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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深夜闯入家里的老婆情夫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赵勇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图文无关


2018年5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董民刚在家中堂屋看电视,妻子在卧室休息,小儿子已经在堂屋沙发上睡着了。没想到,居住在县城附近的刁某某醉酒后开车来到董民刚家,翻过约两米高的院墙进入院内,不顾董民刚阻拦强行闯入卧室,撕坏了董民刚夫妻的衣服,并对董民刚进行殴打、辱骂。

 

这不是刁某某第一次做出此类行为。2016年,董民刚的妻子李某某在县城饭店做服务员时与他相识,产生情感纠葛,李某某迫于刁某某威慑,与他维持情人关系,刁某某有时还在董民刚家中同李某某过夜。

 

董民刚称:“我老婆说想离开他,他就说我老婆,我会对你家里人下手,只有我不要你了,你离开我是不可能。我媳妇说他这个人特别心狠手辣的。”

 

当晚,李某某央求刁某某离开未果,自己先行离开想引刁某某出去,后刁某某短暂离开董家,返回后继续殴打董民刚,并使用尖头汽车钥匙戳扎,造成董民刚鼻尖下方、左耳、脸部、手部受伤出血。

 

负责侦办此案的邢台市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称:“死者一直在打(董民刚),他求饶呗,因为他心里非常害怕这个人。”

 

董民刚称,自己被戳得“满脸血”,只看到刁某某拿着的是个在灯下反光的金属工具。“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是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董民刚跪下后,刁某某要求董民刚和李某某离婚,并签写离婚协议书。董民刚由于过度紧张,笔掉在了地上,刁某某认为董民刚不愿意写,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威胁。

 

被追打过程中,董民刚随手拿起茶几上的剪刀与刁某某搏斗,用剪刀刺扎,直到刁某某不再打骂,董民刚停止了刺扎,随即出门让刚刚赶到的妻子李某某和接到李某某求助而来的邻居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近12点,巨鹿县民警张万广接警后赶到现场,董民刚脸上、身上带血,坐在屋门口等候。

 

民警张万广称:“他当时还是很恐惧的状态,他是非常紧张的,我们简单询问时他还是如实说了,跟后期询问基本是一致的。”

 

2018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董民刚称:“当时感觉特别崩溃,老的老小的小,就我一个顶梁柱出了这个事。感觉到世界末日了,一片黑暗,一点光明都没有。”

 

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均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原起诉意见更改为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 中国之声 整理

 

嘉宾:赵勇律师

昆明市优秀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均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原起诉意见更改为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并构成防卫过当,巨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万广:“死者手里拿的毕竟是一把钥匙,他不是拿了把刀。综合考虑,虽然有造成伤害,但是不足以你去剥夺对方生命。所以我们最后讨论研究就是,倾向于防卫过当。”

 

方弘: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您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赵勇律师:我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就是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案件发生在特殊的环境,即刁某某夜晚翻墙进入了董民刚家里的卧室。而卧室是比较私密的空间,董民刚本人是非常害怕的。据证人证言证实,董民刚当时所看到的是刁某某拿着明晃晃的东西要刺向自己,无法辨别那个明晃晃的东西是什么工具,并且在这之前董民刚在自己家里受到了不法侵害。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命健康权是应该受到最大的保护。

 

董民刚脸部、鼻子多出受伤以后顺手抄起剪刀来进行制止。在当时比较危急的时刻,无法要求董民刚做出准确的判断,即如何防卫才是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董民刚来说,这样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

 

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的住宅也不容侵犯。因此,从这个两个方面来说,董民刚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的。

 

作为普通公众来看,自己身体上正受到打击并且多处受伤,应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董民刚早就知道刁某某和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董民刚对刁某某很恐惧。

 

根据董民刚的供述,他平常是非常害怕刁某某的。在刁某某对他造成直接伤害的当时,法律应当鼓励董民刚进行正当防卫。

 

方弘:河北邢台市检察机关认定董民刚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你怎么看待检察院最后的定性?

 

赵勇律师:我认为检察院的定性是正确的。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董民刚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主观上来看,董民刚在特定的环境下即在自己家的卧室受到伤害,自己妻子的衣服被刁某某撕破,出于自卫的目的,董民刚顺手拿了剪刀。

 

从主观意识上分析,董民刚完全是以防卫心态来对待,而非事前就准备好凶器。董民刚是顺手抄起平常摆在家里的剪刀,客观上来说他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方弘:遇到擅闯名宅、进入名宅殴打辱骂的行为,我们做什么样的反抗可受到法律保护,才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勇律师:有一句比较有名的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认为对于擅闯民宅的行为,我们是可以进行制止的。结合本案来说,不管是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考虑,都应该鼓励董民刚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目的是要能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防止自己的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结合不法侵害人当时所实施的行为、恐吓程度、特定时间、特定环境加以判断。

 

但是,在自己住宅进行反击的程度应当比公开场所的程度要强烈一些。

 

方弘: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不积极使用就是怠于履职,董民刚正当防卫案是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没有任何社会舆论网络炒作等方面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做出不起诉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执法向前进了一步。

 

之前一些案件事实上是有舆论媒体的压力以及相应的监督权行使,所以案子最后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案件检察院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检察权认定正当防卫,说明检查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比之前更加大胆。

 

赵勇律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值得肯定的。这鼓励和支持了公民对擅闯自己住宅的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起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嘉宾:赵勇律师

昆明市优秀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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