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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uestion ❓
劳务报酬可以不开发票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扣缴个税后进入公司劳务成本吗?
⚠ Answe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需要看你所指的劳务报酬首先是否属于开票范围,如果属于就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小额零星(一般的标准为按次500元,按月20000元),如果构成,那企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是可以利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反,如果属于开票范围,但不构成小额零星,则只能凭发票扣除。
按照新个税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必须要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02
Question ❓
一个公司和员工可以签订两份合同吗,一份劳务合同,一份劳动合同,这样子可以以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分别申报个税吗?
⚠ Answer
原则上,只要是企业和员工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不以避税作为主要目的,是不禁止。但是一定要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真实的业务形成劳务,否则很容易被反避税挑战认为是恶意拆分工资,以达到避免社保的问题,甚至可能存在虚构劳务,虚开发票的风险。
当然,如果真实合理的存在一起企业和员工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例如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的特长为公司设计LOGO),在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当月,应该分综合所得的两个项目分别做预扣预缴申报(目前,自然人扣缴端同一自然人对应只能是一种所得申报,所以可能在扣缴端操作不太现实,建议可以通过大厅提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表解决)。但是在该员工做汇算清缴的时候还是需要合并在一起按照综合所得计算方式计算是否需要多退少补。
另外,善意提醒,如果是劳务合同对应产生的劳务报酬,还需要关注增值税发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请参考第一问。
03
Question ❓
非全日制工资就会并入全日制的工资收入缴纳个税了吗?
⚠ Answer
是的,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扣缴方式执行。
04
Question ❓
工资和劳务可以合并计算申报个税?
⚠ Answer
平时每月或者按次是分别申报预扣预缴的,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是统一作为综合所得一项合并申报的。
05
Question ❓
A企业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B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申报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判定?是否会补税?
⚠ Answer
该员工同时在A、B两企业任职,只是A是非全日制,B是全日制,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汇总在一起,按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方式计算的。由于平时在两处预扣预缴时都会做每月基本费用(5000元)的扣除(即重复扣了),但汇算的时候只能扣除一次,所以确实有可能会涉及补税。
另外,两处汇总一起的工资薪金有可能在税率上跳档了,应该统一适用更高的税率,所以也有存在补税的可能性。
06
Question ❓
非全日制合同的扣税方式是以劳务预扣还是按工资薪酬?
⚠ Answer
非全日制合同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预扣。
07
Question ❓
临时工的工资到底是算工资薪金还是算劳务报酬?
⚠ Answer
不确定,都有可能。
如果企业与临时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例如公司固定的保洁、保安人员),则应该按工资薪金处理,如果是签订的劳务合同(例如建筑业常见的项目上临时的水泥工、电工等),则应该按照劳务报酬处理。
另外,参考劳动合同法,提醒关注临时工的用工风险,如果实际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纸质合同,超过一段时间(一个月),需要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如果超过一年,则法律上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08
Question ❓
非全日制员工都是工资薪金算吗?
⚠ Answer
非全日制合同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预扣。
09
Question ❓
公司给自己员工发的自己的产品优惠券和打折券需要申报个税吗?
⚠ Answer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给与本单位以外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不作为“偶然所得”对待的,但是针对本企业的员工,性质应该属于职工福利,我们认为在其实际使用产品优惠券和打折券兑换产品的时候应按照“工资薪金“来处理。
我们的观点是参考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至今有效),“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只是针对房屋,但我们认为原理相同。
10
Question ❓
个税汇算清缴是指公司帮员工申报汇算清缴吗?
⚠ Answer
不是的,个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义务人(也就是个人)的责任,公司只是有预扣预缴的义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4号公告,个人完成汇算清缴的方式有三种:自行申报,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以及委托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申报。个人如果要求公司代为完成汇算清缴,公司应当代办或者提供咨询、辅导,但这并没有导致个人责任的转移,个人应就个税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1
Question ❓
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外派人员去B公司,该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该人员由B公司列工资社保,由A公司代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个税,该种方式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应该如何处理?
⚠ Answer
签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应该是同一个单位,所以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员工与A签订劳动合同,由A为员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同时扣缴个税。
A公司可以委派该员工到B公司工作,即构成该员工代表A公司为B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所以A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B收取服务费,同时向B开具发票。当然B支付的服务费可以作为代A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但这只是资金上的处理,不改变前述法律关系和真实情况。所以,B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向A购买服务的成本,而不能列支由A雇佣后委派到B工作的该员工所发生的人工成本。
12
Question ❓
公司聘请厨师一名,该厨师每月由税务局代开发票提供给公司,公司支付其劳务费。此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为该名厨师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 Answer
该情况构成了公司与该厨师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向该厨师支付劳务报酬,公司应该按次在支付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连续性的劳务,按月申报)。
另外,善意提醒,商业逻辑上厨师不会认可扣缴个税,因为其认为谈好的费用应该是到手价(也就是税后收入),所以公司在预扣预缴时需要先换算成税前收入,在计算个税。换句话说,如果事实是厨师固定的税收收入,那么公司将额外承担该厨师的个税成本。
13
Question ❓
汇算清缴时可否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
⚠ Answe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及其解读稿规定,2019年度汇算不涉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可以选择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已经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则汇算清缴时不再拆分适用单独计税方法。
14
Question ❓
2018年的奖金是在2019年2月份发放的,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缴纳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00元。
(1)我的2019年奖金在2020年2月份发放,这笔年终奖是否在2021年汇算清缴,而不是2020年;
(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资加奖金没有达到6万,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把2019年2月发放的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缴纳的个税500元能否退还?
⚠ Answer
个税里面所谓取得收入的时间,是指实际支付的时间,不是指收入的归属期,即,个税下,可以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理解收入对应的期间。
因此,您在2020年2月份所取得的年终奖,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统一汇算清缴,应该在2021年完成,而不是在2020年。
如果您已经对2019年2月份取得的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考虑到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不超过6万,您是可以在本次汇算清缴的时候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一并汇算清缴,这样您在2月份已缴纳的500元个税,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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