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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看守所3个月断了15根肋骨且神志不清 涉嫌三宗罪!
范辰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日,河南新乡的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交通肇事撞死了人,被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他进所的时间是今年4月30日,等到8月5日再出来时,人已经废了。不仅身上被打断了15根肋骨,神志也变得不正常了。 张某的妻子表示,是看守所让她去为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可与丈夫见面的地方却是在医院里。在见面之后她才得知,丈夫的身上有15根肋骨是断的,而且精神也很恍惚,属于神志不清的状态。进去时还好好的一个人,可只过了3个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人废了还怎么干活还债,家也就跟着毁了。 对于丈夫身上的伤情,张某的妻子称有人曾对她说过,是张某自己在看守所里不小心摔伤的。可张某在神志稍微清醒的时候却明确地表示,自己是被人给打了。 对于张某妻子的质疑,新乡警方作出回应,表示此事正在调查当中。而网友们则很干脆地给出了自己的分析,大家认为,张某的伤就是让人给打出来的,说摔伤的那就是在胡扯。除非是从六层楼高的地方摔下来,否则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势。另外张某的精神变得不正常,也极有可能与其被打有关。 由于有严重病情的人看守所是不会收押的,因此张某在进入到看守所之初,就已经通过了体检测试。也就是说,张某在被羁押前,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是没有问题的。
范辰律师:非常高兴跟大家探讨这个话题。因为,看守所发生的类似案件像我代理过多次,也还算是有一定的经验的,包括非正常死亡案件,我代理也算比较多。所以,我觉得这个话题我们可以从各个方面来聊一聊。 方弘:其实,可能我们大众比较熟悉的看守所发生的类似事件就是“躲猫猫”。本案中张某还没有被定罪,只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在看守所里三个月出来就神志不清了,甚至15根肋骨居然都骨折了,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具体发生了什么还无从得知。假设他的伤情是被看守所里和他一样被监管的人打伤的话,那么这个责任要怎么来追究? 范辰律师:他的伤是监管人员把他打伤了?还是被同监室的人打伤的?或者是他自己摔伤的?我觉得这都要进行细细调查。 本案可能涉嫌几个犯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如果张某伤不管是监管人员或者是同监室的人故意打伤的,都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监管人员要求同监室的人对他殴打可能就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 我们首先是要理清楚事实,调查清楚张某受伤的原因,才能判断相关人员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方弘:有人说张某是被摔伤的,但是张某已经神志不清,几乎没有办法表达具体是谁,怎么样伤害到他。在这种情况下,您觉得这个事实到底是什么还能够查清吗? 范辰律师:我觉得他15根肋骨都骨折了,自己摔伤的可能性不大。自己摔伤怎么可能15个肋骨都骨折呢?所以,我认为张某摔伤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被别人打伤的,就要细细调查,并且现在介入调查应该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为什么? 因为,看守所按照规定是必须每一监室里面都安装有监控,把监控录像调出来,不就很容易吗? 另外,调查组还可以对同监室的人进行分开询问,他们都是见证者,一个监室当中不止一个人,应该是很多人。对这些人分开进行询问,我相信监控加上询问就能够很容易把这个事情给查清楚。 方弘:但有的时候看守所一出现事故,监控就会出故障,调不出来,一旦这样怎么办? 范辰律师:我觉得这是有人故意掩盖事情的真相,不想让人查清楚,并且现实里面的多个案例,出现录像坏了等等情况都是一些借口。我觉得应该由检察院或者是纪委监委介入,成立工作组或者专案组来调查这个事情,我相信是能查清楚的。 方弘:很多人会觉得进了看守所的人都是犯人。其实,并不是。这名出租车司机在法院没有定罪之前,他也并不是罪人,他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很多人觉得没有安全感,一旦被暂时拘留,这种人身安全是不是很难得到保护? 我相信在这个案件当中,无论张某是摔伤的还是被其他同监的人打伤的,甚至是被看守所的人打伤的,这都曝露出一个问题,就是看守所对于监管人员的安全保障是很不到位的。 范辰律师:确实是这样。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没有被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是嫌疑人,这是一个无罪推定的理念。在我们国家越来越得到深入的贯彻。 那么,本案的张某是因为涉嫌犯罪进了看守所,他的权利也要得到保护的。 《看守所条例》第4条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27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来做,它就应该是能够避免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民法典》没有对看守所受伤的责任作出规定。但我认为可以参照《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有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条第二款又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我是认为可以参照这个规定。如果张某的受伤是由于看守所的管理造成的,看守所有赔偿责任。一方面是要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同时也要跟家属进行赔偿。 如果张某的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比如同监室的人对他进行侵害造成的,那么首先是同监室的人即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个监狱或者看守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要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我认为完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方弘:作为家属来说,现在要做的就是等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假设对调查结果不满意,有其他办法吗? 范辰律师:我建议家属最好能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因为往往家属的专业能力是不够的,他们也不知道怎么来处理,很有可能是被动的等待,不如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我认为律师介入会更好一些,包括请律师介入查看录音录像,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把事情发生的时候和这之前的录像要调出来查看。我相信这个事情应该是很容易能查清楚。同时,家属如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有独立的第三方对张某的伤情原因进行鉴定和调查。到底这个伤是自己摔倒所致或者是外力所致?这要寻求鉴定。 方弘:律师介入也是越早越好? 范辰律师:是的,越早越容易查清楚。如果时间太久了,比如一些证据的取得就很困难了或者是因为别的原因洇灭了。这就对查清案件不利,我认为查清楚这个事情发生的原因,不但还伤者家属一个公正,同时也让那些侵害他人权益的人,可能包括监管人员承担应当承担的后果。 希望今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能发生,一定要保证每个人在看守所里面的人权。
近年来,“躲猫猫”“喝水死”“洗澡死”等一系列未决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接二连三爆发,让看守所体制的弊端暴露无遗。现行《看守所条例》于1990年3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严重地滞后于当前司法实践。看守所管理已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为薄弱的环节。期待立法和追责能够改善看守所人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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