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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工厂搬迁,员工能否拒绝到新厂上班?

张继红 云崖律师 2023-11-06

近日,云崖所张继红律师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评为2018年度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381日,李某与江苏某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公司厂址在锡山区羊尖镇。

2018年,该公司在锡山经济开发区新建了厂区。201811月,公司将李某所在新产品车间转移至新厂区进行生产,并通知包括李某在内的新产品车间人员于1126日起至新厂区工作,公司提供上下班接送厂车和午餐。李某接到公司通知后,拒绝至新厂区上班。

经公司多次短信和电话通知,李某仍拒绝到新厂区上班。1127日,公司向李某发出《限期上班通知》,通知李某在三日内(截至20181130日)到公司新厂区上班,如李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上班,将视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李某接到通知后仍拒绝到岗工作。2018121日,公司以李某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等为由,依《员工手册》规定,经征询工会意见,通知李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其有权拒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一方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张继红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新老厂区同隶属于无锡市锡山区辖区范围内,且公司提供接送班车、午餐等便利条件,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未降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和不能履行的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履行劳动合同,服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多次催告和告知后果的情况下,劳动者仍拒不到岗,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充分、解除程序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的有效代理,仲裁对李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评为2018年度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律师简介

张继红 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三级律师。2002至2008年期间先后在律师事务所、企业从事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自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执业十年,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专长于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业务;在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规范劳动关系、合同草拟审查等非诉法律事务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2016年被聘任为无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助理; 

2017年入选无锡市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 

2017年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五优评选”中,作为公司法律师团队成员荣获“优秀专业律师团队”; 

2018年在无锡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五优评选”中,承办的两件案件分别获评“民事类优秀专业案例”、“劳动与社会保障类优秀专业案例”;作为劳动法律师团队成员荣获“优秀专业律师团队”; 

2018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三层次);2019年入选“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第二层次); 

2019年入选无锡市第七届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 

2017年,撰写的论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修订之必要性》入选《第五届无锡律师论坛论文集》; 

2018年,撰写的论文《企业应正确运用“脱密期”、“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入选《第三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2019年,撰写的《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是否必然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两篇论文入选第四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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