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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部分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

欢迎分享转发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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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部分放弃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 25 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 1%或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1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 1%或者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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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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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董事费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个人属于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那支付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那支付的董事费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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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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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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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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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市民,2023 年 1 月 3 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 2000 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 500 元的起征点,按照 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 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A.可以

B.不可以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8 年第 52 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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