000万,A公司和异地建设项目(或项目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模式,进项税额为0元,无项目分包情况,在总分机构模式下A公司和建筑项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A公司无经营业务,汇总纳税企业(包括A公司和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全部为建筑项目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0万元,全部为建筑项目人员工资,已进行全员全额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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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A不成立新公司的情形下,若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由上表可见,A公司若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应项目所在地的税额会大幅增加,说到这里,A公司财务人员无奈的摇摇头,感谢各部委的理解,企业着实不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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