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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新规
1
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
*资料图:车辆在北京东二环主路排队缓行。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2
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校毕业生设置就业门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此次修订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3
水果口味电子烟将禁售
*资料图:禁烟标识。中新社记者 张亨伟 摄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4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资料图。张云 摄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5
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
5月1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筑牢法治后盾。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6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资料图。梁敬东 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增处罚条款,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特长。《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8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个人危害铁路运营最高罚款2000元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个人危害铁路运营最高罚款2000元
《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川渝协同立法的第三个项目,两地条例在管理规范、执法要求、条文内容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
《条例》强化了建设环节的铁路安全要求等。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补充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一定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铁路桥下空间的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比如,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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