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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如何处理?

专属财税法专家→ 税律风云 2023-06-24



答疑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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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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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的费用如何处理?

是否还有开办费的说法,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费用是否可以做长期待摊费用?



Answer

参考答案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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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企业所得税)

自有房产部分自用服务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按 100%吗?部分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Answer

参考答案


这边理解所述的服务业不属于制造业企业,现在的政策如下所述: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 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等 16 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详见附件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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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贸易性支出发票一定需要原件?(综合)

什么情况属对于境外非贸易性款项支付,发票是否一定要原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界定?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描述,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对上述发票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8 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对上述发票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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