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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视角 | 放弃个税赡养老人支出,会不会影响财产继承?

张继红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

张继红 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张继红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助理,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团队(公司法)成员、优秀专业团队(劳动法)成员,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案例(劳动法、民事),入选无锡市律师协会名优律师培养对象。



问题由来: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规定,“赡养老人支出”可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中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人有规定范围内的赡养老人支出,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一定金额,来减少本人的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可能暂时就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新个税法配套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应纳税所得额中赡养老人支出每月最多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的,允许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也就是说,对于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是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来约定进行分摊。


问题提出:

老王有三个子女,其中王一目前月收入不足5000元,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王二和王三收入较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实施后,王二、王三和王一商量,三人签订一个书面协议,约定赡养老人支出由王二、王三每人分摊1000元的扣除额度,王一放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这样王二、王三就可以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从个税上来说,因为王一本身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因此对王一并无影响,但王一思来想去有一个担心:

如果签了这个书面协议,是否意味着父母的赡养费都是另两名子女支付的?以后老人去世,是不是自己就丧失了财产的法定继承权?或者影响继承的份额? 

律师解答:

放弃赡养老人支出个税扣除额度并不等同于未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问题并不属于法定丧失继承权中所列的情形,并不会因此而导致丧失继承权,因此,放弃赡养老人支出个税扣除额度与法定继承权并无直接关联。

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非法定继承情形,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份额由所有继承人进行均分,如有特殊情况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问题中王一法定继承权的份额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王一承担了赡养照顾义务,应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和均等继承份额;甚至,如果其尽了主要或全部赡养照顾义务,还可以多分一定份额。但是,如果父母需要王一承担赡养义务,而王一却未承担任何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下,那可能会导致继承份额的减少或没有。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30.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3.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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