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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污染获刑女工程师不接受不起诉决定要清白 违法者要追责!

朱孝顶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据上游新闻报道,8月16日下午,陕西石泉县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李思侠的家中,这意味着,李思侠无罪,并可申请国家赔偿。不过,李思侠告诉上游新闻 记者,“说因没证据起诉我,但并不代表我无罪,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们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从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李思侠案历时近两年。 石泉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强行索要污染费和道路使用费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思侠任意占用村委会1万元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李思侠不起诉。 李思侠的家人表示,针对《不起诉决定书》,他们将向上级部门申诉。 李思侠案回顾 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随后,此案另两名嫌疑人魏智波、张海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公诉机关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此外,检方列举李思侠的7项罪名中,还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费”、拒不退还1万元征地款等个人犯罪行为。 2019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因犯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处李思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张海成、魏智波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李思侠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9月24日,魏智波被取保候审;11月24日,张海成被取保候审。 2020年6月9日,该案二审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控辩双方对证据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在查阅录音录像发现,其中多处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不符。 6月16日,李思侠被取保候审。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案件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返回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8月15日,石泉县检察院对李思侠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采访对话



方弘:检察院已经对李思侠不予起诉了,也就是不追究李思侠的刑事责任了,不予起诉不就代表李思侠无罪了吗?为什么李思侠还说要还自己一个清白呢? 朱孝顶律师:我也注意到张海成、魏智波对于这种以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都有意见,认为这是一个严重打了折扣的无罪处理。他们要求的是完全没有犯罪事实的,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而不是这种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这就是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因。 方弘:法定不起诉也就是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和证据存疑不起诉,反正是不起诉了,因为什么原因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朱孝顶律师:法律规定通常的不起诉有三种: 第一种叫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没有犯罪事实,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不应当起诉;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按照《刑法》规定,只有本人告诉才予以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上述六种情形检察机关做出的叫法定不起诉,加上没有犯罪事实,属于绝对无罪的不起诉。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学理上也解释为存疑不起诉。这里面只是说现在现有的证据不够确实、不够充分,而不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 第三种叫做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规定的情形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跟刚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是有区别的。 这三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一样,比如说法定不起诉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彻底终结。但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并没有完全彻底终结。 这就是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认为自己的刑事诉讼还没有处于一种安宁状态,并不能排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最终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之后继续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所以,李思侠等人就提出要还自己清白,她要继续去申诉,希望司法机关认定自己是真正的清白,没有犯罪事实。他们三个人的行为,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而且,他们客观所实施的行为,比如举报污染,村民长期遭受道路被毁损,环境被污染的损害,包括这些村民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对进村的道路设置限宽墩,都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性,没有任何的道德问题可谴责。 所以,他们的行为从法律上就应该定性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的褒奖,而不是处罚。我们认为可能主要是检察机关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做出这样一个严重打了折扣的无罪处理,应当尽快纠正! 方弘:您刚才提到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想规避责任,为什么证据存疑不起诉就可以规避责任呢? 朱孝顶律师:如果检察机关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整个公安机关的侦查是错误的。如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且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的责任就会更大。 方弘:实践中,检察院不起诉属于第一类的法定不起诉情况很少,但是对于很多被追诉者而言,都希望自己无罪以证清白,如果是存疑不起诉,李思侠等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朱孝顶律师:是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这确实是一个无罪处理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三个当事人都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并且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对李思侠等人存疑不起诉这种定性是错误的。 方弘:据知情者透露,此前,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李思侠案在前期侦办期间,办案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对多人存在恐吓、引诱等情况。以该案同案嫌疑人张海成为例,张海成是名盲人,侦查阶段,根本无法查阅笔录。办案人员给其宣读笔录时,张海成发现,两名办案人员宣读的内容不一样,并拒绝签字,为了逼张海成签字,办案人员还敲打了张海成。 此前,警方还曾对张海成说,“你说完李思侠的事情,我就把你放回去。”二审开庭时,张海成当庭向李思侠致歉。他说,自己当时想早点回家,在法庭上说了违心的话,对不起李思侠。 通过张海成的叙述,办案人员在整个侦查阶段还是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具体要怎么来追责,或者说他们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朱孝顶律师:我和程广鑫律师在为张海成辩护期间,去年8月份第一次会见张海成的时候,他就提出讯问当中有被多名办案人员殴打的情形。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待盲人,法律规定是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能不拘留的不拘留,能不逮捕的不逮捕。但是,在看守所,张海成被羁押了整整一年零一个月,而且在看守所中,张海成是没有专人照顾的。 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整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包括一审法院的程序严重违法,已经完全剥夺了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其所取得的被告人张海成的供述,全部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方弘:对相关司法机关以及具体到某一个办案民警的追责,要怎么来启动呢? 朱孝顶律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具体规定,三个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石泉县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且,因为相关部门的错误办案、错误羁押也造成了包括李思侠、张海成等人的身体方面受到了伤害,这些伤害,比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另外,国家赔偿还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这个案件在办理之初,石泉县当地的官方把他们当做首起恶势力案件,所谓的违法犯罪事实贴满了大街小巷。现在,李思侠要求,既然办错了案子,就要在大街小巷上张贴,恢复当事人名誉和清白。除了直接要求相关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之外,也希望至少能追究具体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该警告处罚的警告处罚,该记过的记过,该开除的要予以开除。 办案当中故意制造假证据,在询问过程当中以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方式取证的这些警察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发现两个采石场长期存在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我们也呼吁石泉县的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立案侦查追究,如果不能够还事实以真相给老百姓以清白,那么类似的悲剧恐怕还会发生!那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去奔走呼吁,付出了艰辛努力的人,应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方弘:对于很多检察机关的撤诉,被追诉的一方通常情况下都会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了。而像李思侠这种仍然去进行申诉的情况还是非常少的,他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呢? 朱孝顶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确属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也有权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纠正,当事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




结语



显然,这起案件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并不能就此对整个事件画上句号。李思侠的行为到底是应该鼓励的还是该受法律处罚的?破坏了村庄环境的污染企业应该予以保护还是处罚?早年离开家乡创业的盲人张海成说如果自己再遇到此类违法行为,不会再去举报生事。 司法不该是善恶不分,黑白颠倒,司法应该奖惩分明,弘扬正义,惩治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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