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负税人?你还傻傻分不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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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Case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M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处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竞买公告》。该公告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015年12月4日,顺义法院作为拍卖人与买受人N公司签订《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价为9585万元,产生交易税金5525万元。M、N公司均为对该交易行为进行纳税申报。
2016年2月,M公司被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未确认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该笔税金的债权。
Views of both parties
双方观点
顺义税务局要求管理人确认其享有针对M公司的破产债权6020万元,其中应缴税金为5534万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滞纳金为495万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M公司认为顺义法院在司法拍卖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税费承担人。M公司没有取得会计意义上的收入,因此不是纳税义务人。
The court found that
法院认定
《拍卖公告》规定的税费由买受人来承担系指该笔费用最后的承受主体问题,而非对纳税义务人的变更。而税务机关的纳税相对方应为纳税义务人,至于纳税义务人与其他相对方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系双方之间的另案法律关系,应另诉解决,故对于顺义区税务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M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BRSINTC
阿牛哥浅见
上述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在于《拍卖公告》明确了交易税费的承担人之后,实际资产出售方是否还存在纳税义务。阿牛哥认为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M公司或管理人没有能够清晰的区分“纳税义务人”和“负税人”。
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直接缴纳税款的组织或个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组织和个人。二者有时一致(直接税),有时不一致(间接税)。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而负税人有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改变。
如上述案例,《拍卖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负税人,但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有权向M公司追缴其所欠税款。而M公司可以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向N公司主张其向税务机关支付的税金债权。
Further reading
延伸阅读
1、(2018)京0113民初28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与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税收学》编写组,税收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12月第一版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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