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 | 查补补缴的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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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一会
一
Question
热点问题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例如不能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企业未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情况,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Instance
举一反三
A公司为一家软件销售兼制造企业,对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且该企业将这部分税额用于软件开发,则可以不用计入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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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Question
热点问题
查补补缴的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Instance
举一反三
2020年某公司在税收风险检查中,查出2019年有笔业务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要求补交了增值税和附加税,同时补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共3万元。首先,发生的补缴税金为该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且该税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那么实际发生补缴的附加税可以税前扣除。由于补缴的税金实际业务发生在2019年,未超过5年追补期,因此,可以补缴,且应追补至2019年年度扣除。
天诚学院
三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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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知,个独、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范围内的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即不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Instance
举一反三
A公司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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