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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征用重庆口罩 遇合法征用必须配合!

杨小平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近日,一张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卫健局发出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引发网友关注。《通知书》内容显示,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被“依法实施紧急征用”。《通知书》落款为大理市卫生健康局,时间为2020年2月2日。

 

《通知书》显示,由于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严峻,“我市已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全市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云南省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下称《云南省应急征用办法》),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应急征用”。《通知书》还称,依据《云南省应急征用办法》,被征用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年内,向大理市卫健局提出书面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之后,网传此批口罩,实系重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重庆已发函恳请大理方面“予以放行”。同时也有消息指出,该批口罩中有部分,为湖北黄石市委托重庆黄石商会企业采购。

 

记者了解到,重庆方面在大理市扣下这批物资后曾发函索要,但由于口罩已经分发使用,无法追回。

 

记者最新从重庆方面获悉,大理已经答应“还口罩”。

 

除重庆市防疫物资遭扣留外,网络上相继爆出有多地防疫物资遭到大理市扣留。

 

据网传的《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放行一批医用口罩的协商函》显示,两位慈溪市民在通过云南省德宏州一家药业公司购买11.2万只医用口罩,捐赠给慈溪市红十字会用于疫情防控一线。但该批物资在运送至大理时,遭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扣留。

 

每日人物就此事联系慈溪市相关部门求证。慈溪市政府表示该批物资现已被大理放行归还,更多情况不便透露。

 

2月6日,该批口罩的捐赠者之一尹女士向浙江当地媒体证实,确有暂扣一事。该批物资,在经大理中转时被扣留,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会将征用函用EMS寄出,但捐赠者至今仍未收到该征用函。

 

此后,尹女士先后与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大理市应对疫情指挥部沟通联系后,大理退回被扣口罩中的1.2万只,尚有10万只口罩未被退回,只是将其货款打回。

 

2月6日,几天来备受关注的“大理‘紧急征用’重庆口罩”事件终于有了“说法”: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大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也已就此事公开道歉。

 

根据红网、新华网编辑整理

 

嘉宾:杨小平律师

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方弘:2月5日,湖北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了当前武汉市通过征收征用民营医院、酒店、党校、学校等场所。法律上的应急征用是指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应急征用?

 

杨小平律师:根据《云南省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应急征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应急征用是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征用的范畴,也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的措施。

 

方弘:大理市政府其实在通知当中也提到了,就是他们也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重庆的口罩进行征用,但是它的征用却遭到了大部分网友的质疑,甚至也被云南省政府通报批评,大理市政府错在哪里或者说违了什么法?

 

杨小平律师:我们从两方面点来谈这个情况。

 

首先,大理市卫建局的应急征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情形。

 

其次,大理市卫建局的征用行为无疑是拦路抢劫,这是不能够纵容的。全国都在抗击疫情,每个地区均有疫情。《传染病防治法》虽然规定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政府确有征用物资的权力,但也仅限于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无权跨地区征用。大理的截留行为涉嫌了违法,该批口罩属于过境物质,不是本地区的物资,大理无权征用。

 

新冠肺炎疫情是全国性的疫情,各地不能割据一方随意征用紧缺物质。

 

大理征用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这一次疫情我们知道它是全国性的,大理截留的口罩是重庆市的。而重庆的疫情实际上比大理更严重。

 

从征用的对象范围来看,疫情较重的地区的医用物资具有更重要的、特殊的战略意义。

 

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对任何过境物资实施紧急征用,只有国务院才有此项权利。

 

试想,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有权应急征用过境物资,是不是会纵容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甚至争抢宝贵资源的乱象?这就不利于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突发事件的统一协调应对

 

所以,大理的行为是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是应该撤销和纠正的。

 

方弘:最新消息,大理市卫建局局长已经被免职了,这也是其为此付出的比较惨痛的代价了。所以,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对疫情的时候,不能矫枉过正,一定要以法律为基本的原则。另外,也有一些网友在反映,他们自己买的口罩被某个海关或者被某地政府给征用了,会出现这种情况吗?相关海关对此作出回应,其征用口罩是不属实的,其也没有权利征用。现在,很多单位已经复工,开始定制大量的口罩和消毒产品。这些产品是否也有可能被某些地方政府给征用了呢?

 

杨小平律师:我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传染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因此,应急征用的主体应该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我个人认为对于处于运输过程当中的口罩是属于跨行政区域的物资,仅有国务院才有权进行征用。

 

当然,从法律层面来说,口罩是不是属于征用的范畴?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是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可以作为征用的范畴。而口罩实际上是一个消耗品,相关法律规定征用物资以后是要还的,还要进行补偿。

 

所以,口罩是否属于征用的范围,或是征收的范围,法律上还有一定的争议。

 

方弘:最近,相关的新闻也被大家广泛关注。武汉有10多所高校的宿舍被征用作为隔离观察点。针对学生私人物品,有不少学校是将这些物品集中封存专门保管。但是,还有一些学校会出现把学生的物品乱丢的情况。那么,针对这个情况,学校也进行了道歉。一旦物资被征用,可以维权吗?如果可以,该如何来维权呢?

 

杨小平律师:因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非常突出的,百年不遇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被征用的对象进行相关的补偿,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由于此次征用的主体是武汉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其并向所征用的学校下达了关于征用部分学校作为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的通知。这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的。

 

因此,如果遭遇了被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用方是不可以维权的,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因为,征用的整个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在征用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了征用程序违法或者是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被征用方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如出现了被征用者的物品有丢失或毁损的情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来维权。

 

目前,学生对于自己的物品维权途径,我认为主要是通过自救的方法,和学校来协商。另外,就是第三方干预,由第三方组织双方调解。如果都无法解决,学生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方弘:如果口罩等物资被征用是合法的,那么针对口罩的费用是不是要对被征用方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者某一些私人酒店被征用了,被征用方会不会得到一些补偿呢?

 

杨小平律师: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云南省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公民以及组织的设备、设施被征用是应该有经济上的补偿。这个补偿标准不是很高,但是成本价肯定还是有的。

 

方弘:其实,对于学生宿舍被征用,武汉有四所学校也温柔的喊话说,“武汉需要我们”。确实,在国家面临这样紧急状态的时候,我们每一位公民或者说每一家企业单位,如果能够贡献到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我们大部分人都是非常愿意的。只是有一个前提,就是一定要以合法为基础,如果是不合法,自然就会侵害到我们被征用方的利益。

 

杨小平律师:大理征用口罩事件给我们一个启示:面对重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每一级政府都应当依法行政,做遵守执行法律的楷模。否则怎么说服民众?怎么能够有序得使整个社会发展?

 

所以,政府的依法行政一定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方弘:面对各地的新冠肺炎疫情,确实特别考验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平时我们大概很难判断,但是在这次重大的公共突发事件确实让我们看到了优劣和差距。吸取教训,深刻反省,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嘉宾:杨小平律师

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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