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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没咬人却吓人致瘫痪 狗主人被法院判赔100万!

王子健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王子健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海口市人大代表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工委委员




案情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浙江诸暨周女士从自家骑一辆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走动。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周女士见到顿生恐惧之意,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其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却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自信地回答:“你只顾自己往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的。”无奈的周女士只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周女士见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更加害怕,在慌乱之中试图躲避前行,却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而邻居却说:“我的狗不咬人,是她自己胆儿小,怪不得别人。”


采访对话




方弘:藏獒的主人丁某是否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王子健律师:我个人认为藏獒的主人丁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什么说丁某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责任?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养犬管理的问题。 我们国家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没有一个上位法的相关法规出台,对于这方面的相应管理都是各个城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海口市就出台了《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个案子是浙江的,浙江在它的各个城市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对养犬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只能讲海口市的《养犬管理办法》,因为我是起草海口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参与者。 海口的《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藏獒这样的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海口市也把养犬的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案中,周女士是去菜园摘菜,这个区域应当是在一般管理区域范围内,饲养藏獒这样的犬只可能就不受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的管理。即使是这样,对于犬只的饲养,养犬人也要做到相应的措施,比如说要给狗带束链。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中,周女士事实上是向藏獒的主人提出了要求,要求看好犬只让她过去,丁某作为犬只的主人,不但没有答应周女士的要求,反而放任自己应当管理好的犬只,造成了周女士由于紧张失去平衡撞到墙上的严重后果。犬只的管理者是应当负一定责任的。 但是,我想这个责任可能是要确定在民事责任上。因为,周女士驾驶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明知道前面是一只烈性犬只,虽然向犬只的主人提出了要求,但是犬只的主人拒绝之后,她应当知道风险和危险的存在。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可以完全避免这样的严重后果发生,她应当驾车离开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过去。周女士放任了风险的判断,毅然骑车往前走,造成这样的后果,我想她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是民事责任。 方弘:到底藏獒主人丁某的责任大一些,还是周女士自身的责任大一些? 王子健律师:单纯从养犬管理方面来考虑的话,我觉得丁某确实没有尽到一个养犬人应尽的责任,造成了这样的严重后果。另外,丁某饲养的犬只又是一只烈性犬。我不知道丁某所在地的犬只管理办法当中,对于烈性犬和大型犬是禁养,还是划分区域养。如果他是在禁止养犬区域内饲养了大型犬只,造成这样一个严重后果,可能他就要承担比较重要的责任。 丁某承担重要责任的话要有一个证据,就是确实是因为所饲养的犬只造成了周女士这样的严重后果,比如说犬有要扑上去的举动,或者是确实影响了周女士的正常通行,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了周女士的后果。 有上述的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话,丁某可能就要承担一个主要责任。 方弘: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近日,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100多万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巨额数字,周女士最后的结果是高位截瘫,也就是说一辈子可能就在轮椅上度过了,而且整个生活质量和对家庭的打击是非常惨重的。通过这个案件可能也告诉我们,即便犬只没有真正的抓到或者咬到别人,但是犬只本身如果就存在危险性的话,事实上也是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有一些害怕狗的人,无论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只要看到这些犬只都会产生一些畏惧,可能就会导致自己的行为像本案当中的周女士一样措手不及,然后受伤,是不是类似这样的行为,作为狗主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子健律师:狗主人是要承担一定责任。 实际上,我们国家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性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本身所束缚的就是养犬人,对于养犬人责任的规定。一些关于养犬的管理办法当中,都确定了什么样的犬是可以养的,什么样的犬是不允许养的,比如说像烈性犬和大型犬,在相应地方的法规当中,会结合当地的农村农业部门对犬只做一个目录,肩高高于45cm的,就认为它是大型犬了。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特别的情况,虽然说肩高不高,但是属于烈性犬只的,也不允许养。 我们只能在目录当中来选择可以饲养的品种,即使符合饲养情况,也要对犬只进行登记。 通过上述几种方式,我觉得对于养犬的管理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说遛犬的时候要拴犬绳,一定要牵在自己手里;犬只的排便要处理;不要带狗去坐公共汽车;不要进入公共场所。 所以,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养犬人的自律问题,自律好了,既能满足自己的感情寄托,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麻烦甚至危险。 方弘:本案当中,丁某让周女士自己往前开,狗不会咬人,遛狗不拴狗绳的这些主人,大部分都有这样的意识。自己家狗不咬人,他们带犬只出来,即便在小区,孩子和行人比较多的一些区域,仍然不拴狗绳。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文明养犬的行为还有待提高。所以,很多人就会觉得应该实施更严厉的《养犬管理办法》,比如说只要遛狗没拴狗绳,就应该对狗主人进行罚款,这些行为事实上在监管方面是比较薄弱的,如果等养狗人的素质提高,肯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也要付出很多惨重的代价,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王子健律师:以个人角度看,我是赞成严罚的。但是,即使严罚,也要有一个度,关于养犬的管理办法,我们国家没有上位法的约定。所以,在地方立法的过程当中,处罚方式就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托,只能比照其他的法规,比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内容来进行处罚,处罚的力度和上限就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一个立法的障碍问题。 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在呼吁,应该从国家层面上出台一部指导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上位法的制定。如此,各个地方的立法就有有法可依。尽管在各个地方的管理办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确实是存在一个问题,它的处罚的力度相应还是有一些薄弱,这也有待以后慢慢解决。 方弘:所以,我个人还是觉得需要全员动员的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养狗违反规定的情形,就向有关部门反映,现在有相应的举报部门来受理这样的举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吗? 王子健律师:有的。但是,各个地方的管理方式不同,比如说深圳《养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就是市政市容委,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城管,由他们来进行主要管理,其他的省市包括海口,主管部门就是公安来进行养犬的管理。具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不同的,但是主要内容都是一样的,如果想举报,可以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去举报。


结语


无论是不栓狗绳,不收狗狗粪便,还是从“到此一游”到“400万年钟乳石被掰断”,还是高铁霸座以及共享单车破坏性使用等等,这背后归根结底体现的是咱们的素质。而素质的提升还需要我们有精神上的信仰,说起来话长了,先从我们自己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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