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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孕妇在泰国坠落高崖 丈夫不杀妻也能得到妻子财产?!

易轶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几天前有这么一则报道,当地时间6月9日,一对中国夫妇在泰国游玩,怀孕3个月的妻子坠落34米高崖,在医院见到丈夫时当场质问:“为什么这么对我?”。报道称女子来自江苏,身上多处受伤严重,但胎儿奇迹幸存。



当地警方调查得知,当日二人上山看日出,中途分开去洗手间后丈夫不见妻子踪影,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便开车下山寻找,途中发现救护车上山,才得知伤者正是妻子。他表示妻子责怪自己不在身边照顾,才被她质问,妻子也表示因怀孕头晕而坠崖。

 


然而,随着调查的进展,泰国警方发现,真相并不简单。

 

综合《曼谷邮报》、《世界日报》等媒体消息,泰国警方认为事件有可疑之处,假装采信这名丈夫的供词,实则暗访王姓孕妇。最终确认,她并非失足坠崖,而是遭妄想得到巨额财产的丈夫推下山崖。警方遂于16日拘捕涉事男子并于周二(18日)早上将其押往法院。



警方透露,在审问王姓孕妇丈夫时,察觉他行迹可疑,中文翻译员也透露,女子曾骂丈夫:“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但后来丈夫辩称是翻译员误解。警方认为不妥,先故意发出众人误解丈夫的新闻,待他松懈警惕及女子身体复原后再故意引开男方,单独查问王姓女子。王姓女子确认警方能提供保护后,终于透露实情。

 

身体多处受伤的女子称,当日是丈夫推她落崖,图谋独吞巨额财产。因为丈夫负债累累,而自己家境较好,若她现在死了,丈夫就可以得到巨额财产。之前她谎称自己失足堕崖,是因为丈夫当时出言威胁不让其说出真相,否则就杀了她,她担心自己和腹中胎儿再遭毒手,因而谎称晕倒。

 


警方其后以谋杀未遂罪向乌汶府法院申请拘捕令,并于16日趁丈夫去医院探望妻子时将其逮捕,现已送往法院关押,但丈夫否认企图杀人。



来源: 海外网

 

嘉宾: 易轶律师

婚姻家事知名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很多人认为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债务有些情况也是夫妻共同的债务,本案中的男子为什么要通过杀害妻子才能得到财产?

 

易轶律师:首先,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从本案报道的相关细节比较少,我们还没有办法判定男方对外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4条在补充解释中说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果想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第一、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必须在债权人借条上或债权文件上签字);

 

第二、单方借债,所借债务全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了保护借债一方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必须承担共同债务;

 

第三、追认债务,一方对外借债另一方不知情,事后另一方知道并且表示愿意共同偿还

 

债务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无法用夫妻的共同财产去偿还,只能用个人财产偿还。

 

根据现有的资料,我没办法判断丈夫对外所欠的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但可以试想,如果是共同债务,意味着妻子肯定需要偿还,丈夫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不需要决绝地杀害妻子。相反,如果丈夫所欠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妻子可以拒绝偿还债务,丈夫才可能心生歹意。

 

另外,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问题。双方结婚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有绝对的支配权,丈夫不能一个人决定拿出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个人债务,必须要经过妻子的同意。

 

法条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方弘:假设妻子死亡,丈夫是否能够得到财产?

 

易轶律师:如果妻子自然死亡或者意外身亡,丈夫根据法定继承是可以得到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女方个人财产当中一部分也可以获得。

 

如果是丈夫杀害妻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将剥夺其继承权。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再来关注丈夫为钱财杀妻的案件:

 

2018年10月27日,天津男子张某凡带着妻子小洁及20个月大的女儿,一起去泰国普吉岛游玩。报道称,张某凡在泰国普吉岛一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谎称“妻子溺亡”,此前,张某凡已陆续为妻子购买多份保险,保险金额超千万元,受益人是他自己。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2017年1月8日晚,安徽淮北男子高某报警称,妻子不慎从19楼的阳台坠亡。经查,高某虚构自己经济条件优越,三个月前骗妻子结婚,结婚第三天又给对方买了份50万的人身意外险。在巨额保险理赔的刺激下,他铤而走险杀害妻子骗保。最终,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方弘:丈夫是否可以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妻子投保?这是否会助长一些人铤而走险?

 

易轶律师:丈夫为妻子投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法条引用: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妻子不知情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就是一个无效合同,丈夫是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现实中,丈夫是在妻子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了高额保险,最后杀害妻子。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触犯我国刑事法律,在这个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进行赔保的

 

所以,为了获得巨额赔偿金,做这些事情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

 

法条引用: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方弘:杀妻谋财的背后让我们看到个别人价值观的扭曲,为了钱财不惜杀害自己的至亲甚至是亲生骨肉。法律从来不会保护谋财害命之人,装扮掩藏再好也终究逃不过法网恢恢。

 

其实,想得到妻子财产很容易,好好爱她,做好自己,妻子再多的财产也是你的。。


 

嘉宾: 易轶律师

婚姻家事知名律师

北京市优秀律师

全国妇联公益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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