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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要闻 | 中央发文:严查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

专属财税顾问👉 税律风云 2023-06-24


小必收集了近期国内外与税务相关的热点资讯来和大家一起分享。



本期看点

01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BRSINTC

02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BRSINTC

03

 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情况

► BRSINTC

04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查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

► BRSINTC



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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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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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措有利于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进一步促进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这一优惠政策的及时推出,也保证了相关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落实这一政策的具体事项,还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解读。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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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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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政策的推出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从而提高企业及国家的竞争力。并且在第三季度或9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当年上半年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尽早受惠,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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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关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印花税法送审稿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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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税种的立法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一大重要税种,立法工作也终于提上日程。


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是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建立起现代财税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开展财政税收领域的相关工作。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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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查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税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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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中央发文,首次提出将对利用“税收洼地”的避税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也是完善我国税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另外,也将精准有效地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等行为,从而保障国家的税收安全。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大背景下,企业也应该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查,避免发生违法行为,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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