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书记强脱女企业家裤子被刑拘 是强奸还是猥亵?
石红英律师
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红星新闻记者此前报道,女企业家杨某某在举报信中称,3月31日,她应北湖区团委书记楚挺征邀请,到郴州一家海鲜酒楼参加饭局。当晚9点半左右,当她离开座位在包厢茶水间休息时,楚挺征突然走过来,将她拖拽到隔壁包厢。
在举报信中,杨某某称,当时,她还来不及反应,就被楚挺征直接按倒在沙发上进行猥亵,还强行脱下她裤子意图施暴。后来随她一起吃饭的同学听到呼叫声后,从隔壁房间赶到现场,她才得以脱险。
案发时,楚挺征担任北湖区团委书记。涉嫌强制猥亵被举报后,2020年4月6日,经中共北湖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其党内职务,并按程序免去其他职务。
楚挺征究竟是怎样一个人?据郴州多位知情人士透露,他身高1.8米左右,人长得比较帅气,平时也是彬彬有礼,文采不错,其仕途也一直较为顺畅,后来也可能因此变得有些骄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公安分局经初步查实,楚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刑事拘留。
来源: 红星新闻
方弘:楚某某是否算是强奸?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石红英律师: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既遂还是非常相像的。就目前警方给出的信息,楚某某脱掉裤子并不一定意味着有奸淫的目的。目前,警方的信息还没有证实这一点。如果能够证实这一点,就一定会认定强奸未遂的。
但是,楚某某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是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所以,从目前警方给出的信息来看,还不能准确的得出强奸未遂的结论。
方弘:也就是说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主要区别就是看行为人到底是什么目的?他是猥亵还是想实施强奸,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是很难来分辨的,是吗?
石红英律师:对。这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两个罪名最大的差异,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奸罪必须要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通常会实施通过性器官接触发生性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来达到刺激或性满足的行为。而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通过性器官接触发生性行为来达到这种性满足。
所以,本案中,楚某某把女企业家的裤子弄下来,他脱裤子的过程中,有没有说过要发生关系?据目前报道的相关证据信息还不太容易分辨,难以区分是强制猥亵既遂还是强奸未遂。因为,在强奸的未遂的过程中,通常行为人也会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
主观上有没有奸淫的目的,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客观行为通常会反映主观心态。在实施强制猥亵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者动作流露出来他想实施奸淫的目的,强制猥亵的行为就有可能向强奸行为发展。在奸淫目的的主观支配下,出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没有完成这种奸淫行为,就不能单纯以行为人自己的说辞来评论了,而应该结合其客观行为来评价。
如果存在上述证据证明楚某某有奸淫的目的,楚某某就会以强奸罪未遂来论处。因为,他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的行为,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方弘: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就在于女企业家实名举报当地政府领导。我们都知道,实际生活中,企业家和政府领导还是要搞好关系的。因为,有了好的关系,企业家更可能会获得一些优惠的政策和好的待遇。有人也怀疑说团委书记楚某某这么胆大妄为在席间就做这个事儿,就在于他拿捏住了女企业家的心理。那么,利用这种上下级关系,强行和女性发生关系,也还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女性如果迫于领导的压力,顺从了领导要与其发生关系的目的,但内心并不是情愿的,而是迫于压力跟领导发生关系。这种情况,领导又涉不涉嫌犯罪?
石红英律师:这个问题也非常好。因为,强奸罪主要是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通俗的讲就是在发生关系的时候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也就是说女性的上级领导要跟女性发生关系,行为人是不是意识到女性是不同意的。而且女性下属也确实是不同意的,这样才能够得出男性领导确实违背了女性的意志。
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不是只看表面上女生有没有反抗、拒绝,还要考虑到女性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以及是否敢于反抗。如果有证据证明上级领导利用这种上下级关系违背女性下属的意愿发生了关系,他使用的手段又存在使女性下级不敢或不能或不知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他就一定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中规定了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有一个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就是指身体上、语言上的暴力或者胁迫,或者以家人的生命健康相威胁,或者以自己的短处相威胁,这种都可能会导致女性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况。
方弘:也有网友咨询我们说,他发现他老婆跟她的上级领导发生了关系。后来,他发现以后,老婆就跟他说她是不情愿的,是不愿意的。但是,迫于当时领导压力,上级领导可能也没有使用什么暴力或者威胁等行为,仅仅就是存在这样的关系就给女性非常大的压力,使女性碍于反抗。如果女性报警,而领导说女方是自愿的,如何判定是强奸是不是就非常难?
石红英律师:这点确实比较难。但是,仅仅因为上下级关系,女性就不敢反抗,这是不太具有说服力的。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个别女性利用了这种关系跟上级领导发生关系,想得到名誉或者利益。所以,我们很难说只是上下级关系,两人发生关系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还是主要看发生关系的时候,女性是否愿意,是否达到了使女性不能反抗或不知道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况。
就简单的上下级关系,不能认为是不敢反抗。
方弘:关键还是证据的问题,尤其是猥亵有可能不会留下一些具体的如强奸罪这样的证据,女性该如何收集强制猥亵的证据呢?
石红英律师:这个问题也非常好。首先,女性在遭遇猥亵的时候,如果身边有可以录音的手机等设备,最好做一个证据保全。
其次,像本案中,女企业家大声呼叫,有人过来现场以后,就会作为目击证人予以证明。
再次,最重要的就是事情发生了,第一时间要报警,以便警方及时锁定嫌疑人,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强制猥亵不像强奸罪会留下相应的物证,但是,行为人碰触过的衣物和被害人身上的痕迹,如果被害人第一时间报警了,警方有可能采取技术手段提取到相关的痕迹并采取行政技术手段进行DNA鉴定。也有朋友咨询过我说她被性侵后觉得很脏,回去就洗掉了。这就毁灭了证据。所以,被害人最好在警方没有提取证据的时候,把这些原物保管好。
另外,强制猥亵也有暴力手段,被害人身上可能会有一些伤痕。这也要及时报警,让警方留取相关的证据。
如果有目击证人最好能够提供目击证人的一个具体情况,以便警方能够及时收集到这些目击证人的证言。
最后,案发以后,被害人要留意周围有没有录音录像设备,也把这些信息提供给警方,这样也便于警方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方弘:我认为我们每一位女性朋友都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因为,目前猥亵行为几乎无处不在,甚至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都会出现。所以,我们具备一些证据意识,在维权的时候就会更有利。
据相关媒体报道,参与聚餐的青年企业家在女企业家大声呼叫的时候,听到呼叫声过来看,但是楚某某让其别管,这个人就离开了。跟他们一起聚餐的人还有10多名青年企业家,他们都没有站出来。这些人又要不要承担责任?
石红英律师:青年企业家是否曾经过来以及当时聚餐的其他人是否听到了杨女士的呼叫,现在还没有证据证实。假如,当时犯罪发生了,被害人也提出呼救了,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冷漠,要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成年人把未成年人带到了某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成年人不去救,那么成年人要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中参与聚会的人都是青年企业家,两个人在隔壁房间发生什么事情,别人也不太好判断。在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些人要承担刑法或行政法上的任何责任,但是道德上和良心上会有一定的谴责。
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臣服于膨胀的权力之下,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敢于说不,并且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不得不向这名女企业家点赞!
据了解,很多被猥亵甚至是被强奸的女性往往会碍于情面,担心被别人知道了有损自己的声誉通常选择了沉默,而放纵了犯罪行为人,使其更加肆无忌惮,目无王法。杨女士的这种行为是特别值得提倡的。如果她选择了沉默,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女性逃脱不了楚某某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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