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崖视角 |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如何救济?就算你是老司机也可能搞错
昨晚,笔者突然接到学长的电话,称其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在勘察现场了解情况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笔者的学长负事故全部责任。倾听了学长的满腹牢骚,笔者忍不住打趣他,只要撞的不是百万豪车,问题不大!当然,也给不服事故认定的学长,提了一些法律上的小建议,以安抚他烦躁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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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各位是否仔细看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在事故认定书的最后会写明:“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鉴定意见,是一份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是复核而非复议。
申请复核的时间: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申请复核的形式:书面申请,并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的证据。
申请复核的限制: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申请复核的对象: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提醒注意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超过三日才提出复核申请的;经复核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仍存有异议要求复核的。
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首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特征。因此,交警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正确与否都不会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不会涉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当事人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复核结果不服,也不是再无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促使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进行审查认定。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将不予采信。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非常少见,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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