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车辆被撞不知谁干的 起诉物业索赔上万元!
郑吉文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轩律师
上海市九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
现代快报讯,市民潘先生是徐州城南某小区业主,2017年购房时,也购买了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2020年4月,潘先生停在自己车位上的保时捷汽车被撞,车身多处受损。潘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小区公共视频录像,物业公司称因下雨电路故障,小区部分摄像头出现故障,无法提供录像。
找不到肇事者,无奈潘先生只能先自行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汽车,花费维修费15400元。
潘先生称,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物业有安保义务,他们没尽到车辆保管义务,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物业应当赔偿修车损失。
针对潘先生的说法,物业公司则认为,双方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且小区部分摄像头突发故障并非物业公司导致,且公司也及时维修了,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所以拒绝进行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潘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徐州市泉山法院,要求其赔偿汽车维修费15400元。
方弘:物业是否该为潘先生的车子受损承担责任,法律上追责的依据是什么? 朱轩律师:首先,我们要确定物业和潘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保管合同。我认为,应当是物业服务合同,因为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 第一,合同双方有保管与被保管的意思表示;第二,保管物要转移占有。 在物业与潘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物业方如无保管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做扩大解释,推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物业承担保管责任的条款,那么有约定从约定。其次,《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对物业停车费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这笔费用并不是对业主车辆进行看管而产生的保管费用。 因此,双方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协助义务,本案中,物业并没有完全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方弘:本案中,物业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拒绝赔偿,您认为物业是否该赔? 朱轩律师:应当赔偿,保障物业服务设备的正常运行是物业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维护小区内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致使潘先生无法调取特定时间段内的视频证据,从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丧失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寻求权益救济的途径,对潘先生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是没有尽到完全的物业服务义务的。 方弘:同理,业主家被盗如果因为物业监控损害无法监视到小偷,物业同样担责? 朱轩律师: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管理服务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针对业主屋内私人财产安全防范义务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物业区域安保义务就可以免责。安保义务一般包括门卫值班、保安的定期巡逻、防盗监控设备的安装和正常运行等等。 如果上述安保义务有缺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物业监控损坏,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物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最后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就在于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监控设施没有尽到相应的维修义务,没有保证正常的运行。因此,小区物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在另外一个案件当中,法院却做了相反的判决,认为小区的物业对于车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这个案件是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熟料,李先生在访友结束后欲离开小区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此后,交通部门认定李先生车辆停放于案发小区内,后部被撞,李先生无责任。 李先生主张,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停车费,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然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出示视频监控录像,但其却拒不提供。李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无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导致其车辆受损、索赔无门,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用。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同样是车辆在小区被撞,为什么李先生却不能获得赔偿? 朱轩律师:前面也说了,如无明确的保管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保管的法律关系,而且李先生也不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不存在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对小区业主收取的费用应属管理服务费性质,对访客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临时租赁费用。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李先生所述,其车辆损坏系因其他车辆碰撞所致,该损害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提供的停车设施以及管理服务并无关系。此外,据报道,本案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周围没有监控设施,使得物业公司客观上无法发现、制止、追查肇事者,无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在本案中不能以车辆受损且无法向肇事者追责为由,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方弘:既然小区物业收了停车费,当然也不仅仅是小区物业,生活中只要停车都是要收取停车费的,这个停车费到底是什么样的费用?一旦车辆发生损坏,收停车费的这一方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朱轩律师:关于小区物业,分两种情况,是业主车位还是租赁车位。业主车位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的约定,物业应当尽到何种程度的义务,只要是物业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物业设施老化、外来人员未予登记、监控设备失效、未及时清理车辆停放位置的安全隐患等等。 租赁车位物业要尽到最基本的保障义务,因为物业的原因致损或者致使权利人无法向第三人追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物业收取的停车费不是保管费,是对车位的一个管理服务费用,只要尽到合同约定或者最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以了。 如果是商业的停车场,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司法实践一般会认为收费一方要承担保管责任。 但市政停车场,就是普通的道路或者政府规划的停车场,一般来讲也属于管理服务费用,也没有保管的义务关系。单纯的就物业来讲,因为物业原因致损的,物业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简单来说就是物业有过错就要担责,没过错不担责。
结语
车主们一年的停车费也是笔不小开销,到底停车费可以保障什么权益,还是弄清楚为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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