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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蕾计划 | 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涉税如何处理?

刘秋琳、肖蓓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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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税蕾计划·作者:刘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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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现如今,个人企业发展迅速,当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难免会考虑扩大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很多,通过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可以实现不投入现金流、资产等实物就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但其中的涉税风险您是否注意?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通过资本公积、留存收益方式转增资本的涉税问题。


0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5】第116号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满足条件的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文件,虽然116号文中未指出不征税等特殊情况,但后2个文件也并未废止;作者认为,由于实务中资本公积的形成很复杂,需结合其形成及来源分析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附案例分析。



02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明确指出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了1、2点中的规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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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综合法规条款来看,上述3种方式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方式均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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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操作

但实务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下面列举一个案例给大家参考:


例如甲乙为原始股东,实收资本100万元,2人各出资50%;后新入股东丁投入资本200万元, 50万计入实收资本,150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变更后甲乙丙各持股33.34%。1年后,公司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转增实收资本,甲乙丙3人是否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案例中,作者认为,甲乙股东实现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丙由于原始投资成本实际就是200万元,转增未给其带来实际性收益,故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股东自己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自身的转增事项时没有所得不应征税。


同时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关于实务中遇到的其他情况欢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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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抽奖怎么“税”?

税蕾计划·作者:肖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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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ground

背 景


A企业是一家家电生产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最近决定推出一项“购家电享抽奖”的活动。经过讨论,A企业将奖品一一确定:一等奖为A企业自家生产的王牌家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元,生产成本价格为8000元;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实际购置价格为5000元;三等奖为赞助商友情赠送的零食大礼包,市场销售价格为200元。


对于这项抽奖活动,企业及中奖的个人都涉及到哪些税,应该如何缴纳呢?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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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礼品收入的确定应按照规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是外购商品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

政策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回到A企业的案例中,一等奖的家电作为其自产的商品,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由于赠送的为实物产品,在计算时应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还原为:10000÷(1-20%)=12500元。即可以理解为,企业赠送给个人价值为10000元的商品及2500元的现金,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00×20%=2500元,最后个人实际拿到的是价值10000元的商品。


二等奖为外购的手机,应按照购置价格确认:即5000÷(1-20%)=6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50×20%=1250元。


三等奖为供应商赞助的零食大礼包,不属于外购产品,应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确认:即200÷(1-20%)=2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20%=50元。


这里你可能会疑惑,如果公司以一个较低的价格购入产品,那是否就可以根据实际购置价格确认应税所得,这样不就能大大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呢?作者提醒您,若实际购置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会有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的风险。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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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四条规定及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销售额则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实际生产/采购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A企业用于抽奖的奖品均应按照其市场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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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政策链接(上下滑动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因此,A企业抽奖的奖品均应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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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不同的促销模式又会涉及到不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正确申报纳税。您还遇到过什么样的促销模式,又有怎样的疑惑和见解呢?欢迎联系我继续探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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