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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肺炎的三十四个劳动法问题解答(江苏地区)

周缘求 云崖律师 2023-11-06

一、关于春节延长假期

1、春节假期实际延长了几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此前的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春节延长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2、对于春节延长假期,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两天春节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3、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上述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4、单位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冲抵春节延长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将该两天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员工休假按照年休假处理。如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安排员工在上述期间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因为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导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减少了两个法定工作日,对于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时,均应扣减该两天的春节延长假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该两天延长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标准支付。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对于此次延长春节假期的加班,亦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关于省市政府部门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

1、省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不一致的,企业如何执行?

2020年1月27日,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迟全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

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我们认为,在省市两级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上级部门即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为准,即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当然,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以政府部门意见为准。

2、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企业是否必须遵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禁止提前复工的通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3、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提前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如何发放工资?能否安排年休假或其他假期抵充?

自2月3日至2月9日不得复工期间,其中的2月8日和2月9日,原本即为周末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正常工作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在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及其他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鼓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地方政府禁止提前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上海市人社局的口径是:“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上海人社局的答复意见,显然,在推迟复工期间,企业是不得对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者进行调休的。

而无锡人社局通知的规定,明显与上海人社局口径有所不同,并未规定对推迟复工期间提供劳动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精神理解,推迟复工期间,单位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者进行调休。但由于无锡人社局相关规定的模糊性,为避免风险,建议单位在对员工安排年休假或调休时,明确说明:“如政府部门对此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政府部门意见处理。”江苏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处理,当地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4、对于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以事后的加班予以冲抵?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法律规定的是先有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补休,不存在先调休后加班的问题。但是,根据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因为此次疫情防控的影响,企业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然后可以按照全年的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加班工资,实际上也就达到了调休的效果。

5、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上班?

政府部门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并未违反政府部门延迟复工的通知。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同样应当按照无锡人社局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如员工不同意在家办公的,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不建议企业作为旷工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进行违纪处理。

6、对于连续生产的企业,推迟复工期间,是否也必须强制停工?

对于因行业特点生产需要在节日假期期间本来就持续生产的企业,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复业期间,没有强制停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既然企业一直在连续生产,也就不存在所谓复工复业问题。

7、并非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在地方政府规定禁止复工期间,是否也不得复工复业?

上海市、江苏省、苏锡常等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所针对的对象为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并不当然受该等通知限制,何时到岗上班,应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执行;如当地政府部门并无特别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时间,同时必须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8、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在理论上,企业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复工禁令而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规则进行抗辩。但从保守和稳妥的角度出发,我们建议,企业还是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免争议和风险。

9、推迟复工期间,相关诉讼活动、仲裁活动如何进行?

在各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推迟复工的通知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是否亦同步延迟复工上班,应根据当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确定。

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无论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各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布的通知公告,内容均为: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为,自2月3日起,江苏省内的各级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诉讼活动按原定排期正常进行。因此,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应积极与承办法官、仲裁员联系沟通协调,就相关诉讼活动申请延期,如无法协调延期的,则应按照要求及时出席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三、关于医疗期以及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

1、新型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职工在隔离期间,单位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与隔离期竞合时,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员工被强制隔离,是按照病假工资发放,还是视同正常劳动发放正常工资?我们认为,两者竞合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的原则,就高发放。

4、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隔离期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上述人员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发送劳动合同顺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提醒员工提供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用人单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关措施的材料以备存。

四、春节延长假期期满以及延迟复工期满后,单位和职工仍不能正常复工的,如何处理?

1、江苏省内的企业如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2、职工因疫情原因及时复工的,单位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原因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延迟复工后仍未及时返岗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3、单位在发放病假工资或生活费时,是否需要承担职工个人社保或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

4、对于出差职工,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返岗上班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5、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人社部门相关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对于诉讼时效,我们认为,疫情防控措施同样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发生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哪些情形下,劳动者收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哪些特殊规定?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卫生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号)规定,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其他人员因为按照单位的工作安排前往疫区,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甚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以往法院案例,从工伤认定的要素(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也应当以认定为工伤为宜。

七、各地政府政策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如何操作执行?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以及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政策执行。

2、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延迟复工的政策安排,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万一发生员工感染,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有刑事责任风险。

3、如劳动合同履行当地政府无特殊政策规定,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以及人社部相关文件执行。

八、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员工返岗上班相关事宜?

企业应主动与员工联系沟通,了解员工春节假期期间的出行信息,对于在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通知其不要返岗上班,在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后,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上班;对于返岗上前的相关待遇问题,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对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企业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九、两点说明

1、本文系笔者个人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与相关政府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意见为准;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2、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疫病无情,人间有爱,法律是理性的,但人性是温暖的。在当前全国万众一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在处理相关劳动用工事宜时,一方面要及时掌握了解最新政策规定,准确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对相关职工一定要抱持爱心和善意,予以关怀和抚慰,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凝心聚力,共度时艰,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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