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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了!(上)

专属财税顾问👉 税律风云 2023-06-24




Preface

前言


为了遏制“车轮上的腐败”,2014年开始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伴随而来的,私车公用的情况就越来越普遍了,私车公用既能弥补公务用车的短缺,减轻公司购置公务用车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也给为员工办事和出行带来了便利。


私车公用作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一种补充手段,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使用过程中又存在着涉税风险。



先看两个不那么完美的私车公用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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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员工甲在工作期间,甲“奉献”自己的车辆给公司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员工甲个人负责,A公司每月支付员工甲车辆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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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员工乙因为工作需要经常驾车外出,由于他就职的B公司车辆较少,预约比较紧张。于是员工乙和公司约定,员工乙将自己的车辆无偿租给B公司,员工外出则可以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外出产生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由员工向公司实报实销。



💡上述案例中,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01

需要交增值税吗?

在案例2中,存在无偿租赁行为,当然,根据增值税的规定,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但这种无偿行为也是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如果未约定租金,你也很难解释没有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转移租金,如果因为这个引起税务的关注,然后联查其他经济事项,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02

你交个人所得税了吗?

在案例1中,员工甲收到的车辆补贴3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比较特殊的是,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般来说,对于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一些国有企业,以前通常都是配有公务用车的,后来随着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取消了部分车辆的配备,他们改为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这种符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情况就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将交通补贴扣除公务费用后再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记住,不是所有公司都能够扣除公务费用哦,得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才行哦。很可惜,咱们重庆暂时还未出具相关的标准文件,但是其他省份还是有明确规定的,小必在这里为各位大佬奉上我收集的各地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在案例2中,无偿行为如果被扒出来“租金”以后,或者如果有约定租金。正常来说,租金应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减除20%的费用后,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但如果是个人找税局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会采用核定征收简易办法,比如按照咱们重庆的规定,财产租赁行为在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只需要按照1.5%的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啦。


03

企业所得税能扣吗?

在案例2中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如果车辆相关费用的票据抬头是车辆的车牌号或者员工的姓名,这些车辆费用则因为不合规票据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由于车辆的权利人是员工,如果没有充分的资料证明私车公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车辆产生的费用,容易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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