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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你会选什么性质的主体呢?

专属财税顾问👉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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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为大家奉上了小必关于各类性质商事主体的大盘点,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些主体的税负情况,废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进入正题。


从规模上来讲,大多人对各主体的认识是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其中最重要的两大资源是“人”和“钱”,上面的顺序越往后,人越不重要,而钱越重要,资本推动才能形成更大的规模,那新创业公司一定就要按上面的顺序来发展么?除了“人”和“钱”,我们还得考虑“税”。


投资人投资一个商事主体,最主要的目的肯定是赚钱,赚到钱后是及时分红落袋为安,还是再投资扩大经营,又或者是实现财务自由了决定从此退出江湖。


我们就常见的架构“所得税”情况,进行拆解分析:




BRSINTC

直接投资型架构

架构A





在该架构中,商事主体就是经营实体,不再有对外投资的情况,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商事主体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的概念,无论是“分红”还是“转让”,均直接由投资人承担,且商事主体有盈利就需要“分红交税”,不管是否实际分红。


分红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转让

(1)个体工商户:不允许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以前经营环节已按经营所得缴纳了个税,因此注销时补齐最后一期经营所得即可。


(2)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转让合伙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实质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再投资

即使把盈利资金留在经营实体不实际分红,直接由经营实体继续使用,也必须先按经营所得交税;若把盈利资金投资到其他经营实体中,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在股东层面不能相互抵消。








BRSINTC

直接投资型架构

架构B





在该架构中,商事主体就是经营实体,不再有对外投资的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讲,存在分红和转让的情况才会涉税。


分红

商事主体利润总额先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红时,投资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转让

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再投资

(1)若盈利资金不分红,直接由被投资企业继续使用,自然人股东不交税;


(2)若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若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后再投资其他经营实体,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在股东层面不能相互抵消。









BRSINTC

间接持股型架构

架构C





在该架构中,合伙企业由于其特殊性,起到了一个导管的作用,资金的流动和纳税情况出现了分离,资金流经合伙企业,但合伙企业并不交税。


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时税收穿透,由自然人层面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转让

(1)合伙企业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自然人转让合伙份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再投资

(1)若盈利资金不分红,直接由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使用,自然人股东不交税;


(2)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若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后再由自然人层面投资其他经营实体,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在股东层面不能相互抵消;


(4)若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后再投入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层面投资其他经营实体,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可以在合伙企业层面相互抵消后,合伙企业的盈利再分配给自然人。










BRSINTC

间接持股型架构

架构D





在该架构中,双层有限责任公司,各自需要对自己的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②分红给有限责任公司①,若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①给自然人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


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①转让有限责任公司②股权,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①股权,按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投资

(1)若盈利资金不分红,直接由有限责任公司②继续使用,自然人股东不交个税,有限责任公司①不交企业所得税;


(2)若有限责任公司②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限责任公司①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3)若有限责任公司①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自然人股东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若有限责任公司①取得分红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①投资其他经营实体,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①层面相互抵消;


(5)若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后再由自然人层面投资其他经营实体,转让两个经营实体的盈亏在股东层面不能相互抵消。











BRSINTC

总  结


*在对比各架构所得税税率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核定征收的征收率各地区存在差异,若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将征收率代入下列对比图将税率替换,再在不同的架构中对比即可。


分红



转让



再投资








股权架构是个很复杂的话题,本文短短数语,仅就股权架构进行了初步分析,分红税率低的转让不一定低,转让低的再投资不一定划算,股权架构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要根据未来规划方向选择合适的架构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创业,在具备创业的资本和资源后,商事主体的选择也是一项必须考虑的事项,在交易规模较小时,各主体的差异不明显,随着规模增大,经营和交易风险、税费成本等会成为制约税后所得的重要因素,因此事先规划好过事后调整。


祝愿每一位为梦想而奋斗的创业者,都能所得如所愿,有股权架构问题的朋友非常欢迎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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