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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餐后醉驾死亡27人全被判担责!
潘南宇律师
北京市京都
(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
方弘:同学中有六人与张某根同桌,这六个人认为张某根的死亡是他酒后驾驶导致,而且在酒桌上,大家也没有劝酒的行为,因此不应该担责。您怎么看? 潘南宇律师:聚会饮酒是我们日常感情交流的重要方式,但是共同饮酒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人们在饮酒过量后,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善意提醒、照顾、护送的注意义务。 同学聚会很难确认组织者,但参加者均可视为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导致事故发生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应以共同饮酒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有无过错。 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会综合考虑社会理念、公序良俗等因素判断共同饮酒人的过错责任,往往导致裁判不一的情形发生。 本案中,与饮酒人同桌的6人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即便6人在喝酒时没有劝酒行为,但聚会结束后,他们从常识可以判断出饮酒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自行开车回家,那么他们就负有必要的注意和协助义务,劝阻张某根酒后驾车,为他提供安全的交通方式,比如帮忙找代驾、打车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 而本案中同桌的6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不仅并未劝酒后驾车,还放任他自行开车离去,对张某根醉驾身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方弘:帮忙找代驾、打车,可能在到站点到家的路途中发生意外,比如晕倒等,这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潘南宇律师:在醉酒人已经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共同饮酒人负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义务。帮忙找代驾、打车仅仅是自己履行安全送达的工具或方式,并不意味着责任义务的当然转移,共同饮酒人应该陪同将醉酒人送至医院或者家中,安全托付给医护人员或亲属后,责任义务方可转移。 因此,帮忙找代驾、打车,可能在到站点到家的路途中发生意外,共同饮酒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方弘:其他21名同学没有和张某根同桌,甚至有人并不知道张某根醉酒甚至是喝酒,在这种情况下也要担责吗?为什么? 潘南宇律师:非同桌的21名同学仍要担责,区别在于同桌和非同桌过错责任大小不同。普通宴会比如婚宴等,邻桌可能是陌生人,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同学之间有着强烈的信赖基础,有着不同于其他聚会的情感因素,不能仅以是否同桌的空间标准来衡量责任的有无。张某根对非同桌人和同桌人有着同样的同学情谊,彼此之间都很熟悉,并依此产生深厚的信任。 在此基础上,非同桌人理应对张某根有关心、提醒和注意义务,只是相较于同桌而言,合理注意义务可以酌情减轻,但并非绝对没有。 至于有人称自己不知道张某根醉酒,这个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正如刚才所说,非同桌的同学也是张某根的共同饮酒人,在这场同学聚会中,大家互相都认识,无论是同桌还是非同桌,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喝酒后相互照顾的义务,每一个人都应当合理预见到其他人酒后就会有造成损害的可能,进而负有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因此,有人称不知道张某根醉酒,恰恰证明他没有合理预见到张某根已经醉酒,并未履行劝阻、照顾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弘:如果是农村举办宴会,同村人基本也是互相认识熟悉,这种情况下,参与的聚会的人都要时刻注意,否则一旦有人醉酒发生意外,都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潘南宇律师:对的。 方弘: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到底是指的什么? 潘南宇律师: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分两个阶段: 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宴会的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也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并加以提示、劝告其停止饮酒。 结束后,如果发现饮酒人醉酒处于危险状态,共同饮酒人应尽到最大限度的提醒、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使过量饮酒人得以脱离危险境地。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结语
所以,大家聚餐千万也不能图一时高兴,喝得痛快。最重要的还是要注意安全,为每一个聚餐人的安全负起责任。如果真的是同学、同事聚餐,不如就挑出几位不喝酒的女同学或者是女同事轮流去各个桌前去看一下或者每一个桌上都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桌子上饮酒情况和回家安全。可能这样,大家聚餐起来才会更安心,也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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