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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举报纪委玩忽职守被拘15天 受处罚人状告警方政府胜诉!
李文谦律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刘春华说,所有的事情,起源于“失效”公章。 刘春华称,乌审旗房屋管理部门2005年成立以来,使用过3个名称——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乌审旗房管中心和乌审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自己之前的一个官司中,乌审旗房管部门用了加盖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和原房地产管理局公章的文件作为证据材料。因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调整,上述公章已经失效,这也直接导致其二审败诉,未能实现争议标的物的执行。 事后,他就此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未被受理。2016年,他就信息公开事宜起诉乌审旗原房管中心行政不作为。同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时,当时的房管中心负责人未出庭。 2018年5月,刘春华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反映上述房管中心负责人“未出庭”一事。同年10月,乌审旗纪委对其答复:开庭当天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外地培训,由办证大厅一名主任出庭,并委托律师参加应诉答辩;受理情况为“予以了结”。 刘春华向记者表示,经了解,房管中心办证大厅高主任开庭当日是在庭审现场出现过,但没有坐在被告席而是坐在旁听席。 2018年12月,刘春华就上述问题继续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进行举报。2019年5月,他被告知:问题线索中所反映的已作废的乌审旗房地产管理局公章,系乌审旗原房管中心的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时间为2005年2月24日至2016年9月13日。处理结果为“了结处理”。 对于纪检部门的两次书面反馈,刘春华均表示“不认可”或“不同意”。 刘春华说,2019年6月7日,他以“新闻调查哥”为名,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乌审农民致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巡视组吴艳刚组长的一封信》文章,反映了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等问题,并提出应对原房管中心及相关负责人追责。 他在博文中称,“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乌审旗原房管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就对案件了结处理,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乌审旗纪委监察委涉嫌玩忽职守。” 2019年6月8日,乌审旗纪委向乌审旗公安局报案称,刘春华的博文内容与事实不符,乌审旗公安局于当日受理。 2019年7月8日,刘春华将该博文删除。 2019年7月9日,乌审旗公安局作出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5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刘春华先后向有关部门举报乌审旗原房管中心使用失效公章、未出庭应诉等情况,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其明确答复后,刘春华于2019年6月7日10时许,使用新浪微博昵称为“新闻调查哥”的账号发布博文。该博文中“乌审农民”、“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为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刘春华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增加该博文16万次阅读点击量,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春华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时他刚从医院出院,被行政拘留2日后病情复发,故未继续执行。 2019年7月23日,刘春华向鄂尔多斯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政府作出鄂府复委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乌审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不认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2019年11月28日,刘春华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并判令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及由该案产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刘春华认为,他所发博文没有编造或虚构内容。乌审旗公安局对其文章断章取义、任意截取。比如对其“乌审农民”的身份,自己虽然户籍是河北人,但一年四季都生活在乌审旗,在此处开有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但这几年没有运营过。他坦陈自己在乌审旗有地,但并非以务农为生。“我的事发生在乌审旗,而且自治区巡视组也在巡视乌审旗,我写河北农民怕引不起他们的重视,而且(乌审农民)只是一个代号而已,只在标题中用了,(文章)里面没有写到。” 被告乌审旗公安局在庭审中指出,刘春华博文中“乌审旗纪委监察委在明确查明原乌审旗住房管理中心滥用职权的行为后,并未向举报人刘春华作出任何解释”等内容与实际不符。针对刘春华反映的问题,乌审旗纪委监察委依规依纪依法已对其进行答复,但其又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恶意增加点击量博取网民关注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
方弘:警方认为刘春华已构成寻衅滋事,并且刘春华的行为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春华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我们知道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像刘春华这个行为,他就是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去投诉举报,然后因为没有处理,就在网上发帖,当然他为了增加点击量,还雇佣了一些水军,像这样的行为,他涉嫌违法甚至是被行政拘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李文谦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中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的范围定义比较广泛,并没有非常具体的行为指向。在本条当中前三项全是具体的规定,第四项就是一个开放式的叫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对刘春华处于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应该就是根据这条来实施的。
方弘:这个“其他行为”就非常宽泛了,在实践当中很多行为都会被纳入“其他”当中,就以寻衅滋事被追究了。所以,刘春华不服,他通过微博发了一封信,这封信内容大概就是反映乌审旗住房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警方认为他这封信当中有一些内容不实,比如他不是农民,又比如说他反映问题并非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吗?因为很多情况下,作为市民或者农民或者是老百姓,如果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话,可能会通过网络去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是不是都会获罪?
李文谦律师:结合本案来看,刘春华是因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当然,就寻衅滋事来说的话,《刑法》对其规定的比较具体全面。但是,在本案当中并没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 《刑法》里面对寻衅滋事的一些定义倒是可以做一些参考,但是具体到定罪,刑法里面所定义的寻衅滋事对刘春华行为并不适用。
方弘:如果是结合本案的情况,您觉得对他的行政处罚有没有依据呢?
方弘:像这个案件当中,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他进行行政拘留,原因就是认为他其实在这封信里面有几块不属实,一个就是身份上的,他其实并不是农民。但是他把自己说成是乌审农民,当然这只是题目当中在文章当中也没有提。另外,他说他去反映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这也是不属实的,凭这两个又是否能够追究他寻衅滋事的责任呢?
李文谦律师:这里边涉及到所谓的举报者举报的内容,是不是要句句属实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应当来说,举报者举报的内容应当是尽量保证内容属实,不能因为举报内容的细枝末节存在虚假,全盘否定举报内容,甚至给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 实践中,举报者往往会被动的卷入一些违法事件中,如果他们完完全全属实举报,有时候可能他们自己会先被处理,其举报的事项反而不了了之。 因此,出于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愤慨,对自己的保护,这些污点举报者举报时往往会参入一些虚假内容,但只要其举报的核心内容属实,且其虚假内容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公共秩序的混乱,那么该核心内容自然有采纳的价值。 在本案中,刘春华并非是污点举报者,他只是希望自己不要成为被忽略的举报者。我们认为刘春华先后两次举报,最后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若其以河北农民名义在网络上发博文,自然也很难得到关注。其借用乌审农民博取关注,其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也没有侵害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权益。那么其部分内容虽不真实,有关部门也应当就其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给出答复,绝不应置之不理,更不能动辄就给刘春华本人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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