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务 | 江苏高院:案件胜诉后需要及时足额返还诉讼费
文|杨志浩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志浩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法律顾问类),优秀专业案例,优秀专业团队(公司法)成员,入选无锡市律师协会名优律师培养对象,无锡市优秀青年律师。
老百姓打官司一大顾虑就是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是钱没要不到,诉讼费也打了水漂拿不回来,雪上加霜。关于这个情况许多当事人不禁要问,虽然案件输了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但是诉讼费是当事人交给法院的啊,这个诉讼费应该是法院退给原告呢,还是由被告退给原告呢?
其实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已经很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3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那么为何很少有法院会主动退还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呢?一来是因为各地法院法律规定执行不力,二来是因为很多当事人或者律师不积极主张退还诉讼费,三来是因为法院诉讼费的收入情况与财政拨款的预算经费挂钩,法院在退还诉讼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上也大打折扣。因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地法院都很少主动返还诉讼费,各地法院均长期处在法律法规贯彻不到位的亚健康状态。
各地法院普遍消极退还诉讼费的情况从2018年开始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上海、山东等地高院先后出台通知进行整改。
2018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沪高法[2018]111号),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向法院申请退还诉讼费,法院必须退费。
2018年9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退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告胜诉后,全省三级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做到“应退尽退,一次退清”,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
2019年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19]13号)。通知明确“按照统一部署、分步推进、依法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全额”标准。退费工作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那么与诉讼费退还有关的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越来越完善,执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可以归纳总结的办案技巧?笔者总结了三个经验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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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技巧一:拒绝由被告径直给付给原告诉讼费的“开庭潜规则”
律师或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如果碰到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询问,诉讼费用由被告径直给付给原告的时候,原告方应当拒绝该方案,要求如胜诉后由法院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就可以按照民诉法解释207条的规定“…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判决诉讼费由被告径直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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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技巧二:申请执行时,不应将诉讼费列为申请执行内容
首先,按照《通知》规定,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没有必要将诉讼费列为申请执行的内容。其次,如果没有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且在申请执行时,将诉讼费列为申请执行的内容的,根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原告以申请执行的方式自行向被告追索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然根据非判决生效文书,如《民事调解书》等文书执行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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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技巧三:省高院《通知》溯及既往,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案件均可要求退还诉讼费
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集中整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应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生效的案件完成“胜诉退费”工作。第二阶段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效的案件“胜诉退费”工作。也就是说,从2015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胜诉判决,在2019年底之前省高院承诺完成退费工作。因此,广大律师朋友可以尽快核查自己手中的案件,是否还有可以向法院退还的案件,尽早申请,尽早完成退费。当然《通知》也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已将诉讼费纳入申请执行内容的,不纳入此次整改范围。”
虽然“胜诉退费”是民诉法解释早已明确的规定,是一项本来应当严格执行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却非常不理想,这让很多老百姓对于打官司起了很大的反感,都不愿意花了钱还只拿到一个盖了章的白纸,雪上加霜。然而这样对司法审判带了非常不良的社会效果。2018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了各项通知规定,笔者去年在上海、浙江等地办案过程中也深切感受到了法院长足的进步。人民法院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体恤老百姓的诉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司法为民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之举,必将促进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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