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实录 | 买二手车之前欠的车船税谁来缴?
作者:周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
BRSINTC
买二手车之前
欠的车船税谁来缴?
一些二手车主在购入车辆后
才发现有以前年度欠缴车船税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1月~12月,二手车共交易1758.51万辆,同比增长22.62%,交易金额11316.92亿元,同比增长27.32%。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二手车主在购入车辆后,才发现有以前年度欠缴车船税。那么,车辆过户前欠缴的车船税应由谁来承担呢?
现象:
买了车才发现有欠缴车船税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涉税事项不可避免。但笔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或转移登记的车辆,存在欠缴往年或当年车船税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一些二手车购买者或车辆使用人认为,保险机构不应该代收代缴该车辆应缴纳的全额车船税,税务机关应以现车主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当月为起始,按月计算征收车船税,车辆在转手前发生的欠税,与自己无关,并拒绝缴纳该车辆相应税款。一些已经通过保险机构依法缴纳车船税的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也因此认为,应该把车辆过户或变更日期以前的税款,按月计算退还给自己,并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办理退税。
焦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从车船税的计征原理来看,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应当“随车征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围绕着课税对象来展开,并不是“因人而异”的。
实务中,之所以产生争议,大多是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条,理解成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车船税法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实践中,有一些观点据此认为,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起始时间,也应是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事实上,车船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约束的是申报缴纳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指从发生时间开始,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从认定的时间开始,纳税人就需要依照税法围绕课税对象负有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是不能排除追溯既往的。无特殊情况时,一辆车从新购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出生”的当月,到最终办理报废的当月,其车船税都是连续计算,并按年申报缴纳的,除特殊因素外,不会出现税源的中断。
具体有哪些情形适用车船税应纳税额“当月起算”,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清晰的列举:一是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二是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被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根据这一规定,购置旧车船、法拍车船,以及夫妻变更车船权属,显然不属于“当月起算”的情形。
分析:
纳税义务应由现车主承担
那么,欠缴的车船税,到底应由谁来履行纳税义务呢?
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税款的实际负税人,两者概念不同,实务中的客体也可能不一致。税法只规定谁是义务人,对具体谁来支付税款并不做强制要求。也就是说,二手车辆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买卖、变更、登记等,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确定实际负税人,并签订买卖合同;而纳税义务人是被税法确定的,只要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变更,势必带来纳税义务的变化——这一点,是十分清晰的。换句话说,税法并不会通过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最终由何人缴纳税款,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都可以将纳税行为转移给其他人,税负的转移和转嫁是在每一个纳税主体间自然发生的行为。
实务中,车船税一般都是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并由其代收代缴的,这个买交强险的人可能是前车主,可能是现车主,也可能是亲戚朋友或租户等。谁上交强险谁就同时为该车辆缴纳了车船税,成了实际纳税人。目前,大部分车辆上道路行驶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交强险,从而保证了国家对于车船税的征收,防止了税款流失,增加了税收执行效率。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从这一规定的具体内涵来看,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车,就发生了对这辆车的车船税纳税义务。如果在购车前,该车已缴纳了包括购车当年应纳税额在内的所有车船税款,那么,新车主就不用再缴纳车船税;相反,如果这辆车有欠缴车船税,新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建议:
积极与原车主协商
从笔者的基层征收实践经验来看,车辆过户前欠缴的车船税应由谁来承担,本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实际交易前,新车主如果能提前通过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查询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欠缴车船税等情形,就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如果确实是在交付后才发现以前有欠缴车船税的情况,建议新车主积极与旧车主或中介进行协商。实践中,《车辆转让协议》中往往会有类似于“签订本协议及交接车辆之前,该车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违章及有关事务均是由甲方(卖主)负责”的表述,同时也会有相应违约金的约定。车主如果发现已购入的二手车存在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税,可以按照《车辆转让协议》中的规定,向出售方或者中介方追索。目前,二手车多在二手市场的正规管理下开展交易,出现相关问题,车主也可以找市场人员协调解决,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手车转让相关涉税处理
延伸阅读
01
个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附加税费
增值税免征,相应的附加税费随之免征。
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需要依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纳税。
印花税
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0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一般情形:(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行优惠政策: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销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二手车的销售收入应并入当年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03
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
增值税
1.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2%。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
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二手车转让热点问题
考一考你
提问
Qustions&
解答
Answers
Q
现在二手车经销商销售二手车,怎么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A
Q
我是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我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A
Q
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A
关于二手车的税务处理,
你清楚了吗?
如还有疑问,
欢迎联系我们,
共同探讨哦!
JOIN US #
扫码加友
即可获得
专属客服
客服邀请
加入社群
广结良友
往期回顾 #
左右滑动查看下一篇
税收图鉴 | 划重点!12类企业申报实操关注点各有侧重.pdf
— END —
本文案例转载自中国税务报(2022年02月07日版次:07 ),如涉及版权问题,有不妥的地方,敬请指出,或者请直接联系BXTC@brsintc.com删除。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