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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视角|您的案件被公告送达了吗?

许啸懿 云崖律师 2023-11-06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迅猛,全国各地人口流动性加大,导致了法院在送达副本材料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受送达方地址不明、甚至不知去向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送达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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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送达的法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以此来确认诉讼文书的送达情况。同时,民诉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人民法院只有在民诉法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坚决杜绝随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错误做法,充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因此,法律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对公告送达设置前置条件。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时,受送达人并不知悉公告送达的内容,而公告送达又直接影响到受送达人行使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最终影响到受送达人实体权利的保障,所以法院应谨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我国仅在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但该司法解释目前已被修改。因此,由于现行法律中对适用公告送达的“下落不明”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再结合上述法条的表述内容以及罗列顺序来看,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通常是法院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二、公告送达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并且,如果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以及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据此,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几乎为零,这也可能导致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需求,在《人民法院报》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站进行公告信息的查询。

三、法院直接公告送达是否可以作为再审理由

在裘某与新疆某实业公司、张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裘某称一审程序违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一审法院在某纺织公司没有说明裘某的工作单位且没有证据表明裘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

再审法院查明,(2012)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8号案卷中没有关于一审法院在公告送达裘某诉讼文书前曾采用过其他方式送达的记录,且尚无证据证明裘某在一审期间下落不明,裘某未参加一审庭审同时也剥夺了裘某举证、质证的权利。裘某的再审理由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再审本案。

【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民申字第1823号】

四、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在乔某与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过程中,乔某称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再审法院查明认为,原审法院在向乔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错误填写乔某的住址,导致因地址欠详未向再审申请人实际送达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369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三中民提字第05147号】

在实务中,传票送达后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的,往往是在被告明确知道自己涉诉,但拒不到庭应诉。但是公告送达的案件,恰恰是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涉诉,最终无法应诉抗辩。因此,对于法院来讲,审理公告送达的案件客观上更加复杂。

因此,为了不让公告送达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学者曾提出:

第一,应当提高公告送达的门槛。改变仅凭邮寄无法送达就推定构成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的粗线条做法。建议统一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通过法院网站或报纸,并将这些方式公布,广而告知,以便于当事人及时查询获悉自己的涉诉信息,及时应诉。

第二,规范缺席判决证据审核认定的标准,区分情况适用相关优势证据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兼顾程序公平与正义。

第三,对查明事实真相负起更多的责任,注意查明当事人虽未主张但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有影响的事实,调查当事人虽未提供但却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据,并将整个过程尽可能详细地记入庭审笔录,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反映,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告缺席判决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来自:http://pingan.hebei.com.cn/system/2017/01/10/0111204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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